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46335/2015-00121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中国海门 | 文号: | 号 | ||
成文日期: | 2015-02-15 | 发布日期: | 2015-02-15 | 有效性: | |
名称: | 海门市公证处首问负责制 |
海门市公证处首问负责制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证处接待制度,使公证接待人员和公证员对当事人的公证咨询事项负责,特制订公证接待首问负责制度。
一、公证接待室每天由公证人员值班,负责接待公证当事人和电话咨询,接待人员对接待公证当事人和来电、来访的当事人做到语言规范,热情接待。
二、按照值班接待首问负责制做好接待上作,并做好接待和受理的登记,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登记,填写公证派遣单交承办公证员。
三、在接待过程中负责证据材料的审查、校对,确认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如发现有关单位或个人故意提供伪证,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向主任提出处理意见或拒绝受理。
四、对经接待、询问、审核、符合承办条件的,在接待、办证派遣单上填写当事人所申办的公证事项,需提交的证明材料和承办公证员应收取的公证费用及交纳方法,并出具银行解款通知书。
五、对前来询问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如直接询问公证员时,该公证员应负首问责任。如发现不能办理的事项或有疑点,应当告知处负责人并通知本处其他公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