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通市海门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来源:南通市海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1-08-31 字体:[ ]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规范业务流程,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促进就业创业的作用,根据《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苏财社〔2019〕161号)、《全省就业政策统一清单》(苏人社函〔2020〕206号)和《南通市区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通人社就〔2021〕1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南通市海门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海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通市海门区财政局   

 2021年8月26日    


 

南通市海门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规范业务流程,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促进就业创业的作用,根据《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苏财社〔2019〕161号)、《全省就业政策统一清单》(苏人社函〔2020〕206号)和《南通市区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通人社就〔2021〕1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补助资金由区人民政府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就业补助资金的主要来源包括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上级专项补助、依据有关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用于促进就业的资金和其他资金。

第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国家、省以及我区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促进不同群体间公平就业。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优化制度设计,奖补结合,先缴(垫)后补,充分发挥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三)易于操作,精准效能。落实放管服要求,优化业务流程,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支出类别

(一)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以及经区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二)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主要用于加强区级和区镇(社区、村)人社平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就业信息服务与统计监测、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维护及政府开展就业创业创建工作奖补等,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以及经区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与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各级政府补贴、扶持资金等支出政策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均不可重复享受。

第五条  职业培训补贴

(一)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且取得证书的:(1区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含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转岗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劳动力;(2)本区户籍在我区高校学习的毕业年度学生(参加本专业以外的职业技能培训);(3)我区灵活就业人员;(4)我区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缴纳企业职工保险的在岗职工,含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录用12个月以内的岗前培训职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含视同缴费时间)的技能提升职工。

2.补贴标准。取得职业类证书(含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专项500元/人、初级工1000元/人、中级工1500元/人、高级工2000元/人、技师3000元/人、高级技师5000元/人;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600元/人(业务主管部门有专门补贴标准的,按相关文件执行);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理论课15元/课时·人、实操课20元/课时·人(补贴总课时不超过80课时),不超过1000元/人。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的证书不重复享受补贴,每人每年享受不超过3次。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申领补贴。

3.申领和支付。(1)个人补贴申报材料:《南通市海门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个人申报表》、职业类证书、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高校学生提供毕业年度证明材料)、个人缴纳培训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本人社会保障卡。(2)培训机构、企业补贴申报材料:《南通市海门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培训机构(企业)申报表》、参培人员花名册、社会保障卡、培训过程证明(含视频)材料、鉴定或考核结果、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南通市海门区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学员委托申请协议。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培训机构(参培学员社会保障卡)、企业银行账户。培训机构和企业开展培训前,应向人社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展。

(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1.补贴对象。经人社部门审核列入新型学徒制计划,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并符合有关申领补贴条件的企业(含拥有技能人才的其他用人单位)。

2.补贴标准。按照《南通市市区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实施细则》(通人社职〔2019〕15号)执行。

3.申领和支付。按照《南通市市区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实施细则》(通人社职〔2019〕15号)执行。

(三)项目制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向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项目,为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等免费提供培训)。

2.补贴标准。按中标价拨付。

3.申领和支付。补贴申报材料:《南通市海门区职业技能培训申请表》、培训学员花名册、《南通市海门区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对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可先行拨付不高于50%的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拨付剩余补贴资金时,还应提交培训结业人员花名册、证书复印件等。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培训机构银行账户。

(四)失业人员生活费补贴

1.补贴对象。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我区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退役军人。

2.补贴标准。在培训期间每人每天30元(每天8课时),每人每年享受一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得享受。

3.申领和支付。补贴申报材料:《南通市海门区失业人员生活费补贴申报表》、鉴定或考核结果、生活费补贴人员花名册、学员委托申请协议。申请材料由培训机构提交,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本人社会保障卡。

第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补贴对象。对参加我区技能培训初次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企业自主评价证书)的人员。

2.补贴标准。凭职业技能评价机构收费票据按省市相关标准补贴。                                          3.申领和支付。初次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在申领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同时向人社部门申领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补贴。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本人社会保障卡。

