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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通市海门区国家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1-2030)》的通知

(2021年12月31日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海政规〔2021〕4号文发布 自2021年12月31日起施行)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南通市海门区国家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1-2030)》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门国家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1-2030)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规划背景

   随着海门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建设步伐不断加快,亟需设置更加完善、观测条件更加优越的国家气象站。为了切实保障气象探测环境,保证气象站设施稳定运行和气象预报服务工作正常开展,结合海门区实际情况,编制《海门国家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1-2030)》。

   第2条 规划原则

城乡规划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相统一的原则,实现城乡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严格执行各项技术标准的原则;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分步改善的原则;

第3条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修订)

4.《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

5.《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7年修订)

6.中国气象局、建设部《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通知》(气发〔2004〕247号)

7.《江苏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113号)

8.《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GB31221-2014)

9.《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指南》

10.《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

11.《海门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

12.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法定规划成果

第4条 规划保护对象

本规划保护对象为海门国家气象观测站,具体位置、经纬度及类别详见下表(表1-1)。

表1-1保护对象情况一览表

站名

气象探测设施

所在地

经度

纬度

观测站(站台)黄海高程

台站类别

海门国家气象观测站

气象观测站

海门开发区建南村

北纬31度55分14秒

东经121度12分47秒

6.0米

一般站

第5条 规划年限

本次规划年限为2021-2030年

第6条 规划范围

观测场围栏以外四周向外延伸800米范围为障碍物控制区;观测场最多风向的上风向90°范围内的5000米,其他方向2000米为周围环境保护范围。

第二章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

第7条 气象探测环境的定义

本规划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第8条 气象探测环境的总体要求

国家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义务。

气象站四周应当开阔,保持气流畅通。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者侵占气象设施用地;

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活动;

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

设置影响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功能的干扰源;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进行爆破和采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其他影响气象探测的行为。

1.国家气象站周围的建(构)筑物、作物、树木等障碍物和其他对气象探测有影响的各种源体,与气象观测场围栏必须保持一定距离,具体标准参照下表(表2-1)。

表2-1海门国家气象观测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一览表

      内容

   保护标准

与障碍物距离

成排

≥障碍物高度的8倍或障碍物遮挡仰角≤7.13°

在日出、日落方向障碍物的高度角≤5°;

四周障碍物不得遮挡仪器感应面。

孤立

≥障碍物高度的3倍或障碍物遮挡仰角≤18.44°

与铁路路基距离

>200米

与公路路基距离

>30米

与大型水体距离

>50米

与垃圾场、排污口距离

>200米

与作物、树木、各种源体距离

观测场四周10米范围内不得种植高于1米的作物、树木;对气象探测有影响的各种源体,与观测场围栏的距离必须大于500米。

2.观测场最多风向的上风向90°范围内的5OOOm,其他方向2000m,在此范围内不宜规划工矿区、不宜建设易产生烟幕等污染大气的设施。

3.在观测场800米范围内不应实施爆破、钻探、挖沙、取土等危及地面气象观测场安全的活动。

4.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不得批准或进行不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的建设或其他活动。确需进行此类活动的,规划、建设、土地、无线电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征得气象主管机构同意。

5.气象台站站址应当保持长期稳定,至少保持30年稳定不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气象台站。

6.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违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或者非法占用土地新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9条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

根据《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确定观测场围栏以外四周向外延伸800米范围为障碍物控制区;观测场最多风向的上风向90°范围内的5000米,其他方向2000米为周围环境保护范围。

第10条 障碍物控制区保护内容

海门国家气象观测站内有观测场一处,位于气象站中部,尺寸为南北35×东西25米。观测场探测环境保护区保护内容如下:

控制区内的障碍物任一点的高度距离比小于1/8;

控制区内的障碍物与观测场围栏最近距离不小于30米;

在日出日落方向范围内(此范围不受控制区限制),障碍物遮挡仰角不大于5°;

观测场围栏与铁路路基距离>200米,与公路路基距离>30米,与大型水体距离>50米,与垃圾场、排污口等其他影响源>200米;

在观测场800米范围内不应实施爆破、钻探、采石、挖沙、取土等危及地面气象观测场安全的活动;

在上述保护范围内,障碍物高度控制应按照控制图执行,在日出方向和日落方向保护范围不受800米距离的限制。

第11条 周围环境保护内容

观测场最多风向的上风向90°范围内的5000米,其他方向2000米,在此范围内不宜规划工矿区,不宜建设易产生烟雾等污染大气的设施。

第三章 规划控制要求

第12条 总体控制要求

观测站周边建筑控制按照成排建筑控制,孤立建筑则需报气象主管部门审批。

第13条 周边建筑物限高要求

根据国家气象站要求规划范围内建筑物控制高度与各种仰角的控制距离详见下表(表3-1):

表3-1控制距离与各种仰角的控制高度一览表

仰角

控制距离

控制高度

7.13°

12.5米

100米

142.9米

25.0米

200米

285.8米

37.5米

300米

428.6米

50.0米

400米

571.5米

62.5米

500米

714.4米

75.0米

600米

857.3米

87.5米

700米

1000.1米

100.0米

800米

1143.0米

注:控制区内的障碍物任一点的高度距离比小于1/8(仰角不大于7.13°);在日出日落方向范围内,障碍物遮挡仰角不大于5°

第四章 规划实施要求

第14条 气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1.海门区气象局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2.在气象探测设施周围进行建设、生产、植物种植、爆破、采石、焚烧等活动行为,应符合气象探测设施环境保护的要求,并由气象主管部门联合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行政审批等相关部门联合监管。

3.现存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不符的建筑物、构筑物、干扰源等,气象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探测环境影响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按照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提出治理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治理方案,对其进行整改到位。

4.对规划设计要点与气象探测设施环境保护要求不符,且尚未建设完成的地块,自然资源、建设主管部门应要求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按照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对规划设计要点或者地块建设方案进行修改。

5.对已经编制的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不符的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自然资源、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气象主管部门进行探测环境影响评估,按照评估结论对规划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6.对现存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不符的树木等园林绿化障碍物,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对其进行定期修剪或迁移。

7.各类气象站周边新增的生产活动,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对各类影响源体及生产活动进行监管,对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不符的各类污染源体及生产活动,生态环境部门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或搬迁。

第15条 规划实施的建议和措施

1.本次规划确定的范围内用地在建设前必须将本次规划提出的探测环境要求作为项目设计的依据之一。

2.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的保护应加以重视和政策扶持,将探测环境的保护予以量化,落到实处。

3.为使本规划能顺利实施,区级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合作和协调,共同推进国家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保护的规范化建设。

4.本规划由海门区气象局组织编制,报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五章 附则

第16条 规划成果

本规划的成果由规划文本、图集、规划说明书三部分组成,规划文本和规划图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17条 规划权属

本规划解释权属南通市海门区气象局或其授权部门。

第18条 规划生效

本规划经法定程序上报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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