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46140/2017-00018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中国海门 | 文号: | 号 | ||
成文日期: | 2017-05-27 | 发布日期: | 2017-05-27 | 有效性: | |
名称: | 三厂工业园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实施办法 |
为加快生态文明建设,顺利推进禁养区内畜禽养殖(户)关闭拆除工作,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的防治,促进全区畜禽养殖合理布局和畜牧业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市政府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管理工作的意见》(海政发[2016]57号),《海门市“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海委发[2017]7号)精神,结合三厂畜牧业实际,经园区研究决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为目的,以“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生态化”综合治理为方针,从源头上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控制,促进我区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发展。
二、整治范围
对全区范围内畜禽养殖场所进行综合治理,主要包括:对禁养区内确需关闭拆除的畜禽养殖场(户)予以关闭拆除;对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户)依法全面实行规范整治。
三、整治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各相关村是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辖区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主动联合各相关职能部门,着力推进辖区内畜禽养殖场(户)综合治理,形成治理合力,确保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二)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畜禽养殖污染主体为畜禽养殖场(户),畜禽养殖场(户)自然成为治理主体,自行承担治理费用。各相关单位要积极予以指导并落实综合治理各项要求。
(三)依法整治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严格依法推进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公开、公平、有序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四)统筹兼顾、稳步推进原则。既要治本堵源、又要合理引导,稳步推进关闭拆除、综合整治等措施,通过前引后推达到标本兼治。
(五)政府引导、合理补偿原则。对关闭拆除的畜禽养殖场(户)给予适当的补偿;对粪污达标治理到位的畜禽养殖(户)财政给予适当的补助。
(六)联合整治、长效管理原则。既要按照综合治理要求和任务分工,强化整治中的横向联动,又要积极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巩固专项整治成效。
四、整治要求
2017年9月底前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拆除任务。2017年底前对生猪存栏500头以上、牛存栏5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户)及举报频繁、环境影响恶劣的养殖场(户)必须完成粪污治理任务;对偷排、直排、漏排的养殖场(户)环保部门必须依法查处,并纳入整治范围。确保2017、2018、2019、2020年规模养殖场粪污治理率分别达到70%、75%、85%、90%以上,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分别达到94%、95%、97%、98%以上。
(一)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拆除。对园区划定的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拆除,补偿标准按《海门市畜禽养殖粪污治理补偿及验收办法》实行。对《市政府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管理工作的意见》出台后,禁养区内新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户)一律关闭拆除,市财政不予补偿。
(二)现有畜禽养殖场(户)规范整治。限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对现有畜禽养殖场(户)必须依法全面规范整治,按照畜禽粪污整治达标处理要求,建设相应的沼气发电并网设施、沼气发酵池、场内贮粪池、田头调节池、堆粪棚(场)、污水沉淀池、雨污分流设施、氧化塘、异位发酵床、干湿分离机、专用运输车辆、粪污管道等处理设施设备。建设的粪污处理设施设备种类、容量及生产工艺等必须满足养殖生产雨污分离、粪污减量化收集与存放、无害化处理、转运等需要。收集处理的粪尿、沼渣沼液等必须落实农牧结合、林牧结合或第三方处理循环利用等措施,进行粪污综合利用,实现达标排放,不得违法违规污染环境。对于粪污治理达标的按《海门市畜禽养殖粪污治理补偿及验收办法》予以适当补助。不能建成达标粪污处理设施设备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一律予以关闭拆除。
(三)新(扩)建畜禽养殖场(户)管理。适养区内畜禽养殖遵循总量适度、动态平衡、优化结构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饲养畜禽品种、规模。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符合市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按相关规定办理用地、环保等审批手续,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等制度。违规建设的畜禽养殖场(户)一律按违章建筑予以关闭拆除。
五、畜禽粪污达标处理要求
(一)生猪存栏500头以上或牛存栏5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推荐使用干清粪,使用水泡粪的要进行节水改造。要求有雨污分流设施,有与养殖规模及粪污清理周期相匹配的场内贮粪池、田头调节池(场内贮粪池加田头调节池总容量大于0.8立方米/头猪以上)、氧化塘、堆粪棚(场)等粪污贮存设施,有厌氧发酵池、沼气池、沉淀池、干湿分离机、异位发酵床等粪污处理设施,有粪污沼液沼渣输送设备(管道或粪车),建有与土地消纳相适应的种植基地、或有与土地消纳相适应的供肥协议(3-5头猪/亩)、或有与肥料生产企业的合作协议,无污染物排放。
