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海门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31日
南通市海门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2020年修订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区应急指挥机构
2.2 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3 应急工作组
2.4 区镇应急指挥机构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报
3.2 预警级别划分
3.3 预警信息发布
3.4 预警准备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2 响应启动
4.3 响应行动
4.4 现场处置
4.5 社会动员
4.6 信息公布
4.7 应急变更与终止
5 恢复与重建
5.1 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5.2 调查评估
5.3 征用补偿
5.4 灾害保险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交通保障
6.5 通信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表彰与责任
7.2 宣教培训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实施时间
9 其他
9.1 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9.2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流程图
9.3 名词术语
9.4 防范应对气象灾害各主要部门联动和社会响应措施(附表1~14)
9.5 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联络人名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形成信息畅通、反应迅速、处置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着力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可靠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江苏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南通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海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范性文件,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影响本区行政区域和所辖海域的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龙卷风、霜冻、冰冻、大雾、霾等气象灾害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重污染天气等次生和衍生灾害处置,适用其他有关应急预案规定。
凡涉及跨本区行政区域,或超出本区处置能力,或需要由南通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依据《南通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处置。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应急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地区、部门间信息沟通,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实现资源共享,促进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应对工作实施分级管理。气象灾害发生区域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负责本地区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体系
2.1 区应急指挥机构
当发生或即将发生大范围气象灾害,并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时,根据气象监测预警信息,区政府成立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气象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发改委、教育体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商务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融媒体中心、卫健委、应急管理局、气象局、长江海事处、供电公司、三一六零九部队、武警海门中队、消防救援大队、红十字会、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
当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重污染天气、雨雪冰冻等灾害,已有其他有关应急预案应对,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规定,启动相应的区级应急指挥机制,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切实履行职责,配合做好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台风、暴雨引发江河洪水、渍涝灾害、风暴潮、以及干旱灾害等,由区防汛防旱指挥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气象因素引发的突发地质灾害,由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水上大风、浓雾等灾害的防范和救助,由区水上搜救中心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处置,由区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应急指挥中心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等,由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负责统一指挥、协调、部署全区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和救灾工作;
2.启动、调整或终止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别;
3.向南通市政府报告灾情,视灾情请求南通市政府援助;
4.协调处置与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有关的各类突发事件;
5.视灾情可派出现场指挥部或现场工作组承担区指挥部的其他工作;
6.统一领导、组织受灾地区恢复与重建工作;
7.协调军队系统(现役、预备役、武警部队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相关区镇和部门做好应急和救灾信息发布工作和舆论引导。
2.发改委:负责气象灾害突发事件处置中的应急物资紧急调度。
3.教育体育局:负责做好学生的疏散、紧急救援和心理抚慰、灾后复学复课等工作。
4.公安局:负责应急工作中的治安保障;依法实施道路交通管制;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5.民政局:负责保障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产,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的安全管理;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负责中国籍遇难人员遗体火化等善后工作。
6.财政局:负责安排和调拨应急服务经费并及时下拨、监督使用。
7.自然资源局:组织人员重点巡查地质灾害危险点,督促相关单位采取防范措施;负责提供地质灾害监测信息;负责海洋防灾减灾相关工作。
8.生态环境局:共享环境监测信息;根据霾不同预警等级增加环境执法检查频次,监督重点大气污染排放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9.住建局:负责辖区范围内城市公共设备的加固,以及干道雨水管、泵站等排涝工程的建设和安全管理,组织对给排水、燃气、路灯等市政设施的检查、维护与抢修;负责对地下人防工程等进行排查;负责对各类建设工地防灾减灾的应急管理;汇总上报城市积水监测信息。
10.城管局:负责组织协调城区主次干道积雪清理工作;负责霓虹灯、广告牌等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管理。
11.交通运输局:负责抢险、救灾、防疫等人员、物资的及时运送和组织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负责保障国、省主要交通干线公路、车站、内河航道、码头的畅通有序;根据道路交通状况调整交通运营线路、公交运行线路和班次。
