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海门区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0日
南通市海门区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我区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江苏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农业部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南通市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海门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门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海门区管辖的渔港水域、渔业水域以及海洋滩涂发生的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或海门区管辖范围以外,但涉及海门籍渔业船舶、渔业设施和人员的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4 事件分级
根据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政治和社会影响程度,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
Ⅰ级
一次死亡(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或致100人以上重伤的,或造成人民币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具有特别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
Ⅱ级
一次死亡(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或致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
Ⅲ级
一次死亡(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或致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
Ⅳ级
一次死亡(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或致10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具有一定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
本预案适用于Ⅳ级以上(含,下同)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
1.5 工作原则
1.5.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渔业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坚持预防为主、防控结合,最大限度地减少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5.2 政府领导,统一指挥
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下,有关部门、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认真履行职能,及时有效做好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5.3 属地为主,分级负责
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按照以属地为主、就近救助原则实施。同时,根据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区域、性质、危害以及影响程度,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处置、分级响应。
1.5.4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建立以专业救助力量为主、渔业救援力量为辅的应急处置队伍,充分动员和发挥渔业重点区镇、村(居)、企事业单位和渔业服务组织的作用,引导和鼓励渔业船舶及渔业从业人员之间的自救互救,形成统一指挥、协调有序、反应灵敏、功能齐全、运转高效的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机制。
2 组织体系
2.1 区应急指挥部
2.1.1 区政府设立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区农业农村局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区水上搜救中心海洋渔业分中心),负责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发生一般(Ⅳ级)突发事件时,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区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突发事件时,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长,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指挥长。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区政府办、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海门海事处、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区纪委(监委)、区总工会、区民政局、区信访局、区水利局、区卫健委、区气象局、南通海警局、南通市公安边防支队东灶港边防派出所、长航公安海门派出所和三个渔业重点区镇(海门街道、海门港新区、正余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等单位组成。
2.1.2 工作职责
(1)指导全区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研究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3)协调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有关工作并及时通报情况;
(4)协助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
(5)决定表彰和奖励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等事宜。
2.2 主要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1)区政府办:根据区应急指挥部指令,协助区领导做好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等工作。
(2)区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开展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相关船舶、设施参加渔业水上搜寻救助行动;协助区相关部门、渔业重点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一般(Ⅳ级)渔业水上安全事故调查,参与较大(Ⅲ级)以上渔业水上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承担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3)区应急管理局:协同区农业农村局协调有关救助力量参与渔业水上搜救行动;参与较大(Ⅲ级)以上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4)海门海事处:负责组织、协调相关船舶、设施参与渔业水上搜救行动;指导、协助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5)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区内媒体新闻报道工作,根据需要,组织、指导和协调应急管理局、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及事发区镇做好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等工作。
(6)区公安局:负责陆地、渔港水域等管辖区域现场的治安、交通秩序维护和管控,以及遇难人员身份认定等相关工作;负责接报水上险情信息的传递工作;依法打击涉及水上安全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7)区财政局:负责落实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所需经费。
(8)区人武部:应区应急指挥部请求,负责协调驻海部队参加渔业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组织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渔业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9)区纪委(监委)、区总工会:提前介入,指导并参与较大(Ⅲ级)以上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10)区水利局:负责提供实施渔业水上搜救所需的水情信息;负责协调各水利闸口配合渔业水上搜救工作。
(11)区卫健委:负责组织对受伤人员开展现场检伤、院前急救、院内救治等卫生应急工作。
(12)区气象局:负责提供海门地区的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气象预警,并协调提供渔业水上搜救所需的气象服务。
(13)东灶港边防派出所:负责协助一般(Ⅳ级)渔业水上安全事故调查;负责警戒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
