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46140/2017-00025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中国海门 | 文号: | 号 | ||
成文日期: | 2017-07-01 | 发布日期: | 2017-07-01 | 有效性: | |
名称: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暴雨雷电等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工作的紧急通知 |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防汛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我市已开始进入汛期,据气象部门预报,未来两到三天我市将有阵雨或雷雨,局部地区将有短时强降雨、雷雨大风等强对流天气。恶劣的天气将给我市的防汛防涝工作带来严峻考验。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各地、各部门要立足于防大汛、抗大灾,全面落实应急预案,充分做好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措施准备,进一步做好恶劣天气防范应对各项工作。
1.思想上要重视,切实增强做好恶劣天气防范应对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防范应对恶劣天气作为当前重要任务,进一步深化认识,严肃纪律,积极行动,全面落实工作责任制,全面做好组织动员和督导检查工作,真正做到组织到位、预案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人员到位,确保防御工作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各区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党政负责同志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靠前坐镇指挥,及时掌握暴雨雷电等灾害性天气发展变化,周密安排各项防范工作,掌握防御工作的主动权。坚持安全第一、生命至上,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全力抓好各项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工作上要精准出击,切实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各区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预案要求和职责分工,通力协作,共同做好防范应对工作,重点加强对港口锚地、危房校舍、简易工棚、旅游景区、建筑工地、工贸企业等重点部位和设施的安全检查,全面落实防御措施。对于发现的风险隐患和漏洞,要立即采取坚决措施抓紧整改,尽快消除隐患。
气象部门要密切监视天气动向,加密监测频次,及时对降雨范围、雷电大风等情况作出滚动预报。
宣传、气象等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互联网、短信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暴雨雷电等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提高公众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能力。
水利部门要对各类水利工程再次进行检查,提前预降城市内河水位,病险塘坝要降低水位或空库运行,河道要及时清除行洪障碍,沿江沿海各闸站要提前做好开机准备和备用电源检查。江海堤防和沿江沿海码头等重点区域要严格管控措施,特别是重点险工险段要增加防守人员,备足抢险物料,做好应对险情准备。
农业部门要及时掌握天气变化情况,提前做好设施蔬菜、果品大棚、大中型畜禽养殖场等易受损害的场所先期防范工作,督促加快水稻栽插进度,指导做好在田作物管理,最大限度减少农业损失。
建设部门要对城区河道、排水管网、雨水井、排水泵站和低洼地区、在建工程、地下空间进行全面检查,认真做好清淘、疏通和维修工作,提前落实排涝应急抢险力量和设备,一旦发生大面积积水,对易积水地区和重点施工场地,要采取强排措施、及时排除涝水,尽量缩短积水受淹时间。要加强道路绿化、公园绿地的安全管护工作,及时做好倒伏树木的清理和扶正支护工作,防止发生次生灾害。要对老旧危破房屋、简易住宅楼、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房屋、易涝低洼片区及征而未拆等区域的重点房屋、重点部位,进行安全复查和排涝检查,采取动员迁出、防灾避险等措施,保障房屋住用安全。
交通部门要做好水运和公路交通设施、工程、装备的防洪安全,保障公路干线和航道畅通。
海洋与渔业部门要密切关注沿海风浪情况,严格落实暴雨雷电等灾害性天气期间渔船禁止出海相关规定,坚决杜绝渔船私自出海现象的发生,确保出海船只、沿海施工单位和近海渔业养殖人员安全。
城管部门要做好户外广告牌等安全监管工作,确保不因恶劣天气发生意外。
电力、通讯、供水、燃气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城乡基础设施的防护和巡查,全面落实保安全、保运转措施,确保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不受影响。
安监部门要督促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重点企业加强危化品区域值守看护,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教育、民政、卫计、旅游、人防等部门要重点加强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卫生院、敬老院、旅游景点、避灾场所等重要场所的安全检查和巡查,确保安全度汛。
3.责任上要强化合力,切实保障各项防范应对工作有力展开。各区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和相关预案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防范应对暴雨雷电等灾害性天气的合力。要备足防汛物料,落实抢险力量,强化应急调度,确保应急之需。各级抢险队伍要进入待命状态,一旦发现险情,立即组织抢险,全力减轻灾害损失。
4.切实加强应急值守。各区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保证通讯畅通,遇有重要情况要第一时间上报(原则上不超过半小时),并按照防汛预案果断决策、及时处置,确保不发生重大险情。对迟报、漏报、瞒报、谎报有关灾情信息的,市政府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以上通知,请迅速贯彻落实。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