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4636X/2022-00018 | 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20-09-07 | 发布日期: | 2020-09-07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场监管领域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 指导意见》的通知 |
南通市市场监管领域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全市民营经济发展大会暨第三届通商大会精神和南通市监察委员会、南通市司法局《关于推行涉企免罚轻罚清单加强柔性执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通司发〔2020〕63号)的要求,进一步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准确实施《南通市市场监管领域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南通市市场监管领域涉企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轻罚清单)(附件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规定》《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实施<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正确理解基本概念
不予行政处罚是指依法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处罚。注意不予行政处罚与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区别: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违法行为不成立的,行政机关依法不得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轻的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低的部分予以处罚。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
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在行政处罚的法定最低限度以下予以处罚。
二、准确把握适用原则
(一)坚持包容审慎原则。在适用时,坚持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以事实为根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行政指导等措施,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免罚轻罚后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不含:“首次被发现”条件的事项;轻罚清单第一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经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即免予处罚的事项)的,两年内不再适用免罚轻罚清单;超过两年的,应当结合具体案情,依法作出处理。对于拒不改正或免罚轻罚后6个月内再次违法的,应当依法予以严惩。对触及安全底线、食品安全、疫情防控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等领域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二)坚持柔性执法原则。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通政发〔2013〕18号)精神,加强柔性执法与行政处罚的配合衔接,综合运用行政指导的方式,通过政策辅导、行政建议、规劝提醒、走访约谈、说服教育、示范帮助等,教育、引导和促进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主体,应当以柔性执法手段代替行政处罚,采取警示、告诫、回访、复查等多种方式单独或综合运用,督促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好执法全过程记录。责令当事人改正的,应按有关规定制发责令改正文书,并对当事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做到隐患闭环。
三、严格行政处罚程序
(一)不予行政处罚程序。对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适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在立案之前的核查阶段已查清事实,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属于应当不予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的,由办案机构制作核查报告,经集体讨论同意,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履行不予立案审批后,可以责令当事人改正,不予立案。不予立案材料应当由办案机构立卷归档。
在核查阶段无法查清当事人违法行为是否属于应当不予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办案机构以及经集体讨论等认为需要立案的,应当立案调查。调查终结,属于不予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应当制作案件终结报告,报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经集体讨论批准后,按《暂行规定》的程序及相关格式文书要求,制发《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及《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程序。对应当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适用《暂行规定》。对减轻处罚的案件,应当履行集体讨论程序。
四、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健全并完善内部制约程序和制度,要在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暂行规定》等相关程序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指导意见》,进一步细化“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集体讨论”等行政处罚程序制度和内部监督机制,确保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处罚权。对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企业档案记录、信用惩戒管理等配套制度。企业受到行政处罚情况应纳入社会信用管理体系。
五、适用范围与条件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南通市市场监管系统行政执法工作,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指导意见》施行以前发现的当事人违法行为,尚未作出处理决定且符合《指导意见》明确的免罚轻罚条件的,适用《指导意见》。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的认定按照《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实施<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执行。利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实施违法行为的,不适用本意见的规定。
六、做好案件统计报备工作
以月度为单位,实行数据统计零报制。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市局办案机构负责统计填写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案件统计表、涉企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案件统计表、柔性执法情况统计表以及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统计表(附件3-6),收集至少1个相关典型案例,总结工作落实情况及亮点经验,并于下个月的3日前报送至市局法规处。其中,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认定标准除应当符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通政办发〔2015〕88号)要求外,还应当按照《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通知》(通市监办发〔2020〕49号)(以下简称49号文)规定的“报备对象”执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司法局备案。其中,对符合49号文“报备对象”的案件还应当按照49号文要求向市局报备。
联系人:沈兰华;联系电话:69818073
电子邮箱:535818075@qq.com
七、附则
(一)市场监管领域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情况及执法实践适时予以调整。
(二)本《指导意见》由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