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统计执法行为,提高统计执法质量,树立统计机关的良好形象,现将有关统计执法事项公示于众,竭诚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一、统计执法主要法律、法规和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3、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4、国家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
5、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6、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7、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规定;
8、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
9、江苏省统计登记暂行办法;
10、江苏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
11、其它与统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统计执法检查内容
(一)有无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违反统计制度和法定程序修改统计数据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四)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
(五)是否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
(六)统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其调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七)统计调查项目是否依据法定程序报经审批、备案;是否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
(八)是否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有无随意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和调查时间等问题; (九)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
(十)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是否具备法定资格,是否依法报经审批或备案,是否在调查表首页显著位置标明法定标识;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统计执法工作规程
(一)立案:对检查发现,统计举报、统计违法人自查自报、有关部门交办或移送等属于受案范围的案件,由统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立案。
(二)调查:在调查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执法人员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三)审理:案件调查终结,统计主管部门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统计违法行为做出较重行政处罚的,由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四)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统计行政机关在做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统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五)听证: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告知后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的,应当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
(六)处罚:做出统计行政处罚,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做到内容完整,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处罚决定必须载明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 (七)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统计主管部门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复议:当事人在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的,应当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全面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复议决定。
(九)结案:当事人逾期未对处罚决定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或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处罚决定已全部落实的;当事人逾期未对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且复议决定已全部落实的;人民法院的最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并已执行的应予结案。
(十)立卷归档:案件处罚决定或者复议决定执行完毕,应及时将案卷材料立卷归档。
四、统计举报承诺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采用书信、电话、来访等形式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统计举报应有被举报单位名称、地址、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举报受理坚持及时准确、程序合法原则。
(二)对不属本机关管辖的统计举报件,按统计监督检查分工管辖规定,在接到举报后5个工作日内转交应当管辖的统计主管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三)受理的统计举报,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举报投诉人。一般案件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情况比较复杂的,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需延期办理的,及时向举报人做出延期说明。
(四)举报者要求答复的,在结案后15日内将查办结果告知举报者。
(五)对举报立案查处的重大统计违法案件的举报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六)严格为统计举报人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七)举报电话:2213616。
五、违示责任追究
检查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
(二)不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执行公务,造成不利后果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案情的;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检查人员泄露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