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原市城管执法局、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市区贯彻实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意见》(海政办发〔2009〕179号)自2009年实施以来,对规范我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和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修改以及《南通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施行以后,需要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重新制定我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二、起草过程
2023年年初海门区住建局启动了《南通市海门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起草工作,在《关于市区贯彻实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意见》(海政办发〔2009〕179号)的基础上,通过充分调研、借鉴南通及周边区县维修资金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区维修资金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和不足,完成初稿。4月5日,完成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管局、公安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发改委、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的意见征求工作。5月4日,完成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工作。5月12日,召开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街道分管领导及社区书记、业主委员会以及业主代表征求意见座谈会。对各部门、各单位以及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进行了充分的吸收,形成修改稿。通过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经十八届区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
三、目标任务
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重新制定我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职责,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守好房屋的“养老金”。
四、主要内容
本实施细则主要由总则、交存、管理、使用、监督管理和附则六个章节组成,明确了管理体制、交存对象和方式,适时更新交存标准,细化使用流程,补充完善分摊原则以及对项目维修的基础性监管等。
五、解决问题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南通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中修改后的条款更新到实施细则中,进一步完善我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政策框架的构建,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使用的流程,强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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