12.农业农村局:负责及时提供农业灾害情况;做好农业灾害监测预警工作,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负责组织长江及海上作业渔船回港及渔民上岸避风工作,发生气象灾害时指导渔业生产,减少渔业损失。
13.水利局:组织对各涵闸、河道、泵站、水利工程设施调度及安全巡查,发现险情及时排除;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承担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14.商务局:加强市场监测,积极组织货源,做好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
15.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组织灾区游客有序撤离;协调开放有条件旅游景点作为应急避险场所。
16.融媒体中心:负责救灾法规、政策以及防范气象灾害知识的宣传,及时播发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测、预警信息,报道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
17.卫健委:负责受灾区域的居民群众卫生防疫和救治工作,及时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做好灾区群众心理辅导工作。
18.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气象灾害发生后的应急救援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工作;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区级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督促相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做好次生灾害防御工作。
19.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预测、预警发布,并及时有效地提供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气象服务信息;负责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工作;组织实施增雨、防雹、消霾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
20.长江海事处:通知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采取应对气象灾害措施,做好水上搜救等工作。
21.供电公司:负责保证灾情信息传递、报送和应急服务工作所需的电力供应保障。
22.三一六零九部队:负责按照区政府要求协调有关力量投入救灾工作;协助地方组织受灾群众转移和安置,完成分洪滞洪和清障等任务。
23.武警海门中队:负责按照区政府要求协调有关力量投入救灾工作,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并协助地方组织受灾群众转移和安置。
24.消防救援大队:调派力量先期投入与气象灾害相关的抢险救援工作,承担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积极做好次生灾害处置工作。
25.红十字会:负责开展社会募捐及对受灾群众进行救护救助。
26.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及时传播,组织协调通讯设施、设备,做好应急通讯保障工作。
其他未列入本预案的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按照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2.2 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其职责,设在区气象局,由区气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1.执行国家、省、市和区关于气象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2.承办指挥部的各项日常事务和临时交办的工作;
3.负责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修改、论证、报批及实施工作;
4.组织协调气象应急宣传与沟通工作,根据授权起草发布关于气象灾害应急方面的新闻和信息,起草指挥部的各种命令、通告、公告等文稿;
5.起草区气象应急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提请有关部门审议、颁发;
6.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工作人员培训,参加、筹划、组织和评估有关气象灾害事件的应急演习。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与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指定本单位相关职能部门作为气象应急工作的联络单位,明确有关同志担任气象应急工作的联络员。联络员既是本单位气象应急工作的协调、联络人员,又是指挥部办公室的兼职工作人员。
2.3 应急工作组
当发生较大及以上气象灾害时,区指挥部可根据应急处置实际需要,抽调相关人员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灾组、安全保卫组、宣传报道组、专家咨询组、后勤保障组等应急工作组,各工作组及成员单位可视不同灾种的应急处置需要适时调整。
2.3.1综合协调组
由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牵头,区应急管理局、水利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气象局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及时汇总掌握气象灾害发展态势和灾情险情,组织分析研判;部署抢险救灾和应急处置工作;紧急下拨救灾经费;负责纵向、横向和各组的综合协调等工作。
2.3.2抢险救灾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城管局、水利局、卫健委、三一六零九部队、武警海门中队、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各类气象灾害的抢险救灾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负责抢险、受灾伤病人员的救治,组织卫生防疫。
2.3.3宣传报道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应急管理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融媒体中心、气象局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把握舆论导向,加强宣传力度,更大范围让民众知晓防范气象灾害相关知识和应对措施,第一时间发布各类预警信息,提高公众的防范避险意识;负责组织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宣传报道,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
2.3.4 安全保卫组
由区公安局牵头,区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维护社会治安;负责指挥协调应对气象灾害保障道路畅通和交通安全;负责加强危险化学品、供水供气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检查和灾害防范,保障生产安全。
2.3.5 专家咨询组
由区气象局牵头,区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长江海事处等部门组成,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适时调整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天气变化趋势的分析研判,为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提供灾害动态预测、分析评估、决策咨询和处置建议等。
2.3.6 后勤保障组
由区发改委牵头,区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供电公司等部门组成。
主要工作职责:组织协调物资保障和应急运输等工作;负责紧急调拨、管理、分配重要应急物资和救灾款物;负责电力、通信、交通等恢复和保障。
2.4 区镇应急指挥机构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要建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针对气象灾害,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区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区镇的相关工作进行指导。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报
