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门市统计行政指导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中国海门 发布时间:2013-12-23 00:00 累计次数: 字体:[ ]

海门市统计局文件

 

 

海统发[2013]42号

                                                   

 

关于印发《海门市统计行政指导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镇(乡)统计办,局各科室:

现将《海门市统计行政指导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海门市统计行政指导实施方案

 

 

海门市统计局

2013年12月19日

 

 

海门市统计局办公室             2013年12月19日印发

 

附件:

海门市统计行政指导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南通市统计行政指导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统发[2013]42号)精神,创新行政管理方式,进一步推行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统计,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全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推进用数据说话,为发展服务的客观要求。充分运用行政指导手段,逐步建立健全行为规范、廉政高效的依法行政管理体制,全面提升统计系统的依法行政工作水平,为创江苏统计品牌,树海门统计形象创造良好的统计法治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统计行政部门应当在法定职责与职能范围内实施行政指导,所实施的指导行为不得违背法治精神、原则,或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国家相关政策。

    (二)合理性原则。统计行政部门实施行政指导时,应从实际出发,尊重统计发展规律,适应本地特色、层级特点和统计管理的需要,科学架构行政指导项目体系。

    (三)公正性原则。统计行政部门通过与行政相对人平等协商、双向互动、交换行政管理意见,以柔性的说理过程与行政相对人构成交互对话,最大程度引导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指导的接受与配合。在同等条件下,对不同行政相对人应当实施相同或者类似的行政指导。

    (四)自愿性原则。统计行政指导应当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的自主选择,通过综合指导说理,使行政相对人认同和自愿接受,达到预期管理目的。行政指导不得替代其他行政行为,不得仅因行政相对人拒绝接受行政指导而使其承担不利后果。

    (五)灵活性原则。统计行政部门应当灵活实施行政指导,根据不同职责、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形式。实施影响较小、时效性较强的行政指导,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即时进行;除即时行政指导外,实施行政指导一般应当履行审批程序并采取书面方式进行。

    三、主要内容

    (一)统计行政指导形式

   统计行政部门各职能科室在履行行政职能时,应当根据业务工作特点和行政相对人的不同需求,分别采用行政示范、行政辅导、行政引导、行政告诫、行政约见、重大案件回访、重大案件披露、行政公示等形式。

   1.行政示范。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有利于联网直报企业等统计管理对象发展的工作方式,但不宜或无权以强制方式推进的,通过推荐典范、正面评价、奖励鼓励等方式,引导联网直报单位等统计管理对象自觉从事某项活动。

   2.行政辅导。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为联网直报单位、企业景气指数调查、两个收入调查或有关人员实施的与本机关职能、业务相关的行为,集中提供业务咨询、操作培训、知识讲解、政策解读的活动。

   3.行政引导。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联网直报单位等统计管理对象及相关人员开展法律宣传、政策讲解和信息发布,就社会发展、统计改革、统计从业资格继续教育等指明发展趋势,助其形成导向性选择的活动。

   4.行政告诫。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联网直报单位等统计管理对象有轻微违法行为并能及时纠正,应当予以告诫,明确告知其违法情形、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以及补救措施。

   5.行政约见。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对联网直报单位等统计管理对象严重破坏统计管理秩序、阻碍统计调查、影响统计数据汇总的突出问题,应约见联网直报单位负责人、当事人或其他人员进行谈话,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或停止其行为,避免违法行为和危害结果的发生。约见谈话应当如实进行登记或者记录。

   6.重大案件回访。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对发生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或者对社会具有普遍影响案件的联网直报单位等统计管理对象,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回访,督促指导纠错措施,巩固执法效果,促使行政相对人继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范自身行为。

   7.重大案件披露。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对严重影响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形象的违法行为,以及行政相对人多次违反法律法规的同类行为,且拒不配合调查、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可以通过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披露。

   8.行政公示。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管理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且涉及不特定多数人切身利益的相关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并依法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引导性参考。

    (二)统计行政指导配套制度

    在实施具体行政指导时,应建立健全配套工作制度,以保障统计行政指导工作落到实处,顺利开展。

   1.建立健全统计行政指导行为的程序与应用文书。根据内部所设工作机构职责权限分别规范各类统计行政指导行为的适用情形、指导对象、方法步骤等事项,制作、设计好行政示范等各类统计行政指导行为的程序和应用文书,以规范和优化统计行政指导行为。

   2.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发布、提示制度。统计行政部门要发挥统计信息的收集、整理和运用方面所具有的特殊优势,建立健全基于行使法定职权产生的各种统计行政信息的发布、提示制度,以弥补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信息的不足,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及时、准确、全面、优质的信息服务和决策参考,以正确引导行政相对人的行为选择。

   3.建立健全统计行政指导行为的评价考核机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统计行政指导行为属于柔性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并不产生直接的法律效力,但基于行政指导行为的明显错误而导致行政相对人权益受损时,行政指导方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行政指导行为的实施效果纳入年度考核范围,以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统计行政管理人员主动作为。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责任。行政指导是一项具有长期性、综合性、全局性的工作。在推行过程中,各区镇统计办、市局各科室要统一思想,坚持原则,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市统计局成立以一把手为组长的推行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具体责任人。

    (二)加强信息报送和宣传报道。各区镇统计办在行政指导工作实践中好的做法、经验,典型案例以及存在问题要及时上报市统计局法制科,以便及时掌握了解行政指导工作动向和进展情况;要加强宣传,树立统计系统良好形象。

    (三)注重及时整理资料。各区镇统计办和市局各科室及行政指导人员要注意收集在实施行政指导工作中形成的各种资料、材料,做好工作记录,建立基础台账并及时上报市统计局法制科。

    五、组织领导

    市统计局局成立行政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做到统一领导、各负其责。

    组 长:郭宏伟     市统计局局长

    副组长:江金林     市统计局副局长

          崔正辉    市统计局副局长

           沈焙煊     市统计局副局长

    成  员:姜汉标     市统计局办公室主任

           茅明霞     市统计局法制科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办公室内,由姜汉标任办公室主任,茅明霞任办公室副主任,其他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负责落实全局行政指导的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