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46247/2015-00032 分类:    
发布机构: 中国海门 文号:
成文日期: 2015-05-19 发布日期: 有效性:
名称: 省水利厅关于全面推进水利综合执法的实施意见
省水利厅关于全面推进水利综合执法的实施意见
来源: 中国海门 发布时间:2015-05-19 00:00 累计次数: 字体:[ ]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江苏水利现代化建设,保障水法规有效贯彻实施,按照《水利部关于全面推进水利综合执法的实施意见》(水政法[2012]514号)精神,现就我省全面推进水利综合执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水利综合执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水行政执法是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贯彻实施水法律法规的主要方式,直接面向社会和公众,其执法水平的高低,事关水事秩序能否得到有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护,水利依法行政能否真正落到实处。多年来,经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不懈努力,我省水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与依法行政、依法治水的整体要求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不同程度地制约着水行政执法工作的深入开展。

改革行政执法体制至关重要。《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强制法》设定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强制权制度。《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全面推进水利综合执法,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的水行政执法体制。《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推进水利现代化建设的意见》要求大力推进水行政综合执法,加强水利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完善执法体制机制,规范执法行为,落实执法保障经费。当前,我省正处于推进水利现代化建设关键时期,加强和创新水利社会管理任务十分繁重,必须通过全面推进水利综合执法,进一步理顺执法体制,整合执法力量,规范执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能,在全社会树立权威高效、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良好执法形象,为江苏水利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

二、推进水利综合执法工作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建立健全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水行政执法体制为重点,强化专职水政监察队伍建设,相对集中水行政执法职能,全面提高水行政执法效能,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等问题,造就一支廉洁公正、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素质过硬的专职水政监察队伍,切实保障水法规的贯彻落实。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统一、高效原则。建立健全专职水政监察队伍,明确队伍编制性质、编制员额和综合执法职能。

2.坚持职权清晰、权责一致原则。合理划分水利综合执法事权,加强一线力量,下移执法重心。合理设置水政监察队伍与其他业务管理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明确队伍职能。

三、推进水利综合执法工作任务

(一)推进专职水政监察队伍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专职水政监察队伍。积极争取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支持,进一步明确水政监察队伍性质,落实专职水政监察队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或转为行政机构。根据执法任务需要增加人员编制员额并配足配强水政监察人员。落实队伍独立运行,根据水利部综合执法要求,统一水政监察人员执法标识。

(二)明确专职水政监察队伍综合执法职责。水政监察队伍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专职执法机构。各级水政监察队伍承担或者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水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职责,承办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组织实施。加强对水行政许可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影响较大的行政许可项目,水政监察队伍应参与许可项目的现场勘查、论证分析等。

进一步明确水政监察总队、支队、大队的执法事权划分。省水政监察总队主要承担全省水政监察队伍建设和管理的指导监督,重大执法活动的组织协调,重大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督办等职责;水政监察支队、大队重点承担本行政区域或管理范围内水行政执法职责。

(三)完善综合执法网络。根据执法工作实际需要,努力争取有关职能部门支持,在乡镇水利站或水利工程管理所组建或增挂水政监察中队牌子。进一步加强省、市属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内的水政监察队伍建设,切实履行相关水法规赋予的执法巡查、监督检查等职能。

(四)建立健全水利综合执法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水行政管理巡查与执法巡查及案件查处、行政征收与规费追缴、许可后续监管与执法检查之间的工作衔接制度;建立健全水利系统内部流域与区域、区域与区域之间联合执法机制;建立健全水利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联合执法机制。进一步提升水行政执法效能。

(五)加大执法力度。完善执法巡查制度,实行执法巡查责任制。对水事违法案件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建立并完善重大水事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建立信息通报、联合调查、案件移送等执法制度,加大水事违法案件查处力度,提升执法效能,确保水法规的有效落实。

(六)加强水利综合执法能力建设。把好执法人员入口关,加强执法人员学习培训,支队、大队至少有一名法律专业人员和一名水利专业人员。其他人员学历应为大专以上。除正常办公设备外,应有执法车辆、勘察取证器材等。市支队、县(市、区)大队及厅属管理处,应根据河湖管理执法任务需要建设执法基地、执法码头,配备执法船艇。

四、推进水利综合执法工作实施步骤

从2014年开始,用4年时间,分启动、推进、验收三个阶段,推进我省水利综合执法工作。

(一)启动阶段。2014年,省水利厅制订下发推进水利综合执法实施意见,各市依据省厅意见,结合实际制订本单位推进水利综合执法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推进水利综合执法的目标任务、方法步骤、工作要求,并全面组织实施。年底前,力争30%的队伍实行综合执法。

(二)推进阶段。2015-2017年,各地按照方案继续推进水利综合执法,到2017年全省基本实现水利综合执法。推进水利综合执法过程中,省厅将加大对各地的检查督导力度,及时总结推广各地经验做法,适时召开经验交流会。

(三)验收阶段。本着从实际出发,先易后难,逐步到位,完成一个验收一个的原则,开展推进水利综合执法验收。2018年,省水利厅对推进水利综合执法工作进行全面总结验收,切实提高全省水行政执法效能。

五、落实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开展水利综合执法工作任务重、要求高,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省水利厅成立全省推进水利综合执法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厅办公室、政法处、人事处、财审处、纪检组(监察室)、省水政监察总队等处室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水政监察总队。各单位也应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工作班子及时跟进,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水利综合执法有计划按步骤推进。

(二)认真组织实施。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将推进水利综合执法作为加快水利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认真制定方案,确定目标任务,明确时间进度,落实工作措施,狠抓工作落实。省水利厅将继续抓好苏州、常州市水利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引导、推进全省水利综合执法。8月15日前,各市将水利综合执法实施意见报省推进水利综合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加强执法保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加强与编制、人社、财政部门的沟通,并按照有关要求,落实人员编制,积极争取将水政监察队伍开展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要加强执法装备建设,省水利厅将修订完善各级水政监察队伍执法装备建设标准;各地依据标准,加强水行政执法基地和执法信息化系统建设,积极为水政监察队伍配备交通工具、调查取证等执法装备、器材及设施,不断改善执法条件,提高执法保障水平。

(四)严格考核验收。建立水利综合执法工作考核制度,考核重点内容包括专职水政监察队伍建立及执法能力建设情况,队伍职能设置及履行情况,联合执法机制建立及运行情况等。省水利厅将依照实施意见,制订详细考核办法,对各单位开展水利综合执法情况进行考核。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对所辖县(市、区)推进水利综合执法情况进行考核,以进一步推进全省水利综合执法。

(五)完善报告制度。每年12月10日前,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向省水利厅报告水政监察及河湖采砂管理工作的同时,报告推进水利综合执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