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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区税务局税收优惠政策要点解读新闻发布会
来源:海门区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3-12-07 字体:[ ]

时 间:2023年12月7日上午9:00

主 题:海门区税务局税收优惠政策要点解读新闻发布会

地 点:海门区税务局3楼会议室

发布人:

  李广生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海门区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曹瑞丰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海门区税务局税政股股长

主持人:徐姗姗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海门区税务局办公室副主任

邀请媒体:海门融媒体中心

参会人员:纳税人缴费人20余人

图文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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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姗姗:

各位新闻媒体朋友、各位线上参会人员:

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海门区税务局新闻发布会。我是海门区税务局办公室副主任徐姗姗。今天我们邀请到区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李广生、区税务局税政股股长曹瑞丰出席发布会,就税收优惠政策向大家作讲解,并回答大家感兴趣的问题。

今天的发布会主要有两项议程。一是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讲解;二是记者朋友们的提问环节。

下面,首先有请区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李广生做政策讲解。

李广生:

今年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因时应势强化跨周期和逆周期调节,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以及接续政策分批推出,相关政策叠加发力,为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稳住宏观经济大盘提供了有力支持。海门区税务局坚决扛牢落实减退免抵各项税费政策的政治责任,在服务大局中彰显税务担当。

2023年,为大力支持科技创新、实体经济和中小微企业发展,缓解个人税赋压力,一系列力度大、针对性强的减税降费举措密集出台,这里重点对纳税人比较关注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作解读。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执行期限】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享受条件】

1.适用于按期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小规模纳税人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3.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4.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5.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6.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享受方式】

1.申报流程:该事项属于申报享受增值税减免事项。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2.办理渠道:小规模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此项政策的适用主体是指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

【优惠内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享受方式】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并在纳税申报表的相应行次填写优惠享受的情况,同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即可,无需事先备案或审批。

三、居民换购住房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在政策有效期间内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1.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对于出售多人共有住房或新购住房为多人共有的,应按照纳税人所占产权份额确定该纳税人现住房转让金额或新购住房金额。

3.现住房转让金额为该房屋转让的市场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房金额为纳税人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为房屋的成交价格。

【执行期限】

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享受条件】

1.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2.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四、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享受主体】

有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1.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50%扣除。

2.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每月扣除3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不超过1500元。 需要分摊享受的,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执行期限】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徐姗姗:

下面进入提问环节,提问前请报一下所在的新闻机构。

记 者:

两个子女中的一个无赡养父母的能力,是否可以由余下那名子女享受2000元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

曹瑞丰:

不可以。为非独生子女的,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3000元/月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不能由其中一人单独享受全部扣除。

记 者:

差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增值税优惠时,以差额前还是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曹瑞丰: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徐姗姗:

谢谢大家对税务部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今天新闻发布会就到这里,再次感谢大家!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