3.1.1 体系建设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体系,加快中小尺度灾害性天气监测系统、海洋气象监测系统、地质灾害气象监测系统、交通电力能源等专业气象监测系统建设,优化加密观测站网,完善区、镇两级监测网络,提高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综合监测能力。加强灾害性天气事件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工作。
3.1.2 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应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并与教育、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海事、电力和武警中队、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单位建立相应气象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3.1.3 灾害普查
气象部门在区政府领导下,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建立以社区、村镇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组织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3.2 预警级别划分
根据各类气象灾害发展态势,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突发气象灾害发生的紧急程度、影响范围、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综合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一般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
3.3 预警信息发布
3.3.1 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预警信号级别分级发布,为各级政府及相关行业、公众先期防御和灾害发生的应急处置准备。
气象灾害预警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作,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应急预警级别分级发布。
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应执行严格的审签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突发气象灾害发生的紧急程度、影响范围、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Ⅳ级、Ⅲ级预警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签发;Ⅱ级、Ⅰ级预警经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签发。涉及到跨区界的,应向相邻地区通报。
3.3.2 发布内容及途径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全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通过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对外发送。
建立和完善多种手段互补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体系,形成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绿色通道”。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以及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切实承担社会责任,按照预警信息发布要求建立完善预警信息响应机制和流程,快速、准确、权威、无偿播发或刊载预警信息。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应结合实际,加强推进全区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
3.4 预警准备
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依法依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必要的处置工作。预警级别达到规定标准后,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到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部门和单位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预控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等各项准备工作。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及时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迅速向区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敏感突发事件应在规定时间内迅速报告区政府。
4.2 响应启动
按照气象灾害影响程度、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未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按照气象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程度和范围,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4.2.1 Ⅰ、Ⅱ级应急响应
当气象灾害红色、橙色预警发布后,区指挥部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和应急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若已经造成或预计可能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由区指挥部提出,经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签发启动Ⅰ级应急响应;若已经造成或预计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签发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4.2.2 Ⅲ、Ⅳ应急级响应
当气象灾害黄色、蓝色预警发布后,或者气象灾害已经在我区造成较大损失,区指挥部授权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签发启动Ⅲ、Ⅳ级应急响应。
4.3 响应行动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各有关部门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履行相应应急响应职责。
4.3.1 Ⅰ级应急响应
区气象、水利、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加强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预报预警,密切监视灾害发展态势并及时通报,各相关单位按职责和响应指南组织开展防灾巡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报告灾情;区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进行集中办公,加密会商和落实抢险救灾救援工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相关应急工作组,按职责分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区指挥部根据灾情险情发生情况派出工作组赴各地指导防灾救灾工作,灾区各级政府组织各方面救援力量迅速抢险救灾救援,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4.3.2 Ⅱ级应急响应
区气象、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实行24 小时值班和负责人带班值守,各相关单位加密监测预报预警,密切监视灾害发展态势并及时通报;各有关成员单位实行负责人带班值守,按职责和响应指南组织开展防灾巡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报告灾情;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相关应急工作组,各应急工作组按职责分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区指挥部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赴各地指导防灾救灾工作,灾区各级政府组织各方面救援力量迅速抢险救灾救援,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4.3.3 Ⅲ级应急响应
