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海门区2024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和保障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南通市海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4-08-08 字体:[ ]

我区《2024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和保障标准》已经出台并实施。现就我区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进行如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

根据《海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海政规〔2016〕12号)规定:“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其家庭户籍、收入和住房困难等标准,实行动态管理。”为此,区住建局结合当前的社会经济条件及上年度受理情况,对申请条件和保障标准稍作调整。

二、起草过程

此件涉及区发改委、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交通局、住房建设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晟集团、海门街道等部门,区住建局于2024年7月完成征求意见,各部门均无意见。

三、总体目标

旨在为本地区城镇中等偏下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提供住房保障。

四、主要内容

结合当前的社会经济条件及上年度受理情况,对海门区公共租赁住房2024年度申请条件和保障标准进行调整。

五、解决问题

调整了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和保障标准。

六、申请时间

2024年8月1日-2025年8月1日。

七、申请地址

南通市海门区住建局(北京中路588号,208办公室)

八、申请条件

申请对象共分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环卫工人和公交司机五类。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区城镇户口满3年(含)。

2.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4301元(不含)(其中,低收入家庭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南通市民政局公布的2023年全市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的两倍),且家庭人均资产不超过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收入审核按照《海门市城乡社会救助人员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海政规〔2013〕1号)文件规定执行。

3.本区内无房或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不含)。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自备汽车,且在申请时前两年内无自备汽车过户行为。

5.夫妇双方平均年龄满28周岁(含),单身满30周岁(含),孤儿年满18周岁(含)。

6.自行在市场上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需经租赁备案,或经属地政府确认。

符合上述条件的现、退役军人家庭、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抚对象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多子女家庭、劳模家庭、长江退补渔民家庭优先予以保障。

(二)新就业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自全日制大中专及以上院校毕业不满5年(不含)。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已在本区建立社保账户,并正常缴费。

4.申请人家庭及父母在海门街道范围内,无房或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不含)。

5.自行在市场上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需经租赁备案,或经属地政府确认。

6.申请时未享受过其他住房保障和人才购(租)房补贴。

由用人单位统一申请,统一签订协议,统一缴纳房租,并负责对纳入公租房保障的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及时将相关变更情况(工作和房屋租赁)反馈至住建局。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区已办理居住证,且证件有效使用期累计满3年(含)。

2.已与海门街道辖区内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已在本区建立社保账户,连续缴纳社会保险3年(含)以上。

4.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区范围内,无房或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不含)。

由用人单位统一申请,统一签订协议,统一缴纳房租,并负责对纳入公租房保障的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及时将相关变更情况(工作和房屋租赁)反馈至住建局。

(四)环卫工人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与区环卫部门签订合同,并从事一线环卫工作满2年(含)。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海门街道范围内,无房或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不含)。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自备汽车,且在申请时前两年内无自备汽车过户行为。

4.自行在市场上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需经租赁备案,或经属地政府确认。

5.申请时未享受过其他住房保障。

由区环卫部门统一申请,统一签订协议,统一缴纳房租,并负责对纳入公租房保障的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及时将相关变更情况(工作和房屋租赁)反馈至住建局。

(五)公交司机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与公交公司签订合同,并从事公交司机工作满2年(含)。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海门街道范围内,无房或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不含)。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自备汽车,且在申请时前两年内无自备汽车过户行为。

4.自行在市场上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需经租赁备案,或经属地政府确认。

5.申请时未享受过其他住房保障。

由区公交公司统一申请,统一签订协议,统一缴纳房租,并负责对纳入公租房保障的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及时将相关变更情况(工作和房屋租赁)反馈至住建局。

九、保障方式

(一)实物配租: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环卫工人和公交司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行分级分类轮候,届时将根据房源情况和轮候家庭情况综合制订配租方案,并经区公共租赁住房部门联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公布。

(二)租赁补贴: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环卫工人和公交司机。

十、保障标准

(一)按照中等偏下收入申请家庭成员中以城镇户籍人口数计算保障面积:1人户家庭住房保障建筑面积30平方米;2人户家庭住房保障建筑面积45平方米;3人户家庭住房保障建筑面积60平方米;4人户及以上家庭住房保障建筑面积80平方米。申请家庭被认定的房产面积应从保障面积中扣除。

(二)租金补贴发放标准

1.低保家庭海门街道补贴20元/平方米,其他园区、镇补贴12元/平方米。

2.低收入家庭海门街道补贴15元/平方米,其他园区、镇补贴8元/平方米。

3.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海门街道补贴10元/平方米,其他园区、镇补贴6元/平方米。

根据国家“城镇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逐步转向以租赁补贴为主”的精神,将符合条件的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纳入租赁补贴保障范围,月租赁补贴发放标准为:租住在海门街道的每月补贴300元,租住在其他园区、镇每月补贴180元。租赁补贴资金由区财政承担,在“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中列支。

(三)实物配租租金缴纳标准

对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即实物配租)的被保障家庭,价格部门经调查提供的主城区(开发区)商品房(多层顶楼)的市场租金水平为每月12.7元/平方米,现采用每月8.8元/平方米租金标准缴纳租金,具体标准如下:

1.保障面积内租金标准

(1)低保家庭:免收租金。

(2)低收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租金标准的10%。

(3)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租金标准的30%。

2.超出保障面积以外租金标准

(1)低保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租金标准的30%。

(2)低收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租金标准的50%。

(3)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租金标准的70%。

3.承租房屋实际面积小于保障面积时,按照房屋实际面积计算租金。

4.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确有实际困难可酌情安排实物配租,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环卫工人和公交司机租金标准为市场租金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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