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村干部的思想和作风建设,进一步完善村干部管理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村干部形象,在更高起点上实现四甲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经镇党委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村干部职责与权利
第二条:村干部在村党(总)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村干部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2、组织和带领村民走共同致富道路,大力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实行科技兴农、推广先进技术、增加农业投入、帮助村民增加收入、提高生活水平;
3、组织和带领村民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不断提高村民的生活质量;
4、积极为村民谋利益,办好本村各项事务和公益事业;
5、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本区域稳定,调解民事纠纷;
6、依法管理本村土地、水面及其他集体财产;
7、抓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好村民思想政治工作,倡导文明新风尚;
8、落实好国家的各项惠农政策,保护好群众利益,实施好社会救助,确保本辖区和谐稳定;及时向镇党委、政府反映村民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9、严格执行廉政建设各项制度,树立班子集体和个人的良好形象。
10、积极完成好镇党委、政府布置的其它各项工作。
第四条:村干部享有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村干部的人格、人身财产受到侵害时,享有上级组织和政法机关依法保护的权利。
第三章 村干部教育与管理
第六条:村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由镇党委、政府负责。
第七条:各村要建立村干部学习制度,村干部应坚持以自学为主,集中学习一般每月一次,全年不少于十二次。
第八条:村干部应主动参加各级举办的培训班,妥善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确保精力到位、时间到位。
第九条:村干部要注重班子团结,坚持民主集中制,增强班子战斗力、凝聚力;若班子闹不团结,将对责任人进行组织处理。
第十条:村干部要严格执行上下班、值班制度,周一至周五的作息时间为上午8:00—11:30,下午为1:30—5:00(按季节变化作适当调整),周六、周日必须确定一名干部在村部值班办公,并做好值班记录;每日考勤由村党(总)支部书记负责对村干部实行考勤登记。村干部未认真执行考勤制度的,每迟到、早退一次扣10元,旷工一天扣50元,每月迟到、早退三次按旷工一天计算。村干部无故缺席镇组织的各种会议、活动的,有一次扣50元。村干部上班时间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被镇效能督查领导组查实的有一次扣50元。
第十一条:村干部因事外出要履行请销假制度,(总)支部书记外出请假须经镇党委主要领导批准,其它村干部一天内经(总)支部书记同意准假,一天以上经书记同意后报镇党务书记和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准假,请假一天以上的必须到秘书室领取请假条履行手续,审批后报镇秘书室备案,并及时办好销假手续。
\n第十二条:村干部应自觉履行好村级财务制度,实行村帐镇管,报帐结算制,对不符合财经纪律的开支一律不予报销。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私设帐外帐和代收款不及时结算的行为,若发现上述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村干部应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应带头遵守社会公德,要有正确的荣辱观,不得纵容包庇地方恶势力,否则撤销职务,造成严重后果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建立村干部适度淘汰制。以村、机关、党政联席会议民主测评的形式,年终对村干部全年的德、能、勤、绩进行综合测评,按农村干部总数2-3%的比例,由镇党政联席会议票决确定淘汰对象以及淘汰类别(淘汰类别分四类:待岗留用、降级使用、提前退养、免职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村干部进行适度淘汰:
1、有参与赌博等违法违纪行为被查实的;
2、在班子内部制造矛盾闹不团结,影响工作的;
3、因渎职行为,造成村级经济重大损失及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4、不服从组织安排,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的;
5、工作态度消极,未完成中心工作目标50%的。
被党政联席会议票决确定的停职、免职处理人员,自停、免职之日起停发一切经济待遇;免职处理人员各类保险缴纳全额自理。下岗留用、降职(级)使用人员,未经组织批准擅自离岗超过1个月,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给予免职处理。
第十五条:建立村干部离任审计制度。村干部离任,一律先审计,后办手续。离任前要主动配合审计人员开展工作,审计内容主要包括财务情况、完成经济指标、集体积累等。
第十七条:建立村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村干部有建屋、婚丧嫁娶、生育等方面应事先主动向组织报告,不得大操大办,不得产生不良影响。
第十八条:建立村干部诫勉制度。对缺乏事业心和责任心,政绩平平,工作处于后进状态的,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影响团结和正常工作的,在廉洁自律上要求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村干部,由镇党委进行诫勉谈话。对党性不强、先锋模范作用差、作风不实、形象不佳的村干部,由镇党委限期整改;对诫勉后仍不符合村干部素质标准的村两委会成员依法进行罢免。
第四章 后备干部的培养与选拔
第十九条:镇党委把村后备干部尤其是村党(总)支部书记后备人选的培养和选拔作为加强村干部队伍建设的一项战略措施来抓。
第二十条:村后备干部的选拔条件。
(一)政治坚定、思想道德品质好,公正廉洁;
(二)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
(三)有开拓精神,有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致富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村后备干部的选用,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并严格按程序进行选拔。
选用程序:①组织推荐,群众举荐,个人自荐;②组织综合考试;③组织考察;④党委集体讨论确定;⑤任前公示。
第二十二条:镇党委对村后备干部进行集中培训、定岗使用,统一管理。
(一)集中培训。以镇党校为阵地,对被确定的村后备干部,进行集中培训。
(二)定岗试用。对按程序选用的村后备干部,安排合适的岗位试用,试用期为一年。
(三)统一管理。镇党委对村后备干部实行统一管理:一是建立档案;二是定期考核;三是及时调整。根据日常表现和定期考核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镇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四甲镇委员会
二0一五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