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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中国海门 文号:
成文日期: 2016-05-26 发布日期: 2016-05-26 有效性:
名称: 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意见
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意见
来源: 中国海门 发布时间:2016-05-26 00:00 累计次数: 字体:[ ]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海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审计监督的范围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由财政性资金投资、参与投资或由行政事业单位自筹的其他国有资产投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其范围主要包括:

1、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

2、上级政府及部门专项资金补助资金的项目;

3、接受或者使用社会捐赠的项目;

4、社会公益性资金投资的项目;

5、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二、审计监督的内容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如下:

1、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2、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3、工程质量情况;

4、土地使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5、工程造价情况;

6、投资绩效情况;

7、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三、审计监督的方法

为了提高审计工作效率,确保审计质量,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采取分级分档审计监督的方法,其具体操作流程和标准为: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结算表》,其中:投资额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由施工单位将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送市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市行政中心14楼)审计。凭该中心出具的《审定单》,由施工单位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领取《三厂工业园区工程建设资金支付审批表》,办妥审批手续后再到园区财政局报支工程款。送审经费承担事宜以合同约定为准。投资额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凭《竣工验收结算表》,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初核,经园区审计室复核后,办理《三厂工业园区工程建设资金支付审批表》,再到园区财政局报支工程款。

四、审计监督的要求

1、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在相关合同中列明,必须经过审计机关审计后,并以审计结论为依据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

2、建设单位在订立与项目有关的各项合同时,应明确项目审计结束前的工程款支付累计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80%,保留的待结价款应在结算审计完成后才能结清。未经结算审计,不得结清工程款。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凡工程结算应送审而未送审的项目以及采取资格预审和邀请招标必须实施标底审计而未送审的项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进行招标,财政部门不得拨付资金,审计机关不进行结算、竣工决算审计。

4、园区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违规问责力度,经常开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专项检查,对违反本《意见》的单位和个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5、园区直属单位和各行政村的各类投资项目全部参照本《意见》执行。

以上意见,请即遵照执行。

 

 

 

海门市三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