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区机构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海门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3-01-29 字体:[ ]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关于加强全区机构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3日

                       

关于加强全区机构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促进机构养老服务提质增效,助推我区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建立与全面小康社会相适应的养老服务体系,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区加快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机构养老床位总量明显增加。但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和老年群体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我区在机构养老建设方面还存在一些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诸如城乡发展不平衡,结构不合理,服务质量不高,从业队伍不稳定等,难以适应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区老年人口仍将处于持续增长期。加快机构养老服务提升发展,是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根本要求;是适应传统养老模式转变,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有效途径;是解决老年群体养老需求,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务实举措。要抓住国家和省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有利契机,着力在补齐短板、提质增效上下功夫,努力提高全区机构养老建设水平。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相结合,坚持应对人口老龄化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坚持满足老年人需求和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相结合,广泛凝聚发展机构养老社会共识,努力推动机构养老服务提质增效,有效增强机构养老服务供给,不断满足广大老年群体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全面建成保障更有力、设施更完善、管理更规范、服务更优质、城乡更均衡、监管更高效的机构养老服务体系。农村敬老院照护能力全面提升,所有敬老院升级改造成符合标准的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链式养老服务模式全面推开,区镇(街道)、村(居)实现链式养老服务全覆盖;医养康养深度融合,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70%以上;综合监管能力进一步提升,全区养老机构安全形势保持稳定。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农村敬老院改造提升行动

1.推进农村敬老院改造升级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根据省、市“十四五”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到2025年,所有农村敬老院需改造提升为符合标准的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从2020年起已列入省、市政府民生实事项目。三星镇敬老院、临江镇敬老院已升级改造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并实行社会化运营,2022年海门街道、包场镇敬老院完成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升级改造。为尽快补齐农村敬老院基础设施短板,2025年前6个区镇(街道)(三厂街道、常乐镇、悦来镇、四甲镇、余东镇、正余镇)建成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在为本区域内特困供养对象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的基础上,富余床位向社会开放并实行社会化运营。

2.规范人员配备及薪酬待遇。农村敬老院(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应根据入住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按一定比例配备工作人员。其中,护理人员与生活不能自理的入住对象配比不低于1:4,与其他入住对象配比不低于1:10。入住50-100人的至少核定2名管理人员,入住100人以上至少核定3名管理人员。强化薪酬管理,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待遇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符合条件的办理相关社会保险,实行工作成绩与经济利益挂钩,形成奖优罚劣的工作机制。

3.鼓励社会资本(国有企业)建设、运营农村敬老院。加快推进农村敬老院体制改革,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供养标准不降低、服务水平不降低、公益性质和养老用途不改变的前提下,鼓励引导拥有健康医疗资源、养老护理相对成熟且管理经验丰富的社会资本(国有企业)参与农村敬老院的建设、运营,建立权责明晰、监管有力、功能完善、运行高效的农村敬老院管理服务体系,使政府从直接服务转变到购买服务和监管服务上来,有效激发农村敬老院活力,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更好履行兜底养老责任。社会资本(国有企业)建设、运营农村敬老院的,除按照规定享受税收、水电气价格、资金资助等优惠扶持政策外,所在区镇(街道)可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

(二)开展机构社区居家养老协同发展行动

1.推行链式养老服务模式。鼓励规模连锁型、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整合机构、社区、居家、医护等养老服务资源,发挥专业优势,承接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延伸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实现居家照护、社区照护和机构照护无缝对接,为老年人提供从机构到社区居家相衔接的一体化专业养老服务。到2025年,全区链式养老服务全面推开,农村敬老院至少辐射所在区镇(街道)全部村(居),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由专业养老机构承接运营,所有区镇(街道)、村(居)实现链式养老服务全覆盖。

2.发展城市街道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2023年底前,全区每个城市街道依托现有公共设施或闲置资源,至少建设1家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可以为周边老年人提供24小时全程住养、日间照料、康复护理等综合养老服务。鼓励支持专业养老机构承接运营,将养老机构的专业化、品质化服务延伸到社会老年人家庭,有效满足社区居家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

3.支持养老机构连锁化经营发展。通过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鼓励和扶持实力强的各类所有制养老机构(企业)依法设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整合社会养老资源,兼并小、散、差的同类型养老机构,连锁化承接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形成一批品牌形象突出、服务功能完备、质量水平一流的综合性养老服务集团。对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新增连锁经营区内5家及以上养老机构,且总床位不少于1000张或新增承接运营5个及以上街道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一次性补助。

(三)开展医养融合发展行动

推进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2025年前,100张以上床位养老机构要全部内设医疗机构,符合条件全部纳入医保和照护保险定点单位;100张以下床位养老机构与就近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签约合作。推进区镇卫生院分院改建医养结合机构。通过“医中有养”、“养中有医”、“医疗门诊部”等模式,以区镇(街道)为主体,因地制宜“一地一策”,对相对闲置的区镇(街道)卫生院分院进行改扩建,使其既能为周边群众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也能为周边老人提供养老康复护理服务。

