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46482/2020-05002 分类: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通知
发布机构: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海政办发〔2020〕45号
成文日期: 2020-07-06 发布日期: 2020-07-20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市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014246482/2020-05002
分类: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通知
发布机构: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海政办发〔2020〕45号
成文日期: 2020-07-06
发布日期: 2020-07-06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市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市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7-20 字体:[ ]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门市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6日

海门市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切实为海门市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和《南通市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相关要求,结合海门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故,是指在海门市辖区内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安全和财物损失的涉及特种设备的事故。按照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级别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一)特别重大事故: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二)重大事故: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三)较大事故: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四)一般事故: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较大和一般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本市发生特大和重大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故,按照国家、省、市制定的相关应急预案进行应急救援工作。在国家、省启动特大、重大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之前,应按照本预案做好相关事故的前期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功能全面,运转高效。

第五条  本市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检验检测机构等相关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处理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保证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我市成立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指挥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海门市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第七条  海门市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指挥中心(以下简称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政府办分管市场监管副主任、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场监管局、市委宣传部、市应急管理局、发改委、财政局、公安局、监察委、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卫健委、生态环境局、民政局、气象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和供电公司等部门、单位及相关镇(区)政府(管委会)组成。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局,由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八条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启动《海门市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组织事故应急演练,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故处置情况。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督查、落实特种设备应急处置重大决策的实施,收集和汇总信息,及时向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报告,组织事故损害调查和快速评估。

第九条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及职责

1、宣传部: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工作。及时监控、正确引导各类自媒体等舆情信息。

2、应急管理局:根据市应急指挥中心的要求,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事故调查。

3、市场监管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接获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故和险情后立即向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和上级部门报告基本情况,做好启动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综合协调和参与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牵头组织预案的演练,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制定防范措施。

4、市公安局: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参与事故善后和调查处理。

5、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现场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与堵漏;参与伤员的抢救和人员疏散工作。

6、生态环境局:负责事故引发的环境应急监测,指导做好污染处置工作。

7、市财政局:综合协调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的保障工作。

8、市监察委:负责对救援工作的监督和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9、市卫健委: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10、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人员转移运送、应急救援物资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11、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各地对因事故中基本生活困难人员给予临时救助等工作。

12、市总工会:配合指导做好遇难、受伤人员家属的善后等工作,参与事故调整。

13、市气象局:负责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14、发改委:协调电力等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供电工作;负责应急救援物资的调配。

15、供电公司:负责提供事故现场应急用电支持,指导、协助事故单位修复损坏的电力设备,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16、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服从市应急指挥中心统一指挥;配合做好事故的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善后处理等工作。

17、镇(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辖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工作。

第三章  单位预防与应急措施

第十条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

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故应急处理专项预案。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故应急处理专项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单位的特种设备数量、所在位置分布情况;

(二)在日常运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可能引发安全突发事故的故障类型、征兆、应对措施;

(三)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指挥的组织机构、管理网络及抢险救援队伍;

(四)相应的设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部门主管、分管领导、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处理安全突发事故时的职责。

第十二条  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应急抢险救援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设备的特点和应急救援方案的规定,配备必要的设备、工具、救援物品等物资。

第十三条  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应急抢险单位应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安全突发事故应急处理知识、技能的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日常性维修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按照有关规定按期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后,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四章  事故报告与接处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做到:

(一)按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二)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三)拨打110、119等,并将事故情况报告市市场监管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接报后1小时内向市应急管理局、市政府和南通市市场监管局报告。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详细了解事故情况、评估等级,及时报告市政府和上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内容包括: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类别、伤亡人数、被困人数及危险程度、抢救情况和是否启动预案的建议等。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公布应急电话。任何公民和组织均可直接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报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或事故隐患信息。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及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值班电话和值班人员手机确保24小时畅通。

第五章  事故应急启动与处置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事故单位是第一时间处置事故的主体。事故发生后,应按照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方案迅速组织职工开展自救、互救,或充分利用社会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第二十条  发生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故时,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成立市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工作。指挥中心下设若干应急处置组,具体负责相关工作。

综合协调组:以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主,组长由市场监管局负责人担任。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综合协调工作,通知应急指挥中心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召开事故应急救援现场会议,协调各专业处置组的抢险救援工作,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警戒保卫组:以市公安局为主,组长由公安局分管负责人担任。负责事故现场警戒,秩序维护、疏导交通、疏散群众及伤亡人员的身份确认等工作。

