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江心沙农场,各防指成员单位:
《南通市海门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21年6月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印发的《南通市海门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版)同时废止。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通市海门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一 总则
(一)编制目的
(二)编制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工作原则
二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二)基层防汛抗旱组织
三 预防、监测预报和预警
(一)预防
(二)监测预报
(三)预警
(四)主要防御方案
四 应急响应
(一)总体要求
(二)Ⅳ级应急响应
(三)Ⅲ级应急响应
(四)Ⅱ级应急响应
(五)Ⅰ级应急响应
(六)信息报告和发布
(七)社会动员和参与
(八)应急响应变更和结束
五 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二)资金保障
(三)物资保障
(四)队伍保障
(五)技术保障
(六)通讯保障
(七)交通保障
(八)供电保障
(九)治安保障
六 后期处置
(一)灾情核查
(二)灾后重建
(三)水毁修复
(四)物资补充
(五)补偿要求
七 附则
(一)名词术语定义
(二)培训
(三)演练
(四)总结评估
(五)奖惩
(六)预案管理
八 附件
附件1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附件2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急处置工作组及职责
一 总则
(一)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新理念,做好海门区洪涝干旱灾害的预防和处置工作,保证防汛抗旱工作依法、规范、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防洪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关于加强地方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修订的指导意见》《南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南通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海门区境内发生的(以及邻县市〈区〉发生但对海门产生较大以上影响的)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水旱灾害包括:
江河洪水、雨涝、风暴潮、干旱和堤防决口、闸(涵)站出险等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灾害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各级党委、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防汛抗旱工作的责任主体,实行防汛抗旱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3.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结合,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强化预防和应急处置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4.统筹兼顾,服从全局。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流域区域兼顾,突出重点,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坚持第一时间响应,实行上下联动、部门协同、军民结合、公众参与,及时高效开展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二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区政府设立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由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指挥及成员单位组成。日常办事机构为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办),设在区水利局,区水利局局长兼任区防办主任。
1.区防指组成
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常务副区长和分管水利副区长任常务副总指挥,联系海事和分管城建副区长、三一六零九部队副参谋长任副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人武部分管副部长、区政府相关副主任、区水利局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农业农村局局长、海门海事处处长任指挥。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教体局、公安局、财政局、海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门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广旅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气象局、民政局、电子政务中心、南通海门海事处、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三一六零九部队、消防救援大队为指挥部成员单位。
2.区防指职责
区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区防汛抗旱工作;组织制定全区防汛抗旱工作的政策、规程、制度,启动、变更、结束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组织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协调灾后处置。
3.区防办职责
承担区防指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防御水旱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各区镇和相关部门的水旱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4.应急处置工作组
应急响应启动后,区防指设立办公室、综合组、工作指导组、抢险救援组、转移安置组、宣传报道组、安全警戒组、专家技术组、后勤保障组、督查组等10个应急处置工作组。启动Ⅲ级及以上响应后,区有关部门到区防汛抗旱指挥中心联合值守,集中办公。
(二)基层防汛抗旱组织
区镇(街道)、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按照基层防汛抗旱体系建设要求,明确职责和人员,在区级防指和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的领导下,做好本区域和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
区镇(街道)、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要针对当地特点,把洪涝干旱台风防御工作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作用,确保防灾减灾救灾在基层无盲区。切实落实省应急管理厅等八部门《关于加强城乡社区综合减灾能力的通知》(苏应急〔2020〕15号)提出的“八有”目标要求,制定简便易行、实用管用、面向实战需求的方案预案,可采用图表等简易明了的形式,重点在责任人落实、预警信息接收反馈、风险隐患排查、联防联控、转移避险、力量组织、应急处置、现场管控、自救互救、信息报送等方面作出具体安排,尤其是针对群众转移避险明晰责任、明确转移对象、转移时机、转移路线、避险安置地点、转移人员管理等。压实区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干部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防灾减灾救灾责任。
