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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海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号:
成文日期: 2018-08-24 发布日期: 2018-08-24 有效性:
名称: 关于印发《海门市人才工作站设立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海门市人才工作站设立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海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8-08-24 16:49 累计次数: 字体:[ ]

关于印发《海门市人才工作站设立和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各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经研究同意,现将《海门市人才工作站设立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海门市财政局

20171210


海门市人才工作站设立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展引才渠道,加速集聚各类高层次人才来海创新创业,充分运用市场化方式引才,根据《关于印发<中国南通海外人才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通人社外〔20178号)、《关于“创业海门523”人才计划的实施意见》(海委发〔20167号)和《关于在招商引资中同步推进招才引智的实施意见》(海办发〔2017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海门市人才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指海门市委、市政府为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而设立的工作联络站,是宣传推介海门和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的窗口、桥梁和纽带,分国内人才工作站和海外人才工作站。国内人才工作站主要依托知名人才服务机构和猎头机构、知名科技园区(孵化器)、知名高校院所就业指导中心等相关部门、海门市驻外商会等设立;海外人才工作站主要依托国家“千人计划”专家联谊会海外联络站、企业驻外机构、海外侨团组织、留学生社团、知名高校等设立。

第三条 海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工作站的审批和指导,海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设站申请受理、业务指导、联络服务、管理考核、经费拨付等工作。

 

第二章  设立

第四条 凡有意设立工作站的组织或机构,向海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设站申请。

第五条 提出申请的组织或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一定经济实力和良好信誉,对我友好,不附加任何政治条件。

(二)具备从事开展人才智力交流业务必需的人员、办公场所和设施,具有丰富的引才荐才经验。其中全职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在所在城市中心城区或科研机构、高科技产业聚集地带有固定办公场所。

(三)与当地高校院所、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知名企业、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等有良好的关系,了解所在地区人才特别是高层次人才的情况,掌握一定的高层次人才资源信息。在当地人才中具有较强的宣传推介能力和影响力。

(四)具备独立承办引才引智活动的能力。

第六条 申请设立工作站的组织或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门市人才工作站设立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固定办公场所证明;

(四)单位简介(基本情况、网络平台、领域专长、人才资源、社会资源、宣传能力、大型活动承办经验等);

(五)3个以上成功案例(高层次人才引进、项目引进、会议活动等)。

第七条 海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组织或机构设站申请后,会同人才办、科技局等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择优确定工作站设立建议单位,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第八条 海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设立单位签订《海门市人才工作站协议》,颁发证书,授权其以工作站名义开展相关业务。工作站可悬挂“海门人才工作站”标牌。

 

第三章  职责

第九条 宣传推介。定期向海内外人才发布海门经济社会发展概况、重点产业布局和产业政策信息,宣传海门人才发展环境和吸引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海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积极做好人才政策咨询和服务,每年至少为海门组织一次招才引智专题推介;

第十条 人才与技术交流。根据海门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围绕生物医药、海工装备、新材料等海门重点产业集群,帮助吸引一批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的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到海门创新创业,努力为海门引进一批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急需的领军人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高层次人才来海考察;

第十一条 联络协调。协助海门赴当地开展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活动,负责联络、宣传、接待等工作;为有意来海门参观考察、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做好海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海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人才智力交流业务。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二条 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每批管理期2年,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申报,期满不再续约的,即行终止工作站资格。

第十三条 每个工作站设站长1名,由设站单位从当地人才中具有较高威望、具备开展工作所需的基本素质的人员中择优选配,并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相关工作人员。站长须经海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站长聘期与工作站管理期相同。

第十四条 建立业务核准制度。工作站开展海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海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任务以外的业务,必须向海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开展。若擅自以工作站名义从事职责范围以外的业务,一切责任均由设立工作站的组织或机构承担。如若造成负面后果,将追究设站单位责任直至终止合作,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建立引荐人才项目报备制度。工作站应在引荐人才项目成功后一个月内,将引荐情况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登记,引荐成功日期以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之日为准,备案记录将作为奖励性工作经费发放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建立绩效评估机制。工作站管理期届满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人才办、科技局等部门对工作站进行工作业绩评估。评估分优秀、良好和一般三个档次。评估为优秀的,管理期满后自动续期2年;评估为一般的,取消工作站资格。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七条 对经批准初次设立的海门市海外人才工作站,给予每站10万元的开办费;国内人才工作站给予每站5万元开办费,主要用于工作站日常办公、专题推介联络、对接活动协调等。在工作站所在地举办专题人才活动,费用另行计算。

第十八条 对成功引荐各类高层次人才来海创业的,按照《关于加快引进和培育国家“千人计划”人才(项目)的激励办法》《“创业海门523”人才计划的实施意见》《关于在招商引资中同步推进招才引智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给予相应引才奖励。

第十九条 工作站负责人可以由海门市“引才大使”兼任,但奖励补助工作经费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拨付。

第二十条 所需经费从市人才专项经费中列支,由海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拨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海门市人才工作站设立申请表》

 

 

 

 

 

 

附件:

海门市人才工作站设立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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