区气象、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实行24 小时值班和负责人带班,密切监视灾害发展态势并及时通报;各有关成员单位实行负责人带班,按职责和响应指南组织开展防灾巡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报告灾情;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相关应急工作组,各应急工作组按职责分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3.4 Ⅳ级应急响应
区气象、应急管理等部门实行24 小时值班,密切关注气象灾害发展态势,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相关情况;各有关成员单位保持通信联络畅通,按职责和响应指南开展防灾巡查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4.3.5 分部门响应
气象灾害造成煤电油气运、重要工业品、通信保障工作出现重大突发问题,由发展改革、通信管理部门分别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造成环境污染事件,引发重污染天气,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依据《海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海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相应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引发水旱、台风灾害,由水利部门牵头依据《海门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海门市防台风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引发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依据《海门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引发城市洪涝,由水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影响或涉及农业生产,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造成群体性人员伤亡或可能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依据《海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海门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造成严重损失需进行紧急生活救助、造成突发地质灾害、引发海洋灾害,由应急管理部门分别按照《海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海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相应预案开展应急响应;造成水上突发事件,由海事、交通运输、农业农村部门依据《海门市水上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引发生产安全、道路交通事故、火灾、特种设备事故和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由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发展改革部门分别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其他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
气象部门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加强天气监测,组织专题会商,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情况随时更新预报预警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同时依据各地各部门的需求提供专门气象应急保障服务。
4.4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区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灾害威胁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应急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分配援助物资。
4.5 社会动员
气象灾害事发后,区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动员和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和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发生后,区政府、灾区属地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救援力量迅速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6 信息公布
公布气象灾害信息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信息公布渠道主要由区委宣传部、融媒体中心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适时发布,维护社会稳定,宣传防灾减灾知识。
如发生谣传事件,政府要迅速组织宣传、气象等部门澄清事实,尽快平息谣传,严防事态扩大。区气象局迅速汇总谣传对社会的影响情况,并及时报告区政府、南通市气象局。如谣传扩散迅速,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局、区气象局等相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谣传影响地区,指导和帮助当地迅速平息谣传。公安部门要严肃追查谣传来源,依法处理谣传散布者。
4.7 应急变更与终止
区气象局应根据气象灾害发展变化,及时变更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当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范围将扩大或减轻,区指挥部应及时发布灾害预警变更或解除信息。
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变更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5 恢复与重建
5.1 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恢复重建规划,尽快组织修复受损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灾害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恢复重建能力的,区政府组织制订恢复重建规划,出台相关扶持优惠政策,给予相应资金支持,帮助受灾地区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同时,依据支援方经济能力和受援方灾害程度,建立地区之间对口支援机制,为受灾地区提供各种形式支援。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2 调查评估
区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应对处置工作的科学性,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由区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结束后,区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特别重大、重大灾害的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应逐级报至省级人民政府。
5.3 征用补偿
区政府建立气象灾害应急征用补偿制度,并建立相关专项资金。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依法给予补偿或做其他处理。
5.4 灾害保险
鼓励公民、企业事业单位积极参加与气象灾害事故相关的政策性保险及商业保险。灾害发生后,保险机构要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宜,保险监管机构要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监管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区有关部门,驻海解放军、武警部队,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应加强自然灾害救援、消防救援、陆地搜寻与救护、水利工程应急抢险和危化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气象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燃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应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6.2 资金保障
