索引号: 014246482/2022-04460 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区政府 文号: 海政发〔2022〕9号
成文日期: 2022-05-19 发布日期: 2022-06-02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区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规则》《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区长办公会议议事决策规则》《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议事决策规则》的通知
索引号: 014246482/2022-04460
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区政府
文号: 海政发〔2022〕9号
成文日期: 2022-05-19
发布日期: 2022-05-19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区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规则》《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区长办公会议议事决策规则》《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议事决策规则》的通知
区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规则》《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区长办公会议议事决策规则》《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议事决策规则》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 发布时间:2022-06-02 字体:[ ]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规则》《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区长办公会议议事决策规则》《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议事决策规则》已经区十八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区政府法定职责,进一步提高区政府常务会议的议事效率和决策水平,促进行政决策机制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区政府常务会议是区政府的重要议事决策制度。区政府常务会议贯彻区委决策部署,研究决定政府工作的重大问题,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区政府常务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研究决定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符合本区实际。按照充分准备、有序组织、保证质量的原则,力求做到规范、务实、高效。

第二章会议组成

第四条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区长或区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纪委监委相关负责同志,区司法局、区财政局主要负责同志固定列席会议。议题涉及的部门、区镇(街道)主要负责同志根据需要列席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邀请区人大、区政协相关领导同志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群众代表列席会议。

第五条区政府常务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举行。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由区长决定临时召开。

第三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六条区政府常务会议的议事决策范围包括: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决定、重要会议、相关文件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通过向市政府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需向区委请示、报告,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向区政协常委会通报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主要有: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其重大调整,财政预算安排及其重大调整以及重大财政资金安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和重大行政经济合同,城乡总体规划、重要专项规划及其调整,城乡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及其重大调整,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以区政府名义组织、举办的重大活动方案,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对政府系统单位、行政领导的奖惩事项;其他重大事项。

(五)讨论通过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措施,以区政府名义签订的重要协议。

(六)听取政府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七)讨论决定请示区政府的重要事项。

(八)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九)通报和讨论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区政府常务会议不审议以下事项:

(一)依法、依规、依职权应由各部门、各区镇(街道)决定的事项。

(二)依照职责分工属分管副区长可以自行决定、协调处理的事项,或区长、分管副区长可以直接审批的事项,以及能够经专题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研究解决的事项。

(三)已明确授权由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决定的事项。

(四)会前未经充分协调和论证、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

(五)未经区长同意而临时动议的事项。

(六)未按议题规定程序审批、未能及时提供汇报材料的事项,以及其他不符合会议研究范围的事项。

第四章 议题申报

第八条严格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申报程序。凡拟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原则上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确定:

(一)议题申报。拟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制定方案、组织专家评审、广泛听取意见、主动协调会商和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议题成熟后,主办单位应当按要求填写《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申报表》,并附相关材料报区政府办公室。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提交。

(二)征求意见。议题的主办单位必须对议题所涉及的问题进行充分调研,形成书面材料,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并充分征求各相关方面的意见后,再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呈报。

(三)分管副区长审核。由区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对申报议题预审后,报分管副区长审核确认。所有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的事项,相关副区长会前都要召集部门进行专题研究,形成具体的工作意见。

(四)筛选汇总。由区政府办公室对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进行筛选、排出备选议题,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初审后报区长确定。

未按以上程序报批的,原则上不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第九条除法规规章由区司法局按照相关规定提交外,其他各类议题在上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主办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一)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以及专业性、政策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主办部门应当邀请相关领域专家或者委托专业咨询机构对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论证,并形成书面论证报告。

(二)对可能涉及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风险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办部门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取公众意见的重大决策事项,主办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渠道征集群众建议,或者以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四)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应当征求区政府相关部门、区镇(街道)意见。

(五)主办部门应当依据公众建议、专家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相关部门和区镇(街道)意见完善重大决策方案,并在起草议题说明时对意见等情况作出说明。未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六)需向上级行政机关请示的重要议题,应当提前向上级行政机关汇报衔接,上级行政机关有明确意见后方可提交。

第十条拟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主办单位应当向区政府办公室报送相关材料。主要包括:

(一)提请讨论的正式文本。

(二)议题相关情况的说明,主要包括:提请讨论事项的必要性和该事项的形成经过;主要法律、政策依据和合理性、可行性;拟出台政策、措施的政策解读以及可能产生影响的分析评估;征求意见情况;风险评估情况、专家论证情况等。议题说明要表述准确、重点突出、文字精炼,原则上不超过1500字。

(三)议题相关附件,主要有:法律审查意见和专家论证报告,征求相关部门、区镇(街道)意见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意见情况的说明,相关法律和政策依据,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

区政府办公室根据议题类型及事项具体情况,对议题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主办单位补充材料或者退回重新报送。