(二)生猪存栏20-499头或牛存栏5—50头的养殖场(户),使用水泡粪的要进行节水改造,没有使用水泡粪的必须采用干清粪办法清理粪便。有雨污分流设施,有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场内贮粪池、田头调节池(场内贮粪池加田头调节池总容量大于0.8立方米/头猪以上)、堆粪棚(场)或异位发酵床, 建有与土地消纳相适应的种植基地、或有与土地消纳相适应的供肥协议(3-5头猪/亩)、有输送设备(管道或粪车),能定期将粪污输运到田头调节池或粪污处理中心,无污染物排放。
(三)家禽年存栏10000羽以上或羊存栏600只以上的规模养殖场,要求有与规模相匹配的堆粪棚(场),粪便全部还田或委托第三方处理(要求签订协议),不得污染环境。
(四)畜禽养殖场(户)委托专业服务组织运输的,应签订委托运输协议,明确职责义务。
六、整治步骤
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分七个阶段实施,2020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7年4月底前)。各村组织专门力量对辖区内所有养殖场(户)基本信息、畜禽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基本情况进行全面彻底排查,形成禁养区内确需关闭拆除畜禽养殖场(户)清单和其他应当纳入畜禽粪污整治对象的现有畜禽养殖场(户)清单。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定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户)限期关闭拆除实施方案和月计划进度。制定限养区、适养区畜禽养殖场(户)粪污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和季度计划进度,报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兽医站,下同)。
(二)宣传发动阶段(2017年5月底前)。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过拉横幅、贴通告、发告知书等形式,全面开展宣传工作,向全体养殖场(户)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整治的目的意义、目标要求及时间步骤,各村要广泛召开动员会、订立责任制度,切实提高养殖场(户)自觉治理的环保意识,营造全民参与、合力整治的舆论氛围,促进养殖场户主动参与专项整治工作。
(三)禁养区养殖场(户)关闭拆除阶段(2017年9月底前)。各相关村按计划进度全面完成“禁养区”范围内畜禽养殖场(户)的关闭拆除工作,并建立相应台账和长效管理机制。
各村(居)负责与养殖场(户)签订关闭拆除协议,经园区审核后公示补偿,并督促已签约养殖场(户)自行对存栏畜禽进行处理和关闭拆除养殖场。
相关村对照各自关闭拆除工作目标,对照具体实施方案,编制工作时间表,落实责任人,有计划地推进关闭拆除工作,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成效。对逾期未拆除的养殖场(户)启动强制拆除工作。
(四)粪污治理阶段(2017年-2020年)。各村在畜禽养殖污染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照整治畜禽养殖场(户)清单,按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按序时进度全面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根据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按照养殖场(户)承诺、申请、村(居)初审、 (环保、兽医)审核、园区政府复核、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程序,确定整治对象和方案。列入整治的养殖场(户)填写《畜禽粪污治理设施建设项目申报表》,出具《粪污治理设施建设承诺书》,园区政府对整治方案的可行性负责。每年9月底前完成各年度粪污治理任务。
(五)整治处理阶段(2017年-2020年)。对规定期限内未能自行拆除的应当拆除的养殖场(户)启动强制拆除程序。对未按规定期限完成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的养殖场(户),责令整改或实行行政处罚,直至整改到位或关停。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养殖场(户),以及对直排、偷排、乱排粪污或被举报频繁、环境影响恶劣的畜禽养殖场(户)限期关闭拆除。
(六)总结验收阶段(2017年-2020年)。每年10月底前各村对当年度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任务完成情况及时组织自查初验,园区将初验合格的整治情况,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各养殖场(户)粪污治理设施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并会同环保、农业、监察、审计等部门,对第三方验收合格的养殖场(户)按10%的比例抽检。抽检合格率低于95%的,责成第三方验收单位重新验收。验收合格的可以继续养殖,验收不合格的须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再次接受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一律关闭。
(七)长效管理阶段。各村专项整治工作完成后、要加强畜禽养殖的监管,建立畜禽养殖长效监管机制,将监管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管理范畴,群防群治,层层落实责任,特别是加强落实村级监管责任,并建立考核办法。形成村自觉抓畜禽养殖监管的自觉性,切实巩固和深化整治工作成效。
1.行业自律、主体担当。本着“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畜禽养殖场(户)内部环境管理制度,落实养殖场(户)“一场(户)一案”的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做到因场制宜,管不漏户。
2.健全网络、层级监管。本着“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三级监管网络,层层负责。强化村民自治,完善村规民约,与养殖户签订无污染承诺协议,设立举报信箱,增强村民自我监督意识。强化“四位一体”日常巡防制度,建立巡查台帐和巡查考核机制,做到巡不漏户、巡不漏村、巡有发现。加大“四位一体”督查处罚制度,建立台账,严格考核,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查处。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成立三厂工业园区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负责统筹推进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管委会主任任组长,分管副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办公室、纪工委、宣传、农工局、畜牧兽医站、派出所、财政局、国土所、环保、建设、城管局、审计、信访、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厂分局、农机、供电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各村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畜牧兽医站,建立联合会审制度,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协调对接、组织推动、联络沟通、情况汇总、考核反馈等工作。