三 预防、监测预报和预警
(一)预防
各区镇各部门应按照职责要求做好各项预防工作,组织各单位与公民积极开展自我防范。
1.预防准备
(1)组织准备:构建水旱灾害易发重点区域防御机制和监测网络,落实责任人、抢险队伍和应对措施,加强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服务组织的建设。
(2)工程准备:对可能出险的江海堤防、涵闸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涉水工程,落实度汛措施。
(3)预案准备:各级防指要及时修订本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区防指各成员单位要及时修订本行业领域防汛抗旱专项预(方)案,按有关规定报批并组织实施。
(4)物资准备:各级防指及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家、省、市和区有关规定,分区域储备必需的抢险救灾物资和设备,在重点防御部位,现场前置一定数量的抢险及救灾物资和设备。
(5)通信准备:充分利用公用通信网络,确保通信专用网、水旱灾害易发区的报警反馈系统完好和畅通。健全水利、气象信息共享网络,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6)转移安置准备: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负责本区域人员转移工作。组织落实应急避难场所并及时向社会公告,提前部署做好转移安置的各项准备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各区镇做好船只回港避风和水上作业人员、危险地区人员、外来旅游人员、建筑工棚及低洼地段所在人员的转移避险工作。
2.检查巡查
(1)各级防指应定期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工作检查,对发现问题及隐患,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整改。
(2)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应分析行业(系统)的隐患风险,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程工地、交通道路、通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设施的检查和巡查,有针对性地采取预控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等各项准备工作,实现风险闭环管理。
(二)监测预报
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加强暴雨、洪水、风暴潮、旱情的监测和预报,将结果及时报告区防指,并按权限向社会发布有关预警信息。遭遇重大灾害性天气时,应加强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并对未来可能发展趋势及影响作出评估,将评估结果报告区防指。
(三)预警
各有关部门应建立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报送、发布制度。
1.气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依法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与水利、应急管理部门实时共享卫星图像数据、气象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2.水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情汛情旱情监测预报,依法及时发布水情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和水利工程险情信息;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情汛情旱情监测预报预警和调度信息。
3.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指导开展与防汛有关的地质灾害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负责海洋观测预报、监测预警工作,依法及时发布海洋观测预报和海洋灾害预警信息;与水利、应急管理部门实时共享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4.预警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的方式包括网站、广播、电视(含移动电视)、报刊、短信、微信、微博或警报器、宣传车等,必要时可组织人员逐户通知。
(四)主要防御方案
1.长江洪潮
(1)当长江干流大通流量达5.5万立方米每秒时,沿江各区镇及相关单位严密注意洪潮相遇形成的高潮增水,及时加强堤防巡查防守工作,特别是历史险工险段、病险涵闸等,要明确专人防守监视,加密巡查频次。
(2)出现长江洪峰持续过境,沿江区镇必须加强对沿江重点险段及节点工程部位的水下河势监测,掌握深泓演变情况,必要时组织工程抢险。
(3)当沿江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南通市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后,区防指依法行使相关权利、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2.暴雨内涝
(1)当梅雨期和台风影响期,可能出现影响时,水利部门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采取提前预降水位的措施;当出现突发性大暴雨,水利部门应及时调度水利工程,尽快排出涝水,降低河道水位。
(2)降雨过程中,住建部门加大重要路段、重点区域、地下空间等易积淹水点的巡查力度,一旦发现积淹水情况,立即采取措施抢排。消防等专业抢险队伍要积极配合。
(3)区防办协调区域内的应急排涝设施,做好应急排涝准备,必要时请求市防办支援。
(4)出现险情时,由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立即组织人员转移。
3.风暴潮
(1)区防指应密切监视风暴潮动态,各类防汛责任人按预案进岗到位,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时发布预警,立即报同级政府及区防指。
(2)农业农村、海事部门按职责组织海上船只回港避险,落实无动力船只安全监管措施;文化与旅游部门关闭沿海旅游景区,组织风暴潮可能经过的地区等各类危险区域人员安全转移。
4.干旱
(1)强化地方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2)区防指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区防指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3)加强旱情墒情监测,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调度抗旱骨干水源工程,增加可能干旱地区可用水源;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及影响,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信息,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
(4)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必要时经本级政府批准,启动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各项特殊抗旱措施,条件许可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5)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5.水利工程险情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等水利工程险情前期征兆时,当地政府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预判无法控制险情时,当地政府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防线,控制灾害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2)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等水利工程险情后,当地政府应立即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堵口。水利部门负责抢险技术支撑,并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堵口创造条件;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协调队伍、物资支援抢险。
