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5〕14号),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现将海门区行政检查主体予以公布。
一、行政机关(71个)
区国家保密局
区档案局
区新闻出版局
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区教育体育局
区公安局
区公安局城中派出所
区公安局城东派出所
区公安局城南派出所
区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
区公安局三星派出所
区公安局三厂派出所
区公安局常乐派出所
区公安局临江新区派出所
区公安局海永派出所
区公安局悦来派出所
区公安局万年派出所
区公安局四甲派出所
区公安局货隆派出所
区公安局余东派出所
区公安局正余派出所
区公安局包场派出所
区公安局海门港新区派出所
区公安局东灶港海防派出所
区公安局海门港新区海防派出所
区公安局德胜派出所
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区民政局
区司法局
区财政局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区城市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区交通运输局
区水利局
区农业农村局
区商务局
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区应急管理局
区数据局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区统计局
区医疗保障局
海门区税务局
海门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海门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海门区税务局滨江税务分局
海门区税务局海门税务分局
海门区税务局三星税务分局
海门区税务局包场税务分局
海门区税务局临江税务分局
海门区税务局四甲税务分局
海门区税务局悦来税务分局
海门区气象局
海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海门生态环境局
海门街道办事处
三厂街道办事处
包场镇人民政府
常乐镇人民政府
四甲镇人民政府
余东镇人民政府
悦来镇人民政府
临江镇人民政府
正余镇人民政府
海永镇人民政府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9个)
区消防救援大队
国家统计局海门调查队
海门区烟草专卖局
区劳动就业管理处
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
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三、受委托组织(12个)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区档案馆
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区突发事件应急预警中心
区卫生监督所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区排水管理中心
区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
四、有关事项
1.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必须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
2.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中介机构以及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3.行政检查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因机构改革、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等情况导致行政检查主体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报区司法局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