(14)长航公安海门派出所:负责渔业水域发生的火灾、爆炸事故现场救援的组织指挥工作;为渔业水域发生的火灾、爆炸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消防支持;参与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认定;对渔业水上肇事逃逸案件开展侦查。
(15)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获救人员的临时生活救助工作;负责遇难人员殡葬等善后处置工作。
(16)区信访局:负责因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引发的信访等社会事件的处置工作。
(17)南通海警局: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渔业水上搜救工作。
(18)渔业重点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依照职责和本预案规定,负责所属渔业船舶、渔业设施、人员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和善后处置工作。做好属地相关协调和指挥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设施和设备参与水上搜救,为参与搜救人员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2.3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海门区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应急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及时传达和执行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决策和指令,检查和报告区应急指挥部应急指示的执行情况。
(2)负责与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现场指挥部保持联系。
(3)及时了解、汇总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4)负责处理区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5)办理应急状态终止后决定的有关事宜。
2.4 专业处置工作组
海门区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事故救援、安全保卫、专家咨询、医疗救护、后期保障、事故调查、宣传报道和善后处理等9个专业处置工作组,
2.5 现场指挥部
2.5.1 发生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时,在事发渔业船舶、渔业设施、人员所属区镇成立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由区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员。
2.5.2 现场指挥部工作职责
(1)受理、收集并跟踪掌握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向应急指挥部和上级报告有关情况;
(2)负责落实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和部署,协调、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3)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力量,指挥渔业应急救援辅助力量和其他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及时处置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
(4)整合应急资源,适时调整处置方案,指导处置措施,力求最佳处置效果;
(5)组织、协调、配合做好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调查工作。
2.6 渔业重点区镇应急指挥机构
各渔业重点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依照职责和本预案规定,设立本级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所属渔业船舶、渔业设施、人员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
3.1.1 宣传有关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提高渔业船舶船东、船长、船员的渔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教育引导并督促渔民遵纪守法,安全生产。
3.1.2 组织渔业船舶船东、船长、船员进行安全技能、涉外法规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增强渔民的安全意识、守法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1.3 建立健全渔业安全通信网络,完善海洋渔业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强化海洋渔船船载信息终端的实时监控,引导和落实出海渔业船舶编组作业,提高渔业船舶自救互救能力。
3.2 观测
3.2.1区农业农村局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密切关注渔场作业秩序、海况气象等动态信息,对可能引发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及早发现事件苗头并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3.2.2区气象局负责收集气象等监测数据,对海洋预警信息进行科学研判,向区应急指挥部提供海洋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和气象灾害防御对策和应对建议。
3.3 预警
3.3.1 加强海洋、渔业、气象、水利、海事、公安边防等部门的联系,注意掌握并及时向有关方面和渔民通知可能引发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气象海况等预警信息。
3.3.2 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加强对渔船的跟踪管控,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必要时通知渔船驶离或制止渔船前往相关水域。
3.3.3 收到预警解除信息后,及时通知渔民解除预警,恢复正常状态。
3.4 风险分析与分级
根据可能引发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紧迫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预警信息的风险等级分为特别重大风险信息(I级)、重大风险信息(II级)、较大风险信息(III级)和一般风险信息(IV级)四个级别。
3.4.1 特别重大风险信息(I级)
以“红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1)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包括超强台风、强台风、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热带低压,下同)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江沿海(陆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代表性的验潮站的高潮位达到红色警戒潮位;
(3)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3米以上(正常潮位以上,下同)海啸波高、300公里以上岸段严重受损、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形;
(4)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我区近岸受影响海域出现达到或超过6.0米有效波高;
3.4.2 重大风险信息(II级)
以“橙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1)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江沿海(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代表性的验潮站的高潮位达到橙色警戒潮位;
(3)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2-3米海啸波高、局部岸段严重受损、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形;
(4)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我区近岸受影响海域出现4.5米-6.0米(不含)有效波高;
3.4.3 较大风险信息(III级)
以“黄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1)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沿江沿海(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代表性的验潮站的高潮位达到黄色警戒潮位;
(3)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1—2米海啸波高、受灾地区发生房屋及船只等受损的情形;
(4)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我区近岸受影响海域出现3.5米-4.5米(不含)有效波高;
3.4.4 一般风险信息(IV级)
以“蓝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1)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沿江沿海(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代表性的验潮站的高潮位达到蓝色警戒潮位;或者预计热带气旋将登陆我区沿海地区,或在距沿岸100公里以内(指台风中心位置)转向以及温带天气系统将影响我区沿海地区,即使受影响海区岸段的高潮位低于蓝色警戒潮位;