各村也要相应成立专门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和实施,明确责任、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编制工作路线图、时间表,落实具体措施,有计划地推进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拆除和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各项工作,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成效。
(二)明确重点,落实职责。各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负总责。切实履行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村委书记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是直接责任人,环保、土管、城建、畜牧兽医、农工局、水利和村(居)委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的关闭拆除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实行每月信息报送制度;对现有畜禽养殖场(户)粪污治理实行“一户一方案”、“一户一档案”制度,要制定工作计划,实行季度信息报送制度,确保按序时进度完成专项整治工作。
相关部门要紧扣职能职责,整体联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做好监督查处、舆论宣传、指导服务、资金安排等保障工作。
环保:负责所有畜禽养殖污染的监督管理和畜禽养殖污染违法行为的界定,对全区畜禽养殖业环境评价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排查,对畜禽养殖场(户)违法排污行为依据环保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指导督促畜禽养殖污染整治。
畜牧兽医站:负责全区畜禽养殖规划布局和种畜禽栏存数量的界定,研究制定养殖场户粪污治理技术路线、设施建设标准,做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技术指导和服务,指导建设标准化、规范化的畜禽养殖场。
国土:负责畜禽养殖场(户)的用地管理,配合属地村及时制止(含拆除)在建违法占地行为,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城建、城管部门:做好禁养区和非禁养区内各类畜禽养殖违章建筑依法拆除工作。负责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养殖场,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严格畜禽养殖场(户)环保审批。
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厂分局:负责对列入关闭除拆或逾期未能治理达标而需要停业、关闭除拆或搬迁的畜禽养殖场(户),责令限期办理工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者,责令办理注销登记直至吊销期营业执照。
供水、供电部门:配合强制关闭拆除养殖场(户)的停水、断电工作。
水利站:负责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做好对各类养殖场(户)向河道排污的查处。
农机:负责畜禽粪污处理、利用等机械设备的引进和技术推广等。
财政:负责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经费保障。
宣传:负责全区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负责全区禁养区畜禽养殖关闭拆除和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报道,曝光污染严重的养殖场(户),宣传粪污治理和综合利用等技术。
纪工委:负责畜禽养殖场(户)综合整治情况督促检查,成立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督查小组,对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对专项行动期间因疏于管理、责任不落实、工作推诿实行责任倒查,确保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派出所:负责重大环境污染案件的查处,积极配合和支持各部门开展执法工作,对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予以打击。
信访:负责专项整治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信访问题,做到密切关注、及时化解,确保社会稳定。
(三)加大投入,合理补偿。各畜禽养殖场(户)是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业主是第一责任人,必须承担养殖污染治理的责任和义务,积极投入资金,完善治污设施、加大治理力度,确保粪污综合利用和达标排放。纳入禁养区关闭拆除的养殖场(户)在规定时间内必须予以关闭拆除,其余畜禽养殖场(户)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污染治理责任和义务,没有有效实施粪污综合利用和达标排放的坚决予以关闭拆除。市政府对禁养区内关闭拆除的畜禽养殖场(户)予以适当补偿,对粪污达标治理到位的畜禽养殖(户)给予适当的补助,补助标准与办法按照《海门市畜禽养殖粪污治理补偿及验收办法》执行。
(四)强化宣传,严格督查。要精准宣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使生态文明建设的新理念深入人心。要重点宣传。对造成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开曝光,扩大治理效果。要提高各级领导、养殖场业主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鼓励公众参与、社会监督,增强广大养殖场(户)保护环境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常态宣传。通过横幅、自媒体等多种形式,宣传畜禽规范养殖的意义,在全社会营造出专项整治的良好舆论氛围。要严格督查。各村要按照“一户一档”要求,将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细化到每个畜禽养殖场(户),任务分解到村干部,包干负责,成立专门机构,全程加强督查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