(3)堤防决口、水闸垮塌等重大险情必要时可越级报告。
四 应急响应
(一)总体要求
1.每年的5月1日至9月30日为汛期(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后)。进入汛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工情等信息,实行分级报告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2.应急响应分为防汛应急响应和抗旱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级别。Ⅰ级应急响应为最高级别响应。应急响应启动后,区防办及时通过公文平台或传真发送至区防指成员单位和各区镇防指,并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
3.在区防指启动应急响应后,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各区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原则上应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4.各区镇防指按照本级预案和区防指的工作部署要求,全力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及抢险救灾工作,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按要求向区防办报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5.每级应急响应行动包含低级别应急响应的所有内容。
(二)Ⅳ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1)区气象局发布暴雨蓝色预警信号。
(2)区水利局发布洪水蓝色预警信号。
(3)流域性防洪工程、区域性骨干防洪工程出现一般险情。
(4)我区1至2个区镇大部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5)市级启动防汛Ⅳ级响应(涉及我区)。
(6)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2.出现以上条件之一,区防办主任组织会商研判,决定启动全区或局部Ⅳ级应急响应,并向区防指常务副总指挥报告。
3.响应行动
(1)区防办主任主持会议,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气象等成员单位参加,作出相应工作安排。视情连线有关区镇防指部署工作。
(2)区防办主任坐镇指挥。
(3)区防指发布防御工作通知。
(4)区防办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组织协调本区防汛抗旱工作。
(5)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区防指部署要求和各自职责,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和灾情,组织做好本部门、本行业防汛抗旱工作,及时向区防办报告工作动态。
(6)各专业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准备状态,组织巡检,一旦受灾,在第一时间内完成抢排积水、道路清障、应急抢修等工作。
(7)公共广播、电视、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和防汛抗旱提示,以及有关部门、专家要求和提示的其他应急措施。
(三)Ⅲ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1)区气象局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2)区水利局发布洪水黄色预警信号。
(3)流域性防洪工程、区域性骨干防洪工程出现重大险情。
(4)我区3个及以上区镇大部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5)市级启动防汛Ⅲ级响应(涉及我区)。
(6)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2.出现以上条件之一,区防指常务副总指挥组织会商研判,决定启动全区或局部Ⅲ级应急响应,并向区防指总指挥报告。
3.响应行动
(1)区防指常务副总指挥或副总指挥主持会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及气象等主要成员单位参加,作出相应工作安排。视情连线有关区镇防指部署工作。
(2)区防指指挥坐镇指挥,明确相关单位进驻区防汛抗旱指挥中心,进行联合值守、现场办公,协助指挥调度,做好相关数据统计相关工作。
(3)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区防指部署要求和各自职责,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和灾情,组织做好本部门、本行业防汛抗旱工作,及时向区防办报告工作动态。
(4)区防指做好抢险物资和队伍准备,视情派出督查指导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5)各专业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值班状态,组织巡检,一旦受灾,在第一时间内完成抢排积水、道路清障、应急抢修等工作。
(6)公共广播、电视、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及时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和安全提示,提醒市民尽可能减少外出,户外活动注意安全避险。
(四)Ⅱ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1)区气象局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2)区水利局发布洪水橙色预警信号。
(3)流域性防洪工程、区域性骨干防洪工程出现重大险情或小型涵闸出现垮塌,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4)我区3个区镇大部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且至少1个区镇的大部地区出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5)市级启动防汛Ⅱ级响应(涉及我区)。
(6)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2.出现以上条件之一,区防指常务副总指挥组织会商研判,决定启动全区或局部Ⅱ级应急响应,并向区防指总指挥报告。
3.响应行动
(1)区防指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区防指全体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全面部署全区防汛抗旱工作。与相关地区加强视频会商,及时作出针对性的安排部署。
(2)区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坐镇指挥,副总指挥按照分工安排部署防汛抗旱工作
(3)区防指发布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的通知,召开防汛抗旱工作会议,进行紧急动员部署。
(4)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区防指部署要求和各自职责,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和灾情,组织做好本部门、本行业防汛抗旱工作,及时向区防办报告工作动态。
