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市水利局廉政谈话制度
来源: 中国海门 发布时间:2015-05-19 00:00 累计次数: 字体:[ ]

为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着力打造高效、廉洁的水利干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谈话目的

(一)按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要求,从关心爱护、严格要求干部出发,进一步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的监督。

(二)检查督促各级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落实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反腐倡廉教育,促进依法行政和廉洁从政。

(三)坚持早提醒、早防范、早查纠,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

二、谈话对象

(一)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各乡镇(园区)水利服务站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

(二)新提拔担任股级岗位上的干部。

(三)在廉政建设方面群众有反映的干部或职工。

(四)其他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干部或职工。

三、谈话内容

(一)对单位各科室第一责任人的谈话内容:

1、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

2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3、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党内外监督情况。

4、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

5、对开展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及其他需要交谈问题。

6、提出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求。

7、廉政风险点防范提示。

(二)对新提拔担任职务的干部的谈话内容:

1、宣传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政策规定。

2、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履行职责、思想作风和廉洁从政等方面的要求。

3、提出自觉执行各项廉政规定,严于律己,主动接受监督,在勤政廉政方面作出表率的要求。

(三)对群众有反映的党员干部进行提醒谈话:转达群众反映,了解核实情况,提醒注意。针对群众所反映的问题,可要求其作出实事求是的说明,或根据需要,要求本人回复,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四)对有信访举报的,经调查属轻微违纪、尚未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严肃进行批评教育,提出整改要求,并责成本人就有关问题进行书面回复。谈话以后,还要进行跟踪督查,促其改正。

四、谈话分工

1、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廉政谈话,原则上由党组主要负责同志找谈。

2、对其他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干部,由分管领导找谈。

3、局纪检组派员参加廉政谈话并负责记录。

五、谈话要求

1、廉政谈话之前,主谈人应将谈话的主要内容、时间、地点、要求等提前两天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接到通知后,按要求认真准备。

2、廉政谈话中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有关问题,对属于提请谈话对象注意的问题,必须提醒到位。对谈话对象要求向党组织转达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整理,如实反映。

3、对新提任的股级干部的廉政谈话,在正式任命下达前一周内进行。

六、组织领导

(一)廉政谈话在局党组领导下进行。

(二)纪检监察部门牵头,会同分管领导和各党支部组织实施。

(三)各党支部按照本意见精神,建立并实行廉政谈话制度。廉政谈话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党支部工作内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