(四)开展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行动

1.开展养老服务人才培训工作。推进养老机构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养老机构负责人和专兼职老年社会工作者培训工作。依托各类院校、社会组织及职业培训机构为养老机构提供集中培训、送教上门、轮岗轮训等养老护理技能培训,养老护理员岗前培训率100%。每年对养老机构负责人、养老机构骨干管理人员、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组织负责人等养老岗位工作人员进行相应的专业培训。鼓励养老机构内设社会工作室(站),引导养老机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组织与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合作开展服务。

2.建立养老服务人才褒扬机制。实施养老服务人才入职补贴、岗位补贴和职业技能等级补贴等政策。开展养老护理职业技能竞赛,对优秀选手予以奖励并晋升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积极培育宣传养老服务行业典型,开展“最美养老护理员”等先进典型选树活动,激发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爱岗敬业、学习先进的工作热情,提升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社会支持度,营造全社会关心尊重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良好氛围。

(五)开展综合监管能力提升行动

1.实施养老机构安全专项整治。重点整治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应急救援和安全生产能力评估“六到位”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建立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养老机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制度。推动养老机构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安全管理措施,有效管控安全生产风险,消除安全隐患。推进《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贯标工作。

2.实施养老机构运营管理绩效考核办法。2023年起,建立以质量和效益为导向的养老机构绩效考核机制,并将考核结果与年度运营补贴发放相挂钩。主要考核养老机构硬件设施、制度建设、安全管理、护理服务、疫情防控等方面,考核结果分为三个等次,对考核第一等次的养老机构,年度运营补贴标准在原有标准基础上上浮20%,对考核第二等次的养老机构,年度运营补贴标准在原有标准基础上上浮10%,对考核第三等次的养老机构,年度运营补贴按原标准执行。对年度内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因欺老虐老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疫情防控落实不到位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养老机构,取消当年度运营补贴。

3.建立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加强部门联动,实现养老领域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避免多头多层重复执法。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方面安全隐患,应当立即督促养老机构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书面告知相关部门;对安全隐患突出或者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处置的,应当依法责令养老机构停业整顿或者采取紧急措施处置,并通知相关部门到场处理;对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应当通知具备相应执法权限的部门或者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深入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守护老年人的“养老钱”。

4.开展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将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列入年度常规工作抓实抓好,使等级评定工作成为加强我区养老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建立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奖励机制,对升级评到一星级的公建民营(含国企运营)、民营养老机构按照每张核定床位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降级的养老机构在星级有效期内不享受床位运营补贴。到2025年,力争全区所有养老机构达到星级标准,其中70%以上的机构达到二星级以上标准。

(六)开展营商环境优化行动

1.完善机构养老财政扶持政策。

(1)2023年起,社会资本(国有企业)以自建产权用房(购入房产)举办护理院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15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以租赁用房举办且租期5年以上的护理院,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8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以自建产权用房(购入房产)举办普通养老机构的,每张床位给予6500元的床位建设补贴;以租赁用房举办且租期5年以上的普通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给予5000元的床位建设补贴。普通养老机构将床位改造为护理型床位且一次性改造床位在50张以上的,每张新增护理型床位给予2500元的床位改造补贴。(以上资金在机构正式运营第一、第二年分两次拨付,每次拨付总额的50%)

(2)2023年起,区镇(街道)农村敬老院改(扩、新)建成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的,按照每张新建(新建房屋)床位20000元、改建床位10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3)2023年起,社会资本(国有企业)以自建产权用房(购入房产)举办养老机构并经属地政府同意,承担该区域内特困供养对象兜底保障职能,或者区镇通过新购入房产建成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的,在每张床位给予6500元建设补贴的基础上,每张床位再给予20000元补贴;如按护理院标准设置且核定新增床位在50张(含50张)以上的,自运营第二年起,另按照每年每张(核定加新增)床位10000元的标准补贴,补贴期限为(起始年起算)5年。

(4)2023年起,公建民营(含国企运营)、民营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按原有补贴标准经运营管理绩效考核后发放。政府出资建设并运营的养老机构(农村敬老院)不享受床位运营补贴。逐步提高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标准。

2.建立困难老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2023年起,80周岁以上城乡低保家庭(低保边缘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老年人及享受国家定期优待抚恤对象入住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的,分别按照每人每月400元、300元、200元标准补贴本人。

3.强化用地设施保障。根据省、市“十四五”养老服务发展规划,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凭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划拨供地。营利性养老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鼓励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以租赁、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支持政府以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建养老服务项目。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机构养老服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成员涉及财政、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民政、卫健委等部门及各区镇(街道)。各区镇(街道)要强化工作责任落实,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养老服务工作机制。

(二)做好宣传引导。加强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和敬老孝老文化建设,宣传机构养老服务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曝光侵害老年人权益的行为。

(三)强化督促考核。将机构养老服务提升发展纳入各区镇(街道)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对落实政策积极主动、行动开展成效明显的区镇(街道),在安排省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福彩公益金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