第十一条收到区政府领导交办或单位提交的议题,分管副区长或分管副区长委托区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牵头对议题涉及的问题事先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和协调,对有较大意见分歧的,经分管副区长协调,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后,提请区长研究同意,方可提交上会。

未及时申报的或程序不完备的议题一般不提交当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如确需临时加入议题,由分管副区长提出,报请区长确定。

第五章会议组织

第十二条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并负责具体会务。

第十三条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确定后,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区政府办公室规定的统一格式排版,并于会前5个工作日发送至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应当于会前1个工作日将相关材料呈送区领导。

第十四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相关议题时,由主办单位作主要汇报,其他相关列席单位作补充汇报或者参与审议,分管副区长表明主要决策建议。汇报人发言应当简明扼要。补充汇报或者参与审议的列席人员,可就相关问题发表意见或者进行简要说明。

第十五条分管副区长或议题主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因故不能参加区政府常务会议,其议题一般不列入当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分管副区长因特殊原因无法到会,议题又有时限要求须在规定时间作出决定的,经区长同意可委托主办单位或以其他方式提出明确意见。

第十六条区政府常务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尤其是重大决策性事项,出席人员与列席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由区长集中讨论意见,形成决策。对程序性议题,原则上在听取主办单位主汇报、分管副区长补充意见后,其他出席和列席人员如果没有不同意见,即可由区长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记录,记录必须完整、严谨、准确、规范。

第十八条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起草,按程序审核。原则上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各项审签流程,经区长签发后印发执行。

第十九条区政府常务会议相关材料,包括会议通知、议题材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应当按相关规定管理和存档。

第二十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适宜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渠道予以公开和报道。新闻稿须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必要时报区长审定。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一条区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到会的,须向区长请假。对提交讨论的议题如有意见或者建议,可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各区镇(街道)列席人员,原则上应当为主要负责同志。主要负责同志因故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当通过海门区电子政务应用平台向区政府办公室请假,由区政府办公室向区长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安排其他负责同志参加会议;未经同意,不得缺席或委托他人代会。

第二十三条参会人员必须按通知时间提前15分钟在会场外指定地点候会。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关闭通讯工具或设置静音,保持会场内外良好秩序,不得随意走动、交谈。非因重大紧急事项,会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会场联系工作或请出与会人员。

第二十四条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同意,不得泄露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注意保管文件材料,标有“会后回收”或有密级的文件,由工作人员在会后收回。

第二十五条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为准,各相关部门、区镇(街道)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常务会议决策相违背的言论或行为。

第七章 决定事项的执行、督查与反馈

第二十六条区政府常务会议作出的决定事项,由分管区长牵头落实。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大对责任部门、区镇(街道)的跟踪督查力度,确保政令畅通。除会议有明确时限要求外,责任部门、区镇(街道)一般应当在会后半个月内办理完毕,并向区政府办公室反馈办理落实情况;特殊情况需延期办理的,应当提前说明情况,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直至工作全部落实。

第二十七条相关部门和区镇(街道)在执行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过程中发现新的情况需要再次审议的,需向区长和副区长报告;经区长同意后,可在区政府常务会议上再次审议。

第二十八条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对会议决定事项进行分解交办和催办督办,并将相关落实情况报区长、副区长。因工作性质等原因,落实周期较长的,相关部门和区镇(街道)必须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并按月专报一次推进情况,直至工作全部落实。因客观原因不能落实或者不能按期落实的事项,相关部门和区镇(街道)应当及时将原因上报区政府办公室。对推诿、拖延、敷衍以及逾期不反馈办理情况和结果的,由区政府办公室进行催办督办、通报批评。问题严重、影响恶劣的,提请区纪委监委依法依规进行追究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海政发〔2017〕15号)同时废止。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区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区政府区长办公会议议事程序,提高会议质量和决策效率,推进政府工作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上级相关文件和《海门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相关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或区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并主持。区财政局、区司法局主要负责同志固定列席会议,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部门及区镇(街道)主要负责同志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分管副区长或议题主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因故不能参加区长办公会议,其议题一般不列入当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

参加区长办公会议的人员,原则上应为部门和区镇(街道)主要负责同志。主要负责同志因特殊情况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向区长请假,经同意后可安排本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其表态视为单位意见。

第二条区长办公会议本着务实、精简、高效的原则,研究决议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本区工作实际。

第三条区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区政府日常工作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决定区政府各部门、各区镇(街道)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讨论决定经分管副区长专题协调后仍需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不需要经过区政府常务会议决策,但又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决定区长认为需要提交区长办公会讨论的事项。

第四条区长办公会不审议以下事项:

(一)属于部门、区镇(街道)职权范围内的相关事项。

(二)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已作出明确规定,或区政府已专题研究并通过会议纪要形式作出原则性规定的事项。

