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45260/2020-00146 | 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社会保障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海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20-07-09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相关政策的实施意见 |
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相关政策的实施意见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各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71号)和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通市财政局《关于南通市区贯彻落实扩大失业保险保险范围相关政策的实施意见》(通人社就〔2020〕1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扩大失业保险金享受范围
1.超龄享受失业保险金。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
2.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自2019年12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应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失业人员停保次月起计算)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11个月)的失业人员,可按核定标准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二、阶段性发放失业补助金
1.申请条件。2020年3月至12月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以及2020年3月至12月期间新增的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
2.补贴标准。失业补助金标准为750元/人?月,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月领取。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领取期间不同时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3.停发条件。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录用(或自主申报就业)、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以及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停发失业补助金。
4.其他规定。根据申领时间,实际发放时间最长可至2021年6月。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一次,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享受。发放失业补助金期间,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转入)。
三、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做好“六保”工作的有效举措,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决策部署上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让惠民政策早落地、失业人员早受益。
2.加强宣传,优化服务。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全面开展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网上申领,优化经办流程,加强信息共享和数据比对,为失业人员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海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海门市财政局
2020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