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与气象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气象灾害救助资金和气象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两级政府对达到《海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等级的灾害,根据灾情及自然灾害救助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经费。
6.3 物资保障
区政府及其防灾减灾部门应按规范储备重大气象灾害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有关工作。
发改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所需的救援装备、医药和防护用品等重要工业品保障方案。
应急管理部门应会同发改、交通等部门加强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完善调运机制。
农业农村部门做好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调运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农业救灾物资、生产资料储备、调剂和调运工作。
6.4 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应当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火车、船舶的调配方案,确保抢险救灾人员、物资运输畅通。
公安部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维护灾区治安秩序。
6.5 通信保障
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受损通信线路和设施,做好灾区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7 监督管理
7.1 表彰与责任
对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在气象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2 宣教培训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做好气象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各界主动获取预警信息的意识,提高社会公众避险自救互救的能力。区、镇两级政府及广电、文化、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类媒体,加大对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并根据形势发展变化需要,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可参照本预案,制订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 其他
9.1 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9.1.1 一级预警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包括海域),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监测、预报出现台风、暴雨、暴雪、干旱、霾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极大(特别严重)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
(1)台风: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台风影响我区,受影响地区影响时平均风力将达12级及以上,或阵风14级以上,并伴有大暴雨以上强降水。
(2)暴雨:过去48小时我区大部地区持续出现特大暴雨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大暴雨天气。
(3)暴雪:过去24小时我区大部地区出现大暴雪,部分地区特大暴雪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雪天气。积雪特别严重,对道路交通等产生严重影响。
(4)干旱:我区大部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且部分地区出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5)霾:预计未来24小时我区大部地区出现严重霾天气。
(6)气象及其衍生灾害已出现,且造成特别重大人员死亡和特大经济损失的;气象预报、预测出现历史罕见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将可能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严重影响。
(7)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和影响,超出我区处置能力,需要由南通市政府组织处置的,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Ⅱ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周边地区时。
9.1.2 二级预警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包括海域),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预报预测出现台风、暴雨、暴雪、干旱、寒潮、大风、冰冻、高温、雾、霾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特大(严重)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
(1)台风: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台风影响我区,受影响地区影响时平均风力将达10级,或阵风12级以上,并伴有暴雨以上强降水。
(2)暴雨:过去48小时我区大部地区出现大暴雨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雨天气。
(3)暴雪:过去24小时我区大部地区出现暴雪,部分地区大暴雪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大雪天气;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我区大部地区将出现大暴雪天气。积雪严重,对道路交通等产生较大影响。
(4)干旱:我区大部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5)冰冻(道路结冰):预计未来48小时我区大部地区出现由于降雨(雪)造成的冰冻天气,对道路交通有严重影响。
(6)寒潮:预计未来48小时我区大部地区最低气温下降18℃以上,上述地区最低气温降至0℃以下。
(7)大风:预计未来48小时我区大部地区将出现阵风12级及以上大风天气。
(8)高温:过去48小时我区大部地区连续出现日最高气温达39℃及以上,且有成片地区出现40℃及以上高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39℃及以上高温天气。
(9)霾:预计未来24小时我区大部地区出现重度霾天气。
(10)雾:预计未来24小时我区大部地区出现特强浓雾天气。
(11)气象及其衍生灾害已出现,且造成特大人员死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气象预报、预测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将可能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
(12)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Ⅲ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时。
9.1.3 三级预警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包括海域),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预报预测出现台风、暴雨、暴雪、干旱、寒潮、大风、冰冻、低温、高温、雾、霾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较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
(1)台风: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台风影响我区,受影响地区影响时平均风力将达8级,或阵风10级以上,并伴有暴雨天气。
(2)暴雨:过去24小时我区大部地区出现大暴雨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雨天气。
