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46239/2021-00128 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扶贫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海门区四甲镇财政局 南通市海门区四甲这民政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1-01-22 发布日期: 2021-01-22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调整部分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部分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海门区四甲镇财政局 南通市海门区四甲这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1-06-07 11:04 累计次数: 字体:[ ]


南通市海门区民政局

南通市海门区财政局

海民发〔2021〕17号

海财社〔2021〕12号


关于调整部分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

为根据区委十四届十次全会精神和《区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区委十四届十次全会重点任务落实分工方案〉的通知》(海办〔2020〕91号)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我区社会救助保障水平,改善困难群众生活状况,经区政府同意,从2021年1月1日起调整部分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

1.低保家庭内一、二级智力、肢体、精神、视力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低保标准35%提高至40%。

2.农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80元调整至每人每月120元;低保、低收入家庭内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80元调整至每人每月200元。

二、调整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标准

1.重残、重病儿童在认定期内保障标准按照分散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50%调整至60%。

2.低保家庭中的儿童保障标准标准调整为低保标准的120%。

三、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01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040元。每人每月增加的30元经费用于提高五保人员的医疗费统筹标准,由各区镇统一使用,统一核算。

2.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945元提高至每人每月2025元。

请各区镇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调整和资金发放工作,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南通市海门区民政局 南通市海门区财政局

2021年1月22日

南通市海门区民政局办公室 2021年1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