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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中国海门 文号:
成文日期: 2006-02-21 发布日期: 有效性:
名称: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来源: 中国海门 发布时间:2006-02-21 00:00 累计次数: 字体:[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