第七条  职业指导补贴

1补贴对象。具备职业指导资质并对我区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及在海高校毕业学年大学生免费开展职业指导培训(集中面授达到8课时)的培训机构。

2补贴标准。50元/人,每人每年享受一次。

3申领和支付。补贴申报材料:《南通市海门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培训机构(企业)申报表》、参培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南通市海门区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培训机构银行账户。

第八条  职工学历提升补贴

1补贴对象。在我区企业缴纳养老保险满1年,接受更高水平学历教育并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证书(从低到高实现跨级),并继续在我区企业缴纳养老保险的在职职工。

2补贴标准。1000元/人,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申领补贴。

3申领和支付。补贴申报材料:《南通市海门区职工学历提升补贴申报表》、居民身份证、学历提升前的毕业证书复印件。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本人社会保障卡。

第九条  社会保险补贴

(一)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在本区范围内实现灵活就业且申报就业登记,并按月足额在我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按《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苏人社规〔2020〕2号)执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是指获得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即普通招生计划高等教育学历,不含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海外留学人员的学历学位通过教育部门统一认证后,可视同)2年之内,且申报时处于失业状态人员。

2.补贴标准及期限。按照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3年,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3年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可将其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最多可以享受到退休(即初次核定时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单险种享受的年限累计计入补贴年限。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的补贴期限分别计算。

3.申领和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办法。补贴申报材料: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需提供)、《申报就业登记表》、《南通市海门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南通市海门区就业补贴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本人社会保障卡。

(二)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开发利用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2.补贴标准和期限。按照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单位缴费部分给予补贴(不含个人缴纳部分)。享受补贴的缴费基数为我区公布的当年企业最低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实际计算。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经用人单位申请可延长至退休。对补贴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等特殊困难群体,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3.申领和支付。初次申报材料:《南通市海门区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认定申请表》、《南通市海门区公益性岗位实名管理登记表》、《南通市海门区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花名册》、《南通市海门区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南通市海门区就业补贴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益性岗位人员劳动合同书(劳务协议书)、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申请延长享受提供材料:《南通市海门区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延长)》;申请再次安置提供材料与初次提供材料一致。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银行账户。

(三)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2.补贴标准和期限。按照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单位缴费部分给予补贴(不含个人缴纳部分)。享受补贴的缴费基数为我区公布的当年企业最低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实际缴费比例计算。补贴期限从初次申报时计算,每个就业困难人员累计享受不超过3年,其中: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经用人单位申请可延长至退休。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与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年限合并计算。

3.申领和支付。初次申报材料:《南通市海门区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南通市海门区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录用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申请延长享受提供材料:《南通市海门区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延长)》。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银行账户。

(四)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吸纳应届及离校两年未就业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

2.补贴标准和期限。按照小微企业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的单位缴费部分给予补贴(不含个人缴纳部分)。享受补贴的缴费基数为我区公布的当年企业最低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实际缴费比例计算。补贴期限从申报时计算最长不超过1年。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与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年限合并计算。

3申领和支付。补贴申报材料:《南通市海门区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南通市海门区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或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农、林、牧、渔业,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还需提供企业上月加盖公章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银行账户。

第十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

1.补贴对象。开发利用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2.补贴标准和期限。我区公布的当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50%。补贴期限同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3.申领和支付。同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一条  创业补贴

(一) 求职创业补贴

1补贴对象。驻海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助学贷款)、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含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家庭),以及特困人员中毕业学年毕业生。存在身份重叠的毕业生,只可按一种身份申报;对已获得过求职创业补贴的毕业生,不重复补贴。

2补贴标准。1500元/人。

3申领和支付。补贴申报材料:《南通市海门区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南通市海门区求职创业补贴个人申请表》、经学校公示通过的《南通市海门区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花名册》、《南通市海门区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毕业生学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至学生社会保障卡中。

