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45906/2020-00028 | 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审计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海门市审计局 | 文号: | 海审发〔2019〕16号 | ||
成文日期: | 2019-06-19 | 发布日期: | 2019-06-19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明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有关事项的通知 |
关于明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有关事项的通知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一、工程结算审计
1.市财政投资在三十万元(含)以上、区镇投资在五十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市审计局组织审计。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将施工单位编制经监理单位审核的工程结算资料送至我局进行审计。建设单位可以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以审计机关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2.市财政投资在三十万元以下、区镇投资在五十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自行组织审计。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必须在我局建立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协审中介机构资源库”中自行选择相关中介机构,原则上不得聘请资源库以外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二、工程竣工决算审计
1.区镇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审计。
2.市财政投资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须报市审计局进行审计。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计结束后3个月内,编制好项目竣工决算,报市审计局进行审计。市审计局于每年10月底前向各单位征集工程竣工决算审计项目,并按照各单位上报的项目确定下一年度审计计划,未列入我局审计计划的项目当年一般不予审计。
3.各单位应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管理。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结束后,各单位应收集项目完整档案资料并归档保存。
三、国有企业参照上述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