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45906/2016-00023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中国海门 | 文号: | 号 | ||
成文日期: | 2016-03-10 | 发布日期: | 2016-03-10 | 有效性: | |
名称: | 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业务文书管理的规定 |
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业务文书管理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明确责任,保证审计项目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现就审计业务文书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文书种类
审计业务文书是指在实施审计项目过程中所形成的正式业务文书。包括: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结果报告、审计综合报告等。
二、审核流程
1.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决定书由主审人员起草、所在科室(中心)负责人复核、法制科审理、总审计师审核、分管领导签发。
2.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结果报告、审计综合报告由主审人员起草、所在科室(中心)负责人复核、法制科审理、办公室复核、总审计师审核、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签发。
3.凡是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在送法制科审理前,应先提交给经济责任审计中心复核。
4.分管领导在签发征求意见稿前,应向主要领导汇报征求意见稿中的主要内容(包括审计评价、审计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并提供征求意见稿。
三、加强管理
1.所有审计业务文书均通过“海门市审计局办公平台”进行流转,相关复核、审理、审核、签发责任人员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应进行修改或及时退回处理。
2.每半年由总审计师组织法制科长、办公室主任等对半年中所有的审计业务文书进行评审,对发现的问题,在全体人员会议上进行点评。
四、责任追究
对因业务文书存在质量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按《海门市审计局审计项目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海审发〔2013〕23号文件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