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海门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5年4月15日海门区人民政府海政规〔2025〕2号文发布 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十八届区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南通市海门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通市海门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农村产权交易行为,维护产权交易秩序,推动城乡统筹发展,优化资源配置,保护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区从事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交易,是指农村产权交易主体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交易机构发布产权转让或者受让信息,公开交易农村产权的活动。
第三条 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规划、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等政策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自愿、便民,公开、公平、公正;
(二)坚持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利用农村资源;
(三)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
(四)坚持不得改变集体土地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尊重农民的流转交易主体地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交易,也不能妨碍自主流转交易。
第四条 本区所辖农村集体产权依法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以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须在海门区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进行,鼓励农民个人产权进场流转交易。
第二章 交易机构
第五条 海门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是经区编委批准设立的区农业农村局所属事业机构,为全区农村各类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场所设施、政策咨询、信息发布、组织交易等服务,对交易行为进行鉴证,履行相关职责。
各镇(街道)农村工作部门负责本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报送及小额标的物的产权交易。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和镇(街道)农村工作部门简称交易机构。
第六条 海门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各类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管理、评估、发布工作;
(二)负责农村产权交易的宣传、联络和组织洽谈、公开协商、公开招标和组织双方签约等工作;
(三)实施农村产权交易过程的监督,办理相关鉴证手续;
(四)负责农村产权交易政策的宣传和咨询;
(五)协调与产权交易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
(六)授权办理或代办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的有关手续;
(七)指导和协调各镇(街道)农村工作部门开展产权交易工作;
(八)区政府授权的与农村产权交易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七条 资规、住建、水利、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促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行为进场交易。有关部门协助海门区农业农村局做好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交易范围、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交易机构的交易范围主要包括:
(一)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村养殖水面经营权);
(二)“四荒”使用权;
(三)林权;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
(五)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六)小型水利设施;
(七)涉农资金项目;
(八)农业类知识产权;
(九)江苏省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包含的其他交易品种(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海域使用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户宅基地使用权、碳汇交易)及政府批准的其他交易项目和权益交易鉴证抵押等。
第九条 转让方可根据交易标的物的具体情况采取协议转让、竞价、拍卖或者招标等方式委托交易机构组织实施。
采取拍卖交易方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取招标交易方式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条 产权交易过程中的转让方或者受让方,应根据不同交易权限,向交易机构申请进行产权交易。
第十一条 农村产权交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交易标的物产权关系明晰;
(二)交易行为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等要求。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资产禁止交易:
(一)交易产权关系不明晰或有争议的;
(二)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明确限制交易的。
第十三条 转让方申请转让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转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二)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
(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交易的决议;
(四)准予产权转让的有关证明;
(五)转让标的物的情况介绍;
(六)如采取出售转让方式的,应提供交易标的物的价值评估相关资料;
(七)交易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如涉及资规、住建、水利、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的,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依法进行审查、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审查通过的,由交易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统一对外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征集受让方。
第十五条 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交易机构资格审查:
(一)受让方的资格证明和资信证明;
(二)交易机构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建立事前资格准入机制,由转让方所在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和镇(街道)农村工作部门对申请受让方进行事前资格准入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
第十七条 农村产权交易活动,原则上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交易申请。由转让方向所在镇(街道)农村工作部门提交《农村产权交易项目审批表》、《村民代表议事表决情况表》等产权流转申请材料及相关附件材料,镇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镇(街道)农村工作部门向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产权流转申请材料。
(二)进行前置审核。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根据产权类型委托相关职能部门,对转让标的物进行审查,对产权流转申请材料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以及交易方式的选择等内容进行规范性审核。
(三)发布流转信息。审核通过后,根据交易权限由交易机构在江苏省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上统一发布交易信息,转让方应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告,广泛征集受让方。首次发布信息时间以公告之日为起始日,期限不少于7天(如遇法定节假日,进行顺延)。公告包括转让标的物的详细情况、公告时间、报名要求、受让方范围、交易底价、交易保证金设置、违约责任和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等内容。
(四)审查受让方资料。意向受让方登录江苏省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会员服务或手机APP,注册会员,通过实名认证后进行在线报名,交易机构应当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的齐全性进行审核,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按照接收的会员中心信息提供的账户,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报名时间结束未缴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
交易机构按拟交易总金额的10%或者第一年年租金等额收取投标保证金,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保证金原则上不收现金,意向受让方将保证金解入交易机构指定的开户银行。
(五)组织产权交易。产权转让信息公示期满后,在规定时间内意向受让方采用线上公开竞价,最终产生一个受让方。
(六)交易结果公示。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交易意向后根据交易权限由交易机构在江苏省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上统一发布,转让方应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告。
(七)签订交易合同。成交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在平等、协商、自愿的基础上签订规范的交易合同。
项目交易结束后,受让方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并由交易机构审核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按财务规定无息退还至交易项目转让方账户,投标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未成交的意向受让方所缴纳的投标保证金,由交易机构在成交结果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八)出具交易鉴证。转让方与受让方向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提交鉴证所需材料,经审核合格后,出具交易鉴证书。
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所形成的资料,按照交易权限根据规定的类别、名称、分类号、基本归档范围、保管期限等要求,由交易机构在交易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第四章 交易的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产权的转让及交易底价的确定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如转让底价较大且可能存在争议的,应以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作为依据,转让底价低于评估值的,应当经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
个人产权转让价格可以依据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也可由转让方自行确定。
第十九条 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海门区农业农村局确认后中止交易:
(一)转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二)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三)不可抗力等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中止期限一般不超过30天。
第二十条 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海门区农业农村局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转让方或者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交易机构书面提出终止交易申请,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在产权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转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第二十二条 为了扶持农村产权的流转交易,对作为转让方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免收交易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可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交易权益保障。
(一)涉及区资规、住建、水利、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的,可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的登记和颁证管理。
(二)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四荒”使用权、农村养殖水面经营权和林权再次实行转包、出租的,应当取得原转让方的同意。农民个人产权须是本人自愿转让。经交易机构流转交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需办理抵押贷款的须经承包农户签字确认同意。
(三)交易收益按下列规定执行:
1.耕地、水面、林地等承包经营权交易收益和其他按照政策要求属于农民的个人权益归农户所有。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交易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和社会保障、新农村建设等公益事业。具体管理办法,按相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管和争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交易市场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交易行为。对村干部不按规定进场交易、暗箱操作的行为进行纠正处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交易机构依据本办法进行的各项审核限于对交易方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不承担包括交易方主体资格、交易权限完整、交易标的物无瑕疵、交易双方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完整、有效等责任。交易双方应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第二十六条 在进行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交易机构申请调解;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定期监测,及时排查合同到期需再次交易的各类资产资源,确保“应进必进”。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门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2025年6月1日起施行,至2030年5月31日失效,《海门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海办发〔2018〕67号)同时废止。期间国家和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