(5)区防指各应急处置工作组牵头部门以及气象、城管、农业农村、海事等部门进驻区防汛抗旱指挥中心。
(6)区防指派出工作指导组或专家技术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7)相关地区和区相关部门要果断采取“三停”(停止集会、停课、停业)和封闭交通道路等强制措施。
(8)发生重要险情、灾情时,区委、区政府负责同志深入一线,组建前线指挥部,靠前指挥、现场督查,迅速组织力量抢险救援和人员转移。
(9)各专业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处置状态,迅速组织巡检,在第一时间内完成抢排积水、道路清障、应急抢修等工作。根据险情灾情需要和地方请求,武警部队、消防等各类抢险队伍做好人员待命准备,视情投入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10)公共广播、电视、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滚动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和防汛抗旱提示,提醒市民检查落实自我防范措施。
(五)Ⅰ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1)区气象局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2)区水利局发布洪水红色预警信号。
(3)流域性防洪工程发生特别重大险情,江海堤防发生决口,多处区域性骨干防洪工程或区域性河道发生决口,中型涵闸出现垮塌,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4)我区3个及以上区镇大部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且至少2个区镇大部地区出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5)市级启动防汛Ⅰ级响应(涉及我区)。
(6)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2.出现以上条件之一,区防指总指挥组织会商研判,决定启动全区或局部Ⅰ级应急响应。
3.响应行动
(1)区防指总指挥主持会商,区防指全体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安排部署防汛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
(2)区防指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坐镇指挥,区防指全体成员单位进驻区防汛抗旱指挥中心。
(3)区委、区政府领导到各区镇检查指导防汛工作。
(4)区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进入指挥岗位,组织指挥本系统、本行业全力投入防汛抗旱抢险工作,确保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5)相关地区和区相关部门要果断采取“三停”(停止集会、停课、停业)和封闭交通道路等强制措施。
(6)发生重要险情、灾情时,区委、区政府负责同志深入一线,组建前线指挥部,靠前指挥、现场督查,迅速组织力量抢险救援和人员转移。
(7)区防指派出工作指导组、专家技术组、督查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8)全区各级抢险队伍进入应急作战状态,全力组织排险,各应急物资保障单位为防汛抗旱工作提供全力保障。武警部队、消防等各类抢险队伍全力投入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9)公共广播、电视、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滚动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安全提示和紧急通知,提醒市民进一步检查落实自我防范措施。
(10)根据汛情、灾情、险情发展,报经南通市委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依法宣布受影响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
(11)当灾害持续发展到本区层面难以控制和处置时,请求上级和有关方面支援。
(六)信息报告和发布
1.信息报告
(1)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2)险情、灾情发生后,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防指、职能部门和责任单位要按照相关预案和报告制度的规定,在组织抢险救援的同时,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迅速报告。
一旦重大险情、灾情,必须在接报后立即向区防办口头报告,在1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
(3)区防办接报后第一时间报告区防指,并做好处置准备,按照相关预案和报告制度的规定报区政府和市防办。
(4)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防指、相关单位、部门要与毗邻区域加强协作,建立突发险情、灾情等信息通报、协调机制。一旦出现跨区域的险情、灾情,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通报,加强联系和协调。
2.信息发布
(1)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2)区防办统一审核和发布防汛抗旱动态;防灾抗灾救灾信息由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和发布。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播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区镇防汛抗旱动态由各区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核和发布。
(七)社会动员和参与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必要时可通过当地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八)应急响应变更和结束
1.区防指根据灾害发展趋势和对我区的影响情况适时变更应急响应等级。
2.当出现以下条件时,经区防办会商研判,报区防指领导同意后,结束防汛应急响应:
(1)区气象局解除暴雨预警信号。
(2)区水利局解除水情预警信号。
(3)工程险情得到控制。
(4)灾情得到有效缓解。
五 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完善组织体系,细化成员单位任务分工,明确工作衔接关系,建立与地方防汛防旱指挥部应急联动、信息共享、组织协调等工作机制。
(二)资金保障
区级财政安排防汛抗旱专项资金,用于补助遭受水旱灾害的地方和单位开展防汛抗洪抢险、修复水毁水利设施以及抗旱支出。防汛抗旱抢险应急处置经费,按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三)物资保障
水利、应急管理、发改委和商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储备防汛抗旱、抢险救援救灾物资及装备,其他企事业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储备防汛抢险抗旱物资及设备。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委托代储部分抢险物资和设备。
(四)队伍保障
防汛抗旱抢险队伍由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抢险救援队伍、武警部队、基层抢险队伍及社会抢险力量等组成。公安、住建、交通、水利、卫生健康、电力、海事等部门组建专业抢险救援队伍。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抢险救援队伍开展业务培训和演练工作。
(五)技术保障
区防办搭建水旱灾害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平台,完善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加强对各级防办能力建设的检查指导,提升全区防办系统水旱灾害应对与综合防御能力。
