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通市海门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复核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区镇(街道)农村工作和社会事业发展办公室(农村工作和建设管理办公室、农村工作办公室):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扩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队伍,规范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现行的《南通市海门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复核暂行办法》(海农发〔2021〕5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南通市海门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复核暂行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望迅速组织学习,领会精神实质,并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南通市海门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复核暂行办法》(修订)
南通市海门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