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各有关企业:
为规范南通市海门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推进全区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我们对《海门市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海财发〔2014〕17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通市海门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南通市海门区财政局 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30日
附件:
南通市海门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海门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20年第138号)、《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2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门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区级财政设立,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支持全区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资金,省财政(含中央补助)、南通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补助的相关资金,可与专项资金统筹使用。
法律法规或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公开透明、注重绩效、全程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海门生态环境局”)共同管理。
(一)区财政局负责会同海门生态环境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和执行;对海门生态环境局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建议出具资金安排说明;会同海门生态环境局下达专项资金;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二)海门生态环境局负责配合区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建议;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查项目申报主体的信用情况,按规定审定项目;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验收;按规定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五条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申报、实施,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项目资金执行进度及项目实施情况报送、竣工验收、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并对项目申报、实施的真实性、可行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
第三章支持范围
第六条按照国家和省、市、区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政策和规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公益性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等项目,主要包括:
(一) 水生态环境保护。包括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入河(江、湖、海)排污口排查整治、水质较好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地下水环境保护及污染修复、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农村黑臭水体整治、企业水污染防治设施提标改造、工业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等。
(二)大气污染防治。包括锅炉及工业炉窑综合整治、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移动源污染治理、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等。
(三)土壤污染防治。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和监测评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危废规范化处置、重金属污染防治等。
(四)辐射污染防治。包括电磁辐射、核辐射污染防治、核辐射污染地块调查管控与治理修复、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安全处置等。
(五)生态文明示范建设。包括生态保护修复、生物多样性调查保护、生态文明创建奖补、“两山”实践创建基地建设、生态环境科普基地建设、生态文明实践教育基地建设等。
(六)生态环境科研课题研究、重大科技专项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等(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使用管理)。
(七)生态环境部门环境监管、监测监控、执法、环境安全、应急能力建设及运维等。
(八)生态环境损害清除污染费用、应急处置费用、监测检测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其他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相关的支出。
(九)符合国家和省市区生态环境政策、生态环境规划及生态环境事业发展的事项;区政府或上级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第四章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
2、申报单位具有较好的财务和经营状况,具有较好的资信等级、配套资金筹措能力和项目实施能力。
3、申报的项目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专项资金审批程序
1、专项资金申请
由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向海门生态环境局提出申请,填写《南通市海门区环保专项资金储备项目申报表》。
2、申报材料
(1)《南通市海门区环保专项资金储备项目申报表》。
(2)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合同(具备其一即可)、支付凭证、购置发票等。
(3)其他有助于说明项目成熟度的补充材料。
3、项目审核(验收)
海门生态环境局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决策程序组织项目审核(验收),依托公共信用平台系统,对项目申报材料、实施情况、初审情况等进项审核认定。根据年度预算规模及审核结果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由区财政局提供资金证明,上报区政府批准。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发放
经区政府批准后的项目补助方案,由区财政局将专项资金以指标形式下达海门生态环境局,海门生态环境局将资金拨付至相关单位指定账户。
第五章 绩效与监督管理
第十条海门生态环境局对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监控。预算支出绩效运行与设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应当调整、暂缓或者停止该项目的执行,并将监督结果及时报区财政局。
第十一条区财政局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编制、管理情况和绩效等实施跟踪监督。加强对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成果和财政监督结果的应用,作为政策调整、预算编制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应当自觉接受海门生态环境局、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除追回已拨付资金外,将取消其今后五年享受财政补助的资格。
第十三条在专项资金申报、审计、绩效管理等工作中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履行规定程序,独立客观发表意见,对报告真实性负责。出具不真实报告的,在三年内不采信其对专项资金申报、评审、绩效管理等有关工作而出具的报告。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和海门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2014年3月16日印发的《海门市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海财发〔2014〕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