(3)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小于1米海啸波高、受灾地区损失轻微的情形;
(4)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我区近岸受影响海域出现2.5米-3.5米(不含)有效波高;
3.5 预警信息发布
蓝色(Ⅳ级)预警信息由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同时报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和南通市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黄色(Ⅲ级)以上预警信息发布按照《南通市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预警信息发布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调整和解除。
3.6 预警预防行动
3.6.1 发布黄色(Ⅲ级)、蓝色(Ⅳ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区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和渔业重点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根据可能引发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紧迫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采取下列措施:
(1)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组织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
(3)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4)及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3.6.2 发布红色(Ⅰ级)、橙色(Ⅱ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区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和事发地政府除采取黄色(Ⅲ级)、蓝色(Ⅳ级)预警期的措施外,还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6)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7)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处理
4.1.1 信息收集
区农业农村局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渔业应急值班制度,确保通信网络畅通,及时接收、核实并传递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信息,保证24小时信息上传下达畅通。应急值班地点:区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一中队(海门港新区港东路13号);电话:0513-82480700,传真:0513-82480595。区财政局将区级渔业应急值班体系建设及值班人员补助列入预算。信息核实内容包括:
(1)事件性质(包括热带气旋、温带天气系统或寒潮大风、龙卷风、雷暴、风暴潮、灾害性海浪、海啸、海冰等自然灾害以及碰撞、风损、触损、火灾、自沉、机械损伤、触电、急性工业中毒、溺水等);
(2)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发水域情况;
(3)涉事渔业船舶或渔业设施资料、特征;
(4)遇险人数及人员伤亡等情况;
(5)已采取的措施和效果;
(6)其他需要核实的内容。
4.1.2 信息报告
区农业农村局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接到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核实相关情况,并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同时,按下列规定及时报告事件情况:
(1)发生一般(Ⅳ级)及以上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区农业农村局及其渔政渔港监督机构应立即报告区政府和南通市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机构,同时通报区应急管理局、区水上搜救中心;
(2)一般(Ⅳ级)事件报告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2小时,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报告,30分钟内书面补报,逐级上报时限不得超过2小时;较大(Ⅲ级)及以上事件报告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1小时,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报告,30分钟内书面补报,逐级上报时限不得超过1小时。
(3)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应急处置结束后,应报送事件总结材料(包括事件基本情况、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已采取措施和下一步工作等)。
(4)接报非海门管辖渔业船舶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及时通报该船船籍港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由其逐级上报。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5)接到或获悉较大以上渔业水上安全险情、死亡(失踪)人员、渔船翻沉等信息,在按照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值班人员要第一时间通过电话口头向省、南通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职能处室负责人报告。
4.1.3 信息报告内容
(1)接报突发事件时间;
(2)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水域情况;
(3)涉事渔业船舶或设施名称、所有人或经营人名称及联络方式;
(4)涉事渔业船舶或设施的损坏程度、遇险人数及伤亡情况;
(5)当事船舶救生、通讯设备的配备情况及救助要求;
(6)当事各方的船位、航向、航速和船舶特征等;
(7)已采取的措施和效果;
(8)需要上级部门协调的事项;
(9)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2 先期处置
对海门区管辖范围内发生或海门区管辖范围以外,但涉及海门籍渔业船舶、渔业设施和人员的的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伤轻重,区农业农村局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和事发渔业船舶、渔业设施和人员所属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应迅速调集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切断事件传播、扩大的渠道与途径。先期处置措施主要包括:
(1)进一步收集和核实突发事件信息;
(2)组织遇险渔业船舶、渔业设施、人员与附近及编组生产的渔业船舶、渔业设施、人员立即采取措施,开展自救互救;
(3)组织本级应急处置力量立即开展应急救助行动;
(4)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严格控制事态发展。
4.3 启动响应
发生一般(Ⅳ级)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区政府分管领导、区农业农村局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等相关部门以及事发渔业船舶、渔业设施和人员所属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
发生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区农业农村局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等相关部门以及事发渔业船舶、渔业设施和人员所属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
4.4 基本应急
预案启动后,区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各专业处置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预案要求以及各自职责,迅速开展处置工作。
(1)综合协调组:负责收集、核实突发事件信息,准确掌握涉事渔业船舶、渔业设施基本情况、涉事地点、涉事人员以及编组结对渔业船舶、渔业设施等信息。负责衔接各专业处置组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报告救援进展情况(牵头部门:区农业农村局,参与部门:区应急管理局、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局、海门海事处、渔业重点区镇)。
(2)事故救援组:组织涉事渔船、滩涂养殖设施以及编组结对渔船、滩涂养殖设施开展自救互救;组织附近渔船、滩涂养殖设施赶赴涉事地点开展救助行动;组织农业执法、海事、海警等专业救助力量赶赴涉事地点开展救助行动;请求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水上搜救中心、东海救助局等上级单位派遣救助舰艇和救助直升机等参与救助行动(牵头部门:区农业农村局,参与部门:区应急管理局、海门海事处、区公安局、边防派出所、长航公安海门派出所、区人武部、南通海警局、渔业重点区镇)。
(3)安全保卫组:负责陆地、渔港水域等管辖区域现场控制、秩序维护、人员疏散及伤亡人员身份确认等工作(牵头部门:区公安局,参与部门:边防派出所、区信访局、渔业重点区镇)。
