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hmstzcjj/2018-00033 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通知
发布机构: 投资促进局 文号:
成文日期: 2016-08-23 发布日期: 2016-08-23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转发市委、市政府关于2016年招商引资管理办法
转发市委、市政府关于2016年招商引资管理办法
来源: 投资促进局 发布时间:2016-08-23 18:20 累计次数: 字体:[ ]

为积极推进全市上下精力向招商集中,资源向招商倾斜,力量向招商整合,进一步扩大招商引资规模,提高招商引资水平,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职招商人员考核

(一)招商保障

1.招商人员外出招商享受出差伙食补贴100元/天,市内交通补贴(不用公车)80元/天(根据实际出差天数结报,由所在单位审核,无需提供交通、食宿票据),城市间交通费实报实销。如自驾外出招商(限于上海及苏南),参照《海门市南通市域内、本市保障区外公务出行管理办法》执行,里程数由机关事务局核定。

2.招商的招待费市内不超150元/人,市外不超250元/人。特殊情况下,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突破。非正餐的茶座咖啡馆等招待费可以事后申报,不影响出差伙食补贴。

3.各区镇要确保招商人员的费用及时足额报销(招商人员的费用在招商人员提交后一周内完成)。

4.招商活动要遵循节俭原则。

(二)专职招商人员考核办法

1.考核对象

全市行政事业及区镇集体编制在编的专职招商人员,包括投资促进局和区、镇分管领导。

2.考核办法

实行基础考核与绩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1)基础考核奖励及考核办法

将全市年度目标考核奖基数上浮10%(含各种系数增加数),作为专业招商人员年度基础考核的奖励基数。凡年提供10条以上有效项目信息(有项目投资方和联系人,投资方来海考察或我市去投资方考察,确认投资方有投资意愿),每月有三分之二以上工作日在外招商的,在年终考核时可全额获取本奖励;如不能完成10条有效项目信息任务,则从上浮的10%中按比例扣除。有效项目信息由各区镇、投资促进局自行认定。

专职招商人员基础考核奖励每年兑现一次,和全市绩效考核奖同步发放。

对市投资促进局班子成员的基础考核奖励,以该局专职招商人员基础考核奖励平均数为基数,按职级相应的系数计算。

(2)绩效奖励办法

对专职招商人员绩效考核办法根据招商人员的平时考核和招商实绩另行制定。

(3)专职招商队伍的建立与管理

全市建立不少于200名的专职招商队伍,其中150名从各区镇产生,其余50名从市直机关择优选派,充实区镇和投资促进局专职招商队伍(人事关系保留在原单位,考核管理由使用单位负责);鼓励各区镇面向全社会招录高素质的专职招商人员。

区镇分管招商工作的领导,必须专职化,不参与其它的分工。

市委每年从专职招商队伍中选拔4-5名成绩突出的招商人员担任副科及以上领导职务。具体细则由组织部、商务局另行制定。

二、引荐项目奖励

为我市引荐项目的人员,给予引资项目奖励:

对成功引进二产及服务业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市外内资项目按客商实际投资额(限于购置土地、建筑、设备的费用),对项目第一引荐人进行奖励,标准为:1000万元(含)以内奖0.5‰;1000万元—5000万元(含)奖励2‰;5000万元—10000万元(含)奖励3‰;10000万元以上的奖励4‰。外资项目折算为人民币后,按同等内资项目的120%计算绩效奖励。

绩效奖励分别在工程基础建设至正负零或提供租房租金或固定资产转让凭证、工程竣工或全部设备进场、项目投产三个时段,按20%、40%、40%的比例分批兑现。奖励支付渠道为:基础考核奖励部分,市投资促进局人员由市财政支付;其他区镇招商人员由各区镇承担;从市直机关选派的专职招商人员,基础部分(含职务系数)由原单位发放,上浮部分由使用单位发放。绩效考核奖励部分,由项目落地的区镇负责发放。

三、“飞地”招商管理

(一)分成管理

对因产业布局、土地指标等因素导致项目跨区域落地的,引荐方和落地方在内外资任务、固定资产投入、工业应税销售、财税收入等指标上实行“三七分成”。市投资促进局为区镇引进项目的,引资任务数双方各自全额统计。

(二)对接协调

对确需推荐给其他区镇的项目,由项目推荐方先向市招商引资推进办备案,并由该办初步协调项目引荐方与项目接收方的合作。经初步考察确定项目的可靠性后,由项目推荐方的区镇挂钩市领导协调项目的落地。市招商引资推进办负责“飞地”项目落地全程的监督工作。

(三)区镇共建

在无法满足现有企业成长需求时,各镇应主动向园区推荐,园区须积极承接项目落地。对分散在不同区域,因空间制约、发展受阻的同类企业,园区通过建立“区中园”予以集聚。涉及的内外资任务、固定资产投入、工业应税销售、财税收入等指标,原则上实行“五五分成”。

(四)数据分割

“飞地招商”等涉及内外资任务、固定资产投入、工业应税销售、财税收入等指标调整的,由招商引资推进办牵头协调。

四、委托招商费用

由各区镇及市投资促进局、招商引资推进办根据具体情况一事一议。

五、引进项目优惠政策

对引进项目投资方的优惠政策,由项目引进单位一事一议。

六、市直部门招商考核管理

加强对市直部门招商引资工作的考核,根据部门性质、人数等,对部门为区镇提供项目信息下达任务,并出台专门的考核办法。

七、附则

(一)若本办法的相关奖励与其他奖励办法有重叠,或本办法中引荐人身份有重叠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

(二)奖励的申报、审核、发放等工作,由所在区镇及市投资促进局自行组织。

(三)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