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45260/2019-00096 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通知
发布机构: 海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号:
成文日期: 2019-10-14 发布日期: 2019-10-14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
关于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
来源: 海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9-10-14 13:34 累计次数: 字体:[ ]

关于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

市各参保企业:

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积极应对宏观经济变化,着眼于稳就业大局作出的一项重大部署,对稳定就业岗位和服务企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把这项惠企利民政策落到实处,根据省人社厅等6部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132号)和省人社厅《关于加快落实稳岗返还政策的通知》(苏人社函〔2019〕360号)文件精神,对2018年度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2018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稳岗返还申请条件

稳岗返还申请条件为: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和“僵尸企业”名单;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2018年度缴费满12个月且仍在正常参保缴费;2018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3.8%。

企业裁员率=(上年初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上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年度内退休及死亡人数)/上年度月均失业保险参保人数。

二、稳岗返还申请须知

1、2018年度稳岗返还申请截止时间:2019年11月20日。

2、请各参保企业认真对照申请条件,准确计算企业裁员率,及时至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失业保险经办窗口办理申请手续。

3、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企业稳岗返还申请表》一式二份;上年度初、上年度末以及上年度退休、死亡等自然减员人员的花名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上述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4、稳岗返还经办地址:海门市行政审批局21号失业保险经办窗口(海门市长江南路777号)。咨询电话:82212718。

                           海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