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45260/2020-00018 | 分类: | 其他\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海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20-02-13 | 发布日期: | 2020-02-13 | 有效性: | |
名称: | 市人社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
海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海人社发〔2020〕13号
关于印发《市人社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市人社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海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月30日
市人社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南通市委、海门市委对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有效遏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扩散和蔓延,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与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人社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遵循“及早预防、及时处理”的方针,坚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明确职责、行业管理,依法规范、快速响应,各部门科室加强协作,众志成城,为全力抗击疫情贡献人社力量。
二、组织体系
成立市人社局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党组书记、局长陆冬辉任组长,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科室、下属单位中层正职为组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协调我局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防范和处置工作,传达落实上级文件精神。落实值班制度,每天安排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值班,及时收集、分析、传递疫情防控最近动态。
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成员的主要职责包括:根据我局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符合实际的疫情防治工作方案;监测并汇总上报疫情发生情况;指导并检查督促各科室、单位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配合相关部门广泛深入地开展新冠病毒肺炎和其他传染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传染病预防知识,提高干部职工的科学防病能力;总结推广人社系统防治工作的做法和经验。根据上级疫情控制措施的相关要求,对局系统工作及时做出调整,并将责任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人;建立工作人员缺勤登记制度和体温检测制度,及时了解干部职工身体状况,发现发烧、咳嗽等症状的工作人员,要及时督促到医院就诊,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做好办公场所的消毒工作,努力改善卫生条件,保证办公场所及公共服务区域的清洁卫生和空气流通;及时汇报疫情发生情况,并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及各区镇做好对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消毒等工作。
三、工作任务
1.加强疫情预防。各科室、单位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坚持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的原则,配合做好全市疫情监测报告网络建设。亲朋好友中如有从湖北地区回海的,应及时向所在村(社区)汇报,并电话劝说其到我市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隔离观察。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健康教育宣传活动,提高干部职工自我保护意识,有效预防疫情传染。根据疫情情况,适时调整现场办事窗口工作时间和工作方法,防止交叉感染,阻断疫情传播。
(责任单位:各科室、各单位)
2.稳定受疫情影响企业职工就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责任单位:就业处)
3.疫情期间取消公众聚集活动。认真贯彻落实“非必须,不举办”的原则,暂停举办“2020年春季人力资源招聘周活动”“新春外来人员招聘会”现场招聘活动,改由通过“海门就业”“海门人才招聘官网”微信公众号开展线上招聘。暂停举办 “春季赴外招聘”“在外流动党员座谈会”“学子看家乡”等人员聚集的人才交流活动。
(责任单位:就业处、人才中心)
4.疫情期间暂停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贯彻落实疫情防控行业管理责任,指导我市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暂停近期职业技能线下培训课程,部分理论课程采取网上教学培训的方式开展,切断新型冠状病毒的潜在传播链。
(责任单位:职鉴中心)
5.开辟疫情医护人员的工伤保险绿色通道。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认定为工伤。在接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对事实清楚、材料完整的,在受理后3日内完成工伤认定工作。将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所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保障上述人员在感染及治疗期间的工伤医疗待遇。
(责任单位:工伤科、社保处)
6.保障受疫情影响停工人员最低工资待遇。企业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江苏省规定的办法执行。
(责任单位:综合执法大队、仲裁院)
7.保障疫情相关人员工资待遇。指导企业做好因新型冠状病毒致其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待遇保障。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满、隔离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责任单位:综合执法大队、仲裁院)
8.适当延长受疫情影响的案件审理期限。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责任单位:仲裁院)
四、工作要求
1.加强宣传引导。做好疫情科学防护措施的宣传普及工作,第一时间将市委市政府要求和部、省、南通相关文件通知到全体人员,确保每名工作人员了解、遵守上级文件精神。定期发布健康提醒,提高干部职工的防控意识和防控能力,养成良好个人卫生习惯,做到不信谣传谣造谣、不搞违规聚餐、不去人员集聚场所、不接触食用海鲜和野生动物、不随意丢弃废弃口罩等垃圾,以对个人、家庭、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疫情防控预防工作。
2.加大排查力度。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成员要逐一与本单位所有人员取得联系,深入排查近期去过湖北等地区人员、可能接触湖北等地区返海、来海人员的情况,动员其主动申报和检测,按照相关要求实施隔离,并配合医学观察和留验筛查。
3.严格责任追究。要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科学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对疫情防控过程中因人员失职、渎职或处置不合理等导致疫情发生、加重、扩散的,将严肃追究责任,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严重的移交司法处理。
生命重于泰山,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在疫情面前,人社干部职工要学习钟南山院士“逆行而上”的坚守和担当,以科学有效的办法和“不破楼兰终不还”的决心勇战疫情,坚决护佑百姓生命财产安全,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人社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