(二)创业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城乡失业人员、毕业前两年的在校大学生。

2.补贴标准。创业意识培训(GYB)可享受100元/人的补贴。创业能力培训(SYB)、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可享受800元/人的培训补贴和200元/人的获证奖励。参加创业能力培训或创业模拟实训后成功创业再参加创业者能力提升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或参加网络创业培训后成功创业的(培训后6个月内开设网店且最低本地发件量不少于500件或开票销售额不少于2万元),每人再补贴400元。每类创业培训项目补贴至多享受1次。

3.申领和支付。创业培训补贴实行“获证后补”办法。创业意识培训补贴申报材料:《南通市海门区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南通市海门区创业培训补贴花名册》、《南通市海门区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培训学员考勤表。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培训机构银行账户。

创业能力培训、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培训和创业能力提升培训补贴申报材料:社会保障卡、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网络创业成功证明、《南通市海门区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学籍证明(在校大学生提供)、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本人社会保障卡。

(三)一次性创业补贴

1.补贴对象。首次成功创业(在我区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3年内,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且正常依法申报纳税的在校大学生和城乡登记失业人员所创办的创业主体。

2.补贴标准。一次性补贴5000元。

3.申领和支付。补贴申报材料:《南通市海门区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执照》、《居民身份证》、《学生证》(在校大学生提供)、《南通市海门区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最近两个季度(不含提交申请时所在的季度)纳税证明。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创业主体银行账户。


(四)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1.补贴对象。首次成功创业(在我区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3年内,租用区级及以上创业孵化基地(含大学生创业园、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及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且稳定经营12个月以上,正常依法申报纳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创业农民、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所创办的创业主体。初次创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基地以外自行租用合法经营场地创办的创业主体,也可享受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已从其他渠道享受政府租金补贴(减免)的各类创业主体不再享受此项补贴。

2.补贴标准。一次性补贴10000元。

3.申领和支付。补贴申报材料:《南通市海门区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申请表》、《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执照》、《居民身份证》、《学生证》(在校大学生提供)、《就业创业证》、重点群体证明材料、《房屋租赁合同》及租金收据、《南通市海门区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最近两个季度(不含提交申请时所在的季度)纳税证明。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创业主体银行账户。

(五)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首次成功创业(在我区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3年内,我区在校大学生和城乡登记失业人员所创办的创业主体。

2.补贴标准。吸纳城乡劳动者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已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每吸纳1人一次性奖励2000元。

3.申领和支付。补贴申报材料:《南通市海门区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执照》、《学生证》(在校大学生提供)、《南通市海门区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创业主体银行账户。

(六)创业基地运营补贴

1.补贴对象。经我区人社部门认定的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培训(实训)基地,以及利用自有住房首次创业(在我区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3年以内的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和在校大学生。

2.补贴标准。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培训(实训)基地通过减免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费用,扶持初次创业在校大学生和城乡登记失业人员正常生产经营1年以上,补贴10000元/个(与创业场地租金补贴不重复享受)。创业孵化基地被认定为海门区级创业示范基地的,给予10万元扶持经费奖励。利用自有住房创业的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和在校大学生一次性补贴5000元。

3.申领和支付。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培训(实训)基地补贴申报材料:《南通市海门区创业基地运营补贴申请表》、创业实体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执照、《南通市海门区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最近两个季度(不含提交申请时所在的季度)纳税证明、享受创业孵化基地减免费服务证明。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创业孵化基地银行账户。

自有住房创业者补贴申报材料: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执照、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在校大学生学籍证明、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复印件、《南通市海门区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最近两个季度(不含提交申请所在的季度)纳税证明。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创业主体银行账户。

(七)创业孵化补贴

1.补贴对象。经认定的海门区级及以上创业孵化基地

2.补贴标准。对基地内注册登记并孵化成功,搬离基地后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创业实体,每成功孵化一个创业实体,给予基地一次性补贴3000元。