区水利局承担防汛抗旱抢险技术支撑工作,海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区气象局承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及预警技术支撑工作。
(六)通讯保障
各通信运营企业应优先为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做好通信保障。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七)交通保障
交通部门主要负责协调群众安全转移、抢险救灾物资所需交通工具的紧急征集和调配,优先保障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物资运输;负责分泄大洪水时河道航行和渡口安全。
(八)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雨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九)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灾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六 后期处置
(一)灾情核查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评估城乡住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农业、生态环境、工商企业等灾害损失,按程序报批后作为灾区灾后重建工作的重要依据。
(二)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条件允许可提高标准重建。旱情解除后,对经批准的临时截水工程和设施须尽快拆除,恢复原貌。
(三)水毁修复
汛期结束或洪水退去后,各区镇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尽快修复通信、住建、交通、水利、电力等水毁工程设施,力争在下一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
(四)物资补充
针对防汛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按物资储备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五)补偿要求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紧急防汛(抗旱)期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汛(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调用专业防汛抢险队或抗旱服务队,由申请调用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对受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区政府审批。
七 附则
(一)名词术语定义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二)培训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区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培训应当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三)演练
各区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防汛抢险演练。
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练,一般2~3年举行一次,由区防指负责组织。
(四)总结评估
每年各区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各成员单位应对防汛抗旱工作进行复盘评估,分析原因,总结经验。
(五)奖惩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预案管理
1.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区防办牵头负责编制,区人民政府审批。各区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本预案,制订本级相应的应急预案,经同级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区有关部门(单位)结合实际,编制本部门(单位)防汛抗旱应急专项预案或纳入本单位应急预案,报区防办备案。
各区镇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每3-5年评估修订一次,并按原报批程序报批。
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防办负责解释。
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急处置工作组及职责
附件1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1.区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支持地方开展水旱灾害防御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安置受灾群众、重要物资,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区委宣传部:负责把握全区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导向,组织指导协调防汛抗旱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做好防汛抗旱公益宣传、知识普及;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预警信息的公众发布。
3.区发改委:负责牵头组织政府投资的重点水利工程、重大水毁修复项目的入库审核;承担区级通用性救灾物资储备和管理,按照指令组织调运。储备防汛抗旱木材15立方米,保证防汛抢险需要。
4.区教体局:指导全区教体系统防汛抗旱工作,组织学校开展防汛抗旱宣传,提高师生防范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督促开展校舍、体育场馆安全检查,落实防汛抗旱措施;督促做好学校及培训机构停课、复课,学生转移等工作。
5.区公安局: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秩序,确保防汛指挥、抗洪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等车辆的优先通行和畅通快捷;组织实施灾区道路交通管制和疏导;依法打击阻挠防汛抗旱工作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6.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各区镇保障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产生活,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的防汛安全管理。按职责要求承担因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的临时生活救助工作。
7.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区级防汛抗旱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工作等经费;落实防汛抗旱应急处置资金;监督防汛抗旱经费和资金使用情况。
8.海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地质灾害预防,防治因水旱灾害影响导致的突发性地质灾害;指导开展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组织发布海洋灾害预报预警,参加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9.海门生态环境局:组织、协调因水旱灾害引起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信息提供工作;组织环境应急监测。
