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综合执法改革以来,特别是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海门区农业农村局、海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管局、属地政府之间一直就违法建设管辖问题争议不断,导致部分违建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处置,引发群众投诉。为实质化解决此项执法争议,2023年底,海门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违法建设查处执法主体与职责划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海政发〔2023〕19 号),文件试行以来,区农业农村局、海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管局、属地政府之间关于违建查处执法推诿明显减少。目前,文件试行已到期,有必要对相关条款作进一步优化之后以政府正式发文的形式继续印发施行。
二、出台目的
通过政府指定管辖的方式解决因违法建设行政处罚主体职责边界模糊导致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推诿扯皮问题,明确各部门和属地政府的管辖权,提升违法建设查处效率和政府行政公信力。
三、出台过程
海门区司法局于2024年10月底启动文件修改工作,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2024年12月初形成征求意见稿,并向区委编办、区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城管局、海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6个机关部门和11个镇(街道)进行了三次书面意见征求。最终经司法局法律顾问(江苏平帆律师事务所)审查后形成送审稿。2025年2月18日,经海门区人民政府批准,2月27日正式发文施行。
四、主要内容
《关于明确违法建设行政处罚主体的意见》主要包括13条具体内容,第1至6条主要明确了5个部门和11个镇街管辖的情形以及具体适用优先管辖的原则,第7至10条主要明确了条款同时适用情形时的优先原则,第11至13条主要明确了违法建设监管相关要求以及相关名词的解释。
五、预期成效
《关于明确违法建设行政处罚主体的意见》出台后,有望在整体面上极大程度化解违法建设管辖权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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