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水利局主要职责
来源: 海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01-26 13:58 累计次数: 字体:[ ]

(一)负责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水利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全市水利管理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实行依法治水、依法管水。

(二)制定全市水利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主要江河的区域综合规划,农村水利、水资源保护、防洪、节约用水、水土保持等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协助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长江海门河段进行管理和监督。

(三)承担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防旱工作,编制市防汛防旱指挥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对全市骨干河道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防旱和应急水量调度。

(四)统一管理和保护全市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并监督实施;监督指导城市采用和所属水厂管网输水、用户用水中的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及水资源费、水利工程水费、水利工程占用补偿费征收工作;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

(五)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到水域排污的控制工作;监测江河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和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参与水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发布全市水质监测简报。

(六)组织、指导全市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查处重大涉水违法案件,协调部门和乡(镇)的水事纠纷。

(七)指导全市水利系统财务会计工作;负责全市水利建设资金的计划、使用、管理及内部审计监督;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收费、税收、信贷、财务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全市水利行业国有(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水利经济工作。

(八)指导全市水利基本建设工作;负责组织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的实施和监察。

(九)组织、指导全市各类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对全市水利工程实行行业管理,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指导协调全市农村水利工作;编制全市农村水利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指导河道疏浚整治、节水灌溉、乡镇供水工作;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规划和实施,组织编制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组织对早期建设的农村改水工程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更新改造建设方案;指导全市中低产田改造中水利方面的工作;指导全市农村水利服务体系建设。

(十一)组织、指导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工作。

(十二)编制水利科技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水利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负责全市水利职工教育,指导全市水利队伍建设;指导水利信息化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