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45762/2016-00027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中国海门 | 文号: | 号 | ||
成文日期: | 2016-07-04 | 发布日期: | 2016-07-04 | 有效性: | |
名称: | 关于全市范围内全面落实推广使用第五阶段车用柴油的通知 |
关于全市范围内全面落实推广使用第五阶段车用柴油的通知
全市各加油站(点):
2015年10月,省政府发布《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广使用第五阶段车用乙醇汽油和第五阶段车用柴油的通告》(苏政发〔2013〕134号),我局也对第五阶段车用柴油(V)推广使用作了相关部署,全市大部分加油站(点)能根据通告要求已全面销售国V油品,但仍有少部分加油站(点)在销售非国V车用柴油。为进一步落实好上级要求,做好第五阶段车用柴油的推广使用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接本通知后,全市各加油站(点)尽快完成油品置换,油品置换最迟不得晚于2016年7月31日。
二、8月,我局将会同工商、质监、物价、环保等部门,对全市加油站(点)国V油品销售情况进行全面督查。
三、全面销售使用国V油品,是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持续改善大气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有效举措,全市各加油站(点)企业要提高对国V油品推广使用的认识,增强做好全面销售国V油品的自觉性。
附:《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广使用第五阶段车用乙醇汽油和第五阶段车用柴油的通告》
海门市商务局
201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