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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中国海门 文号:
成文日期: 2016-03-10 发布日期: 2016-03-10 有效性:
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业务文书管理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业务文书管理的规定
来源: 中国海门 发布时间:2016-03-10 00:00 累计次数: 字体:[ ]

    为了进一步明确责任,保证审计项目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现就审计业务文书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文书种类

    审计业务文书是指在实施审计项目过程中所形成的正式业务文书。包括: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结果报告、审计综合报告等。

    二、审核流程

    1.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决定书由主审人员起草、所在科室(中心)负责人复核、法制科审理、总审计师审核、分管领导签发。

    2.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结果报告、审计综合报告由主审人员起草、所在科室(中心)负责人复核、法制科审理、办公室复核、总审计师审核、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签发。

    3.凡是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在送法制科审理前,应先提交给经济责任审计中心复核。

    4.分管领导在签发征求意见稿前,应向主要领导汇报征求意见稿中的主要内容(包括审计评价、审计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并提供征求意见稿。

    三、加强管理

    1.所有审计业务文书均通过“海门市审计局办公平台”进行流转,相关复核、审理、审核、签发责任人员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应进行修改或及时退回处理。

    2.每半年由总审计师组织法制科长、办公室主任等对半年中所有的审计业务文书进行评审,对发现的问题,在全体人员会议上进行点评。

    四、责任追究

    对因业务文书存在质量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按《海门市审计局审计项目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海审发〔2013〕23号文件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