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45260/2018-00033 | 分类: | 0 | ||
发布机构: | 海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 | 号 | ||
成文日期: | 2018-08-24 | 发布日期: | 2018-08-24 | 有效性: | |
名称: | 是承揽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
是承揽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案例简介】 2016年8月11日,李某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称其自2015年5月至2016年7月间,在本市某酒店厨房做辅助工作,单位未依法支付其工作期间的加班工资,及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受理立案后,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酒店负责人认为,秦某承揽了厨房业务,酒店与秦某签订了承揽协议,李某是秦某招用的,与酒店不存在劳动关系。经监察员调查取证,发现秦某不符合承揽关系的特征,实质上是酒店的厨师长,负责厨房工作。秦某、李某等厨房工作人员均为酒店的员工,酒店应依法支付其加班工资、缴纳社会保险。
【争议焦点】 本案中,对于李某的加班工资和社会保险并无争议,争议的焦点主要是酒店与秦某属于承揽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案例评析】 所谓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场地、技术和劳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其特征是一种典型的以完成工作为目的的民事法律关系,注重的是工作成果,而不是工作本身的过程。承揽人与定作人是完全平等的民事关系,定作人提出定作的要求,由承揽人自主完成。承揽方无须接受定作方的监督、管理、指导和指挥,不存在劳动时间和劳动纪律问题,工作场所、生产条件由承揽人本人负责提供,劳动报酬一般一次性支付。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泛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与另一方的生产资料相结合,为实现劳动成果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劳动法》中所规范的劳动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特征:1.劳动关系是在现实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者有着直接的联系。2.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劳动者所在单位。3.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所在单位的成员,要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章以及有关制度。 本案中,酒店虽然与秦某签订了承揽协议,但从协议的内容看,强调的不是秦某应交付的工作成果和酒店应付于工作成果的报酬,而是要求秦某及包括李某在内的厨房工作人员须遵守酒店制定的上下班制度和质量管理制度及安全生产管理等制度。从履行的情况看,秦某拥有酒店厨师长的身份,秦某使用的工作场所、厨房设备、电力设施等都由酒店提供,酒店每月支付秦某、李某等厨房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由此可见,本案中的承揽关系不成立,各要素恰好符合劳动关系。酒店只是凭借承揽协议之名,掩盖其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规避酒店应负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