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使用童工,罚!
来源: 南通市海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1-11-16 13:42 累计次数: 字体:[ ]

违法使用童工,罚!

案情简介:2020年12月25日,南通市海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执法大队接到电话举报,某小吃店有使用年龄小的员工,要求查处。

接到举报后,我局综合执法大队随即派员上门调查,发现该单位于2020年12月5日招录用了15岁的张某,一直使用至12月25日,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约定每月3500元,已付生活费700元。老板称不了解童工概念,另因张某身材较高,且为周边邻居孩子,单位在录用张某时未核查其身份证件。

    案情处理:我局综合执法大队经立案调查核实后,分别依据《劳动法》第九十四条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关于“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规定,作出决定如下:1.对用人单位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责令用人单位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案情分析:这是一起典型的用人单位违法使用童工案件。根据《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四条分别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本案用人单位对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也未履行录用核实身份证明,并保存相关核查资料的义务,导致违法使用童工,受到相应的处理。

近来,我局已处理多起童工案件,在此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尤其是小企业、个体工商户,首先要增强法律意识,知道违法使用童工是法律的底线,需要广大用人单位遵守并时刻提高警惕;其次,在招录用人员时,一定要核查应聘人员的身份证明并保存相关核实材料,不能因为身高、长相、熟人等情况就不去核查,最后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