(三)以专题会议、现场办公、直接批办等形式可以研究解决的事项。

(四)分管副区长能牵头协调解决的事项,或分管副区长之间能够会商解决的事项。

(五)会前未经区长同意而临时动议的事项。

(六)其它不符合会议议事范围的事项。

第五条提交区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其主办单位应当对议题深入调研、充分论证,全面、准确地掌握议题所需信息,同时要结合实际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或建议。主办单位应按照议题所涉及的范围充分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并基本达成一致意见。

第六条凡拟提交区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主办单位需按要求一次性报送完整的议题材料,主要包括:

(一)提请讨论的正式文本。

(二)议题相关文本的起草说明。

(三)议题相关的附件,主要有:征求列席单位的意见,相关法律和政策依据,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

区政府办公室根据议题类型及事项具体情况,对议题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主办单位补正或退回重新报送。

第七条进入办文程序的请示事项,由分管副区长审签。分管副区长认为需要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的,由区政府办公室转相应部门提出明确意见;确需区长办公会集体决策的,分管副区长需签署上会理由。所有提交区长办公会研究决策的事项,分管副区长会前都要召集部门进行专题研究,形成具体的工作意见。

第八条区长办公会议议题经区政府办公室汇总后,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初审后呈报区长。区政府办公室根据区长确定的议题,排出《区长办公会议预告单》,呈区长审定。议题原则上在会议召开前3天确定。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的,原则上不提交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如确需临时加入议题,由分管副区长直接向区长汇报,经区长同意后,再交由区政府办公室进行安排。

第九条区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1次,如有需要可择时召开,区长办公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

第十条区长办公会议在讨论相关议题时,由主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作主要汇报,其他相关列席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作补充汇报或者参与审议,分管副区长表明主要决策建议,再由区长形成决策。汇报人发言应当简明扼要。补充汇报或者参与审议的列席人员,可就相关问题发表意见或者进行简要说明。

第十一条区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于会后7个工作日完成起草、审核,经区长签发后,印发相关单位执行。

第十二条出席、列席区长办公会议的人员必须按时到会,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进入会场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保持良好的会场秩序。区长办公会议讨论事项的相关文件和材料,各参会人员要妥善保管,严格保密,未经同意,不得泄露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

第十三条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对会议决定事项及会上区长交办工作进行分解交办和催办督办,并将相关落实情况报区长、副区长。

第十四条对推诿、拖延、敷衍以及长期不反馈办理情况和结果的,由区政府办公室进行通报批评,相关通报情况作为年度综合考核的重要扣分依据。问题严重、影响恶劣的,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监察委,按照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等进行追究处理。

第十五条本规则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门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海政发〔2018〕25号)同时废止。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促进政府专题会议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会议质量和议事效率,根据《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以及政府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政府专题会议主要研究、协调和办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专项问题。主要包括:

(一)研究政府相关条线重要专项性行政事项。

(二)提前听取需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解决分管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请求区政府协调推进的具体问题。

(四)研究部署临时性、阶段性重点工作以及突发性事件。

(五)其他需要纳入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的具体事项。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政府专题会议讨论研究:

(一)属于部门、区镇(街道)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相关部门、区镇(街道)之间通过沟通协调能够妥善解决的事项。

(三)意见分歧较大且会前未经充分协调和论证的事项。

(四)会前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而临时动议的事项。

(五)其他不符合会议议事范围的事项。

第三条议题的收集和审核主要包括:

(一)根据工作需要,由区长、副区长安排或相关单位提出专题会议议题。

(二)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向区长、副区长汇报,审核确定政府专题会议议题。

(三)政府专题会议讨论的事项必须充分调研,形成初步意见。涉及政策、法律法规的问题,应由区司法局审核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四条政府专题会议一般由区长、副区长召集并主持,或受区长、副区长委托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根据会议内容确定相关部门、区镇(街道)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五条 政府专题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组织,负责制定会议方案,并做好会议通知、会场布置、材料准备、会议服务等工作。

第六条参加政府专题会议的部门、区镇(街道)主要负责同志,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获准后方可委托相关分管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其在会议上的表态视为单位意见。

第七条 政府专题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并在会后整理归档。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会议备忘)视议题事项、工作需要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整理撰写,经区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和主任审核后,报副区长或区长签发。凡涉及机构调整、人员编制、资金安排、要素配置、重大项目等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会议备忘),由分管副区长审核,报区长审定签发,或经区长授权,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审定签发。

第八条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会议备忘),原则上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起草、审核、签发等流程,印发相关单位执行。

第九条政府专题会议决定的事项,相关部门、区镇(街道)必须坚决执行、抓紧办理、认真落实,执行中如有问题,应及时向区政府报告。专题会议决定的事项,凡未确定对外公布的,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区政府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议定事项落实情况的督办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十条 本规则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政发〔2022〕9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