3.申领和支付。补贴申报材料:《南通市海门区创业孵化补贴申请表》、孵化成功创业实体入驻基地相关协议、孵化成功创业实体搬离基地后的《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执照》、《南通市海门区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及当月纳税证明。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基地银行账户。

(八)创业项目补贴

1.补贴对象。创业项目持有人。

2.补贴标准。通过海门区级评审入库的创业项目一次性补贴1000元。

3.申领和支付。补贴申报材料:《南通市海门区创业项目补贴申请表》、创业项目持有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创业项目计划书、《南通市海门区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创业项目持有人社会保障卡。

(九)创业失败社会保险补贴

1. 补贴对象。首次创业,领取营业执照3年内的城乡登记失业人员。

2补贴标准。创业实体注销后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不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时间)以上的,可按企业存续期间实际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用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3申领和支付。补贴申报材料:《南通市海门区创业失败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身份证、企业存续期间实际纳税证明、《南通市海门区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本人社会保障卡。

(十)创业实习补贴

1.补贴对象。城乡失业人员和毕业前两年的在校大学生及相应创业实习(孵化)基地。

2补贴标准。1.生活费补贴:每人每月当年我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5%(四舍五入,取整数);2.实习指导费补贴:每个项目1000元;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补贴:120元/人。

3申领和支付。补贴申报材料:《南通市海门区创业实习补贴申请表》、《南通市海门区创业实习情况记录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南通市海门区创业实习情况鉴定表》、《南通市海门区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为创业实习学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发票。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生活费补贴拨付到实习学员社会保障卡,实习指导费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补贴拨付到实习基地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 就业见习补贴

1.补贴对象。年龄在20-28周岁、无就业经历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距毕业时间不足6个月的在校大学生)、16-24周岁海门籍城乡登记失业青年(含距毕业时间不足6个月的在校中职、技校类学生)。见习学员原则上只能参加一次就业见习。全日制普通高校学校学生,见习期限一般为3至6个月。困难家庭见习学员见习后未能就业的,经批准可再次见习,但见习期限累计不超过12个月。失业青年见习时间一般为3-12个月。

2.补贴标准。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为我区公布的当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75%(四舍五入,取整十数)。带教补贴为每人每月200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为每人120元,见习基地提前录用见习人员可按见习协议期限继续享受相关见习补贴。

3.申领和支付。见习补贴申报材料:《就业见习协议》、《南通市海门区就业见习人员申请审核鉴定表》、《南通市海门区就业见习人员备案花名册》、《南通市海门区就业见习补贴申报表》、《南通市海门区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见习单位发放生活费银行打卡证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的发票或加盖保险公司缴费人员明细复印件、见习人员考勤明细、见习基地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复印件。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见习基地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见习学员生活费由见习基地先行支付给见习学员本人。见习结束后,与其它见习补贴一并向人社部门申报。

第十三条  其他补助

企业招聘补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就业奖励、劳务基地建设运行费补贴、创业服务中心运行费、创业引资奖励、创业活动费、定点培训机构监管网络服务费、人社基层平台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维护、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其他就业补助资金根据相关文件执行或由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共同研究确定。

第三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业务财务一体化管理,积极推进网上申报、网上审核、联网核查,加强风险防控。

    第十五条  已享受财政同类(类似)补贴补助的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就业资金补贴补助。

第十六条  各项就业补助资金申请时限要符合有关规定。享受对象在规定时限内向人社部门申请,逾期不予办理。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申领补贴的,应在资金拨付前,将申请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补贴项目及标准等,通过部门网站或公共就业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7天。原则上不予公开家庭住址、联系方式、银行卡号、身份证号、家庭困难状况、身体残疾情况等涉及个人隐私的敏感信息。

第十八条  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就业补助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今后涉及到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调整就业补助资金支出范围、对象、标准及享受条件的,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其他本办法未列入、但省级以上文件有规定的补贴项目,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执行。《关于印发<海门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海人社发〔2020〕55号)同时废止。其他涉及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关于印发《南通市海门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