(3)暴雪:过去24小时我区大部地区出现大雪,部分地区暴雪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大雪天气。有较大积雪,对道路交通产生影响。
(4)干旱:我区部分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5)寒潮:预计未来48小时我区大部地区最低气温下降14℃以上,上述地区最低气温降至0℃以下。
(6)大风:预计未来48小时我区大部地区将出现阵风10级以上大风天气。
(7)冰冻(道路结冰):预计未来48小时我区大部地区将出现由于降雨(雪)造成的冰冻天气,对道路交通有较大影响。
(8)低温:过去72小时我区大部地区出现较常年同期异常偏低的持续低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气温持续偏低。
(9)高温:过去48小时我区大部地区最高气温达39℃,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39℃及以上高温天气。
(10)雾:预计未来24小时我区大部地区将出现强浓雾天气。
(11)霾:预计未来24小时我区大部地区出现中度霾天气。
(12)气象及其衍生灾害已出现,且造成人员重大死亡和经济较大损失的;气象预报、预测出现灾害性天气,将可能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重影响。
(13)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Ⅳ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时。
9.1.4 四级预警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包括海域),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预报预测出现台风、暴雨、暴雪、寒潮、低温、高温、雾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一般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
(1)台风:台风影响我区,受影响地区影响时平均风力将达6级,或阵风8级以上。
(2)暴雨:预计未来24小时我区大部地区将出现暴雨天气,且有成片大暴雨。
(3)暴雪:预计未来24小时我区大部地区将出现大雪天气,且有成片暴雪。有积雪,对道路交通产生影响。
(4)寒潮:预计未来48小时我区大部地区最低气温下降12℃以上,上述地区最低气温降至4℃以下。
(5)低温:过去48小时我区大部地区出现较常年同期异常偏低的持续低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气温持续偏低(11月至翌年3月)。
(6)高温:过去48小时我区大部地区最高气温达37℃,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37℃及以上高温天气。
(7)雾:预计未来24小时我区大部地区将出现浓雾天气。
(8)气象及其衍生灾害已出现,且造成人员死亡和经济损失的;气象预报、预测出现的天气将可能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有一定影响。
(9)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
各类气象灾害预警分级统计表
灾种 级别 |
台 风 |
暴 雨 |
暴 雪 |
寒 潮 |
大 风 |
低 温 |
高 温 |
干 旱 |
冰 冻 |
雾 |
霾 |
Ⅰ级 |
√ |
√ |
√ |
√ |
√ |
||||||
Ⅱ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Ⅲ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Ⅳ级 |
√ |
√ |
√ |
√ |
√ |
√ |
√ |
由于各种灾害在我区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造成影响程度差异较大,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以上标准,在充分评估的基础上适时启动相应级别的灾害预警和应急响应。
9.1.5 多种灾害预警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达到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各自预警级别分别预警。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未过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一定影响时,视情况进行预警。
9.3 名词术语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台风:指生成于西北太平洋和南海海域的热带气旋系统,其带来的大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常引发洪涝、风暴潮、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雨: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50毫米或以上,可能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按降水强度分为暴雨、大暴雨和特大暴雨三级:暴雨为24小时降水量50~99.9毫米之间;大暴雨为100~249.9毫米之间;特大暴雨为250毫米及以上。
暴雪: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10毫米或以上的固态降水,可能对农林业、交通、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按降雪强度分为暴雪、大暴雪和特大暴雪三级:暴雪为24小时降雪量10~19.9毫米之间;大暴雪为20~29.9毫米之间;特大暴雪为30毫米及以上。
寒潮:指强冷空气的突发侵袭活动,其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现象,可能对农业、林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大风:指平均风力大于6级、阵风风力大于7级的风,可能对农业、交通、水上作业、建筑设施、施工作业等造成危害。
低温:是指气温较常年异常偏低的天气现象,可能对农业、林业、能源供应、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高温:指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的天气现象,可能对农业、林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干旱: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的天气现象,可能对农业、林业、航运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按照降水量距平百分率可以将气象干旱分为五级。
降水量距平百分率干旱等级划分表
等级 |
类型 |
降水量距平百分率(%) |
||
月尺度 |
季尺度 |
年尺度 |
||
1 |
无旱 |
-40<Pa |
-25<Pa |
-15<Pa |
2 |
轻旱 |
-60<Pa≤-40 |
-50<Pa≤-25 |
-30<Pa≤-15 |
3 |
中旱 |
-80<Pa≤-60 |
-70<Pa≤-50 |
-40<Pa≤-30 |
4 |
重旱 |
-95<Pa≤-80 |
-80<Pa≤-70 |
-45<Pa≤-40 |
5 |
特旱 |
Pa≤-95 |
Pa≤-80 |
Pa≤-45 |
雷电:指发展旺盛的积雨云中伴有闪电和雷鸣的放电现象,可能对人身安全、建筑、电力和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冰雹:指由冰晶组成的固态降水,可能对农业、林业、人身安全、室外设施等造成危害。
冰冻:指雨、雪、雾在物体上冻结成冰的天气现象,可能对农业、林业、交通和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龙卷风:指一种强烈的、小范围的、伴随着高速旋转的漏斗状云柱的强风涡旋,其中心附近风速可达17级以上,对建筑物、地面设施、树木以及人身安全造成重大危害。
雾: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水平能见度降低至1000米以下的天气现象,可能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按照能见度分为大雾、浓雾和强浓雾和特强浓雾四级;大雾为能见度大于等于500米且小于1000米;浓雾为能见度大于等于200米且小于500米;强浓雾为能见度大于等于50米且小于200米;特强浓雾为能见度小于50米。
霾: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尘粒、烟粒或盐粒使水平能见度降低10千米以下的天气现象,可能对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按照能见度将霾预警分为轻微霾、轻度霾、中度霾、重度霾和严重霾五级:轻微霾为能见度5~10千米;轻度霾为3~4.9千米;中度霾为2~2.9千米;重度霾为1~1.9千米;严重霾为小于1千米。
9.4 防范应对气象灾害各主要部门联动和社会响应措施(附表1-14)(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