10.区住建局:负责区管道路雨水管网、城区管辖河道及附属闸站等排涝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管辖河道引排畅通。制订城市防汛排涝预案。负责城乡建设(房屋建筑工地等)防汛工作,必要时停止户外、高空作业;负责全区危房安全管理和应急排险工作,协助属地政府做好居住在危险房屋的群众的撤离疏散工作;指导全区物业管理行业做好防汛工作。
11.区城管局:负责指导城区开展户外广告、店招标牌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各区镇整改拆除有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
12.区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公路、水运设施及在建交通工程防洪保安;负责发布内河通航水域航行通(警)告,组织做好船只回港避险;负责组织协调抢险救灾物资调运、人员转移安置等所需的交通工具,协助公安机关做好交通疏导和车辆分流,保障抢险救灾道路畅通;负责全区应急排涝期间内河水域船舶安全监管。
13.区水利局:组织指导水旱灾害防治体系建设;负责水情工情监测预报及预警信息发布,开展水利工程应急调度;监督指导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和水毁水利工程修复;负责区级防汛抗旱物资管理;指导协调防汛抗旱抢险专业队伍建设,承担防汛抗旱抢险技术支撑工作。
14.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核查报送水旱灾害引起的农业受灾情况;负责农业生产救灾指导和技术服务,指导做好灾后自救和恢复工作;组织监督渔船回港和养殖人员上岸避险;负责查处违反渔业法律法规规定,在河道水域违法设置捕捞养殖设施的行为。
15.区商务局:负责协调做好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工作。
16.区文广旅局:组织指导各类传媒开展水旱灾害防御宣传工作;负责对旅行社组团出行出游、重大文化娱乐活动和旅游景区等发布安全提示信息;根据预警级别督促关闭景区,指导旅游景区做好防御及游客避险、救护、疏导和转移工作,保障游客安全。
17.区卫健委:负责灾区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核查报送灾区医疗卫生信息。
18.区应急管理局:统筹消防等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各区镇各部门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统一发布灾情,承担灾情统计、上报、核查和评估工作;提出区级救灾物资的动用决策,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统一协调指挥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提请、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19.区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及时向区防指提供预报、预警信息服务;组织开展救灾现场气象保障服务。
20.区电子政务中心:负责防汛抗旱网络支持,确保网络畅通。
21.三一六零九部队:负责驻海部队参加抗洪抢险救灾工作,支持地方防洪抢险,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协助地方组织受灾群众转移和安置,完成分洪滞洪和清障等任务。
22.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地方政府疏散和营救危险地区的遇险群众。
23.南通海门海事处:负责向长江海门段及海门海上船舶(渔船除外)宣传防汛抗旱安全信息,监督和指导海上施工作业船回港和施工人员上岸避险;及时开展遇险船舶搜寻救助。
24.区供电公司:负责电力设施防洪保安,保障防汛抗旱用电需要。
25.区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负责保障全区通信设施正常运行和网络安全,做好灾区应急通信及重要通信保障工作。根据区防指命令,发布公益性预警、响应信息。
附件2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急处置工作组及职责
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或相关副主任牵头,区防办主任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主要工作职责:负责应急处置期间的全面指挥协调工作。
综合组:区防办牵头,区应急管理局、水利局、气象局、农业农村局、海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组成。
主要工作职责:密切监测雨情、水情、旱情和工情,做好雨情、水情、地质灾害、风暴潮等预测预报预警,做好综合协调、公文运转、会议组织、综合文字、资料整理和数据、灾情统计等工作,并按要求及时上报;负责区防指各工作组的综合协调工作。
工作指导组:区防办牵头,根据应急响应的等级和工作需要,区防指派出督查指导组赴各区镇检查指导防汛抗旱工作,组成部门具体由区防指相关文件明确。
主要工作职责:赴区镇检查指导防汛抗旱工作落实情况,重点督查各区镇对区领导指示和区防指指令的贯彻落实、值班值守、船只回港避风、重点人员转移、抢险队伍和救援物资准备等,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区防指反馈。
抢险救援组: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公安局、水利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卫健委、人武部、三一六零九部队、消防救援大队、海门海事处等部门组成。
主要工作职责:根据险情拟定抢险方案,部署抢险救灾工作;紧急下拨救灾经费;承担重大洪涝灾害突发事件的现场协调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武警、消防和社会救援力量投入抢险救援及应急救援等工作;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
转移安置组:区防办牵头,区应急管理局、民政局、教体局、公安局、海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南通海门海事处等有关部门组成。
主要工作职责:指导当地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转移危险区域人员和财物,妥善做好转移人员的安置;组织督导海门沿海海域渔业捕捞、养殖、施工作业等船只回港避风和水上作业人员、危险地区人员、外来旅游人员、建筑工棚及低洼地段所在人员的转移避险工作。其中,人员转移安置的具体组织实施由属地政府负责。
宣传报道组: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应急管理局、水利局、文广旅局、电信公司、移动公司等部门组成。
主要工作职责:负责对新闻媒体报道的协调和指导,组织和接待新闻采访;负责抗洪抢险和防汛抗旱信息的对外发布和宣传报道,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负责把握舆论导向;做好公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及防汛预警、汛情公告、安全提示等信息发布工作。
安全警戒组:区公安局牵头,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组成。
主要工作职责:负责道路交通管制,根据区防指或现场指挥部的调度指令,疏导救灾人员、车辆,实施重点防御区域警戒,维护治安秩序。
专家技术组: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根据行业特点专业类别由相关成员单位及科研设计单位专家组成。
主要工作职责:为防汛抗旱指挥决策、应急处置等提供技术支撑。
后勤保障组:区发改委牵头,区财政局、商务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等部门单位组成。
主要工作职责:组织协调物资保障和应急运输等工作,负责防汛抢险应急物资和抢险救援人员、受灾群众生活需要保障,做好重要部门、单位的电力、通信、交通保障。
督查组:区防办牵头,区应急管理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海门海事处等有关部门组成,视情请区纪检监察机构参加。
主要工作职责:负责防汛抗旱工作的督查检查,适时发布督查情况通报,对违规违纪问题督促整改,并视情作出相应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