抢险救援组:以市消防救援大队和事发地镇(区)政府(管委会)为主,组长由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人担任。负责查明事故性质、影响范围及可能继续造成的后果,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医疗救护组:以市卫健委为主,事发地镇(区)政府(管委会)配合,组长由卫健委分管负责人担任。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和专家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

后勤保障组:以市发改委、交通局、财政局、民政局为主,组长由市发改委分管负责人担任。负责组织协调落实抢险救援运输和物资保障等工作

环境保护组:以市生态环境局为主,市气象局、事发地政府(管委会)配合,组长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负责人担任。负责及时测定事故现场环境危害的成分和程度;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事故得到控制后监督现场遗留危险物质的消除。

舆情导控组:以市委宣传部为主,市场监管局和事发地政府(管委会)等部门配合,组长由市委宣传部分管负责人担任。指导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信息发布工作和网络舆情的监控。

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情况依法组成,负责特种设备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或配合上级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工作。

善后工作组:以事发地镇(区)政府(管委会)和事故单位为主,组长由事发地政府(管委会)分管负责人担任,相关部门配合,负责事故的各项善后工作。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故实行分级响应机制。

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时,事故发生地的镇(区)政府(管委会)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进入预备状态,做好应急准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向市政府和事故发生单位提出应急救援的指导意见,并向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市场监督管理局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处理。当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确定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故不能很快得到有效控制或有可能造成更多人员伤亡时,应立即报告并请求市应急指挥中心给予支援,市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工作。

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事故时,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本预案,通知特种设备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市政府和南通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分管副市长赶赴现场,成立由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和事故所在地镇(区)政府(管委会)及事故单位组成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分管副市长任现场总指挥,各成员单位、应急处置组按照职责,负责具体应急处置工作;当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确定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故不能很快得到有效控制或有可能造成更多人员伤亡时,应立即报告并请求上级特种设备应急指挥机构给予支援。

发生特种设备特大、重大事故时,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特种设备应急指挥机构报告,请求启动国家、省、市级相关预案;在国家、省、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启动相关预案之前按照本预案立即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前期工作,通知特种设备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分管副市长赶赴现场,成立由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和事故所在镇(区)政府(管委会)及事故单位组成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分管副市长任现场总指挥,各成员单位、应急处置组按照职责,负责具体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领导、协调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到达事故现场后,迅速收集现场信息,封锁事故现场,建立现场工作区域;探测及控制危险源,组织有关专家对事故危害情况进行初始评估,协助事发地镇(区)政府(管委会)提出救援方案;抢救受害人员,设立人员疏散区;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次生灾害,提出防范措施和相关建议;协调事发地相邻镇(区)政府(管委会)主动配合、支援救援工作;清理事故现场。

第二十三条  参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人员应配备各类安全防护用品和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处理事故现场应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和应急救援需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确定事故周围居民和群众的疏散范围,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

第二十四条  事发地镇(区)政府(管委会)动员有关人员和调动有关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参加应急抢险救援,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给予支持配合,所产生的费用原则上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事故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由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会同市宣传部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第二十六条  当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事故危害得以控制、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时,由启动应急预案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宣布应急处置结束。

第六章  事故善后与调查

第二十七条  事发地镇(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受害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使用单位应予以报废。

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规划建设环保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处置。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相关保险机构依法做好有关定损、理赔工作。

第二十九条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适时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原因及预防措施。同时,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一)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故和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逃脱、擅离职守、扰乱、妨碍抢险救援的单位和人员,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事故应急保障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容易引发事故的特种设备列为重特大危险监控设备,依法实行重点监控。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货)运码头、商场、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及其它容易引发群死群伤事故的特种设备均列入重特大危险监控设备范围。

第三十一条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应建立包括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职能部门、相关单位、专家组的通信录,并定期更新。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应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类型,为参与事故救援的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配备相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等抢险救援装备。

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医疗卫生、治安维护、社会动员、紧急避难场所等保障的,市有关部门应履行职能,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保障应急救援工作开展的专项资金,用于组建专家队伍、组织事故演练、对安全人员进行培训及购置仪器设备、抢险工具、交通工具、人员奖励等。

第三十四条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应组织、督促对有关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机构的有关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其快速抢险、营救伤员、消除危害等应急救援技能。

第三十六条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救援人员应急处置能力。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预案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