(4)专家咨询组:组织召开会商会和专家咨询会,对突发事件现状、发展趋势及可能后果进行分析研判和评估,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牵头部门:区农业农村局,参与单位:区应急管理局、海门海事处、长航公安海门派出所、区气象局、区水利局)。
(5)医疗救护组:负责对事故受伤人员提供医疗救助(牵头部门:区卫健委,参与部门:渔业重点区镇)。
(6)事故调查组:负责开展事故原因调查等工作(牵头部门:区农业农村局,参与部门:区应急管理局、边防派出所、长航公安海门派出所、区纪委(监委)、区总工会、渔业重点区镇)。
(7)宣传报道组:负责统一对外发布信息。根据事件影响程度和类型,拟写新闻通稿,按规定程序(一般事件须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定,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事件须经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报上级审定)送审后发布。同时,加强网上信息动态监测,及时发现并查处网上谣言,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牵头部门:区委宣传部,参与部门: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渔业重点区镇)。
(8)善后处理组:负责突发事件处置各项善后工作(牵头单位:渔业重点区镇,参与部门:区信访局、区民政局)。
(9)后勤保障组:负责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所需应急物资、设施设备和人员的调配、征调等后勤保障工作(牵头单位:渔业重点区镇,参与部门:区民政局)。
4.5 扩大应急
根据《海门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对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
基本应急程序难以有效控制事态,或发生特殊灾害事故,尤其是出现跨区域、大面积和可能发展为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的态势时,应立即转入扩大应急状态。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扩大抢险救灾资源使用、征用、调用的范围和数量,必要时依法动用一切可以动用的资源。
当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十分严重、超出海门区自身控制能力范围,需要省、南通市或者其他县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时,区政府将情况立即上报南通市应急指挥中心,由南通市直接指挥或授权海门区指挥。
4.6 终止响应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区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1)处置已成功或事件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
(2)涉事渔业船舶或人员的安全不再受到威胁;
(3)失踪者生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4)事件的危害已得到控制,不再有扩展、反复或加剧的可能;
(5)出现应急处置部认为应终止应急响应或处置的其他情况。
5 后期处理
5.1 善后处置
(1)涉事渔业船舶、渔业设施、人员所属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应积极做好涉事渔民及其家属的安抚、疏导和稳定工作,帮助其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
(2)区农业农村局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跟踪事件后续处理情况,事故情况核实清楚后,要及时录入“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
(3)区农业农村局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协调渔业互助保险机构及时启动理赔工作程序,对相关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进行评估、理赔。
5.2 调查评估
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组织总结评估并报区政府。内容主要包括:
(1)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2)事件造成的损失及影响;
(3)处置措施的有效性;
(4)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1)区农业农村局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保障渔业安全通信网络和海洋渔业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的维护运行。承担应急值班任务的岸台(站),应向社会公布电台呼号、工作频率,实行24小时守听,确保应急通信联络及时、准确和畅通;
(2)区农业农村局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设立应急值班电话,明确负责日常应急联络的人员,配备必要的移动通信设备,保证信息沟通顺畅;
(3)区农业农村局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与海事、公安边防、海警、水上专业搜救机构建立通信联络渠道,保证渔业水上突发事件处置通信联络的畅通。
6.2 队伍与装备保障
(1)农业执法、海事、海警等部门应明确所属执法船舶的类型、性能、分布、适航能力及通讯方式,并按要求配备救生、救助、消防药品等装备器材。
(3)区农业农村局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建立海门区渔业船舶动态数据库,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船载终端的配备和管控,及时掌握渔业船舶的类型、性能、数量、分布及适航和救援能力。
(4)担负海上救助职责的相关部门应结合自身实际,强化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6.3 经费保障
实施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所需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具体参照财政部《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7 综合管理
7.1教育与培训
区农业农村局及其渔政渔港监督机构应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知识,加强对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人员的培训。区财政设立“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救助奖励基金”,对在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补偿、表彰和奖励。
7.2 演练
区农业农村局及其渔政渔港监督机构、各渔业重点区镇、渔业企业以及渔船每年要定期组织开展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进一步熟悉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3 奖惩
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迟报、谎报、瞒报事件或者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本预案所指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包括渔业水上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和渔业水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
渔业水上生产安全突发事件:指因碰撞、风损、触损、火灾、自沉、机械损伤、触电、急性工业中毒、溺水或其他情况造成渔业船舶、滩涂养殖设施损坏、沉没或人员伤残、失踪的突发事件。
渔业水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指热带气旋、温带天气系统或寒潮大风、龙卷风、雷暴、风暴潮、灾害性海浪、海啸、海冰或其他灾害造成渔业船舶、滩涂养殖设施损坏、沉没或人员伤残、失踪的突发事件。
8.2 预案管理
8.2.1 本预案实行定期评审与更新制度。区应急指挥部至少每三年对预案进行一次评审,并视情做出相应修订,报区政府批准。
8.2.2 本预案有关通信联络的附件应随时保持更新。相关单位与人员的通信联络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区农业农村局。
8.2.3 各渔业重点区镇应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级专项预案,并报区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备案。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由海门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4 附件
1. 区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组织体系架构图
2. 区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3. 渔业部门水上安全值班电话
4. 海洋渔业安全通信短波岸台呼号工作频率表、水上搜救中心值班电话
5. 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单
6. 渔业船舶水上涉外突发事件处置单
7. 区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通讯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