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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海门市投资促进局 文号:
成文日期: 2016-08-23 发布日期: 2016-08-23 有效性:
名称: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来源: 海门市投资促进局 发布时间:2016-08-23 15:30 累计次数: 字体:[ ]

为加快推进《中国制造2025海门实施纲要》(海政发〔2015〕33号,贯彻落实南通市政府《关于促进市区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通政发〔2016〕27号),整合工业政策资源,聚焦发展重点,驱动转型升级,促进工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强化项目引领

(一)鼓励重大项目。对新开工总投资3亿元(战略性新兴产业1亿元)以上的企业,按开工建设、竣工投产、达产达效三个节点分别考核,视企业投产后效益情况进行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鼓励技术改造。一年内技改设备投资额300万元或新办企业设备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300-500万元按设备投资额的8%补助;50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的10%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当年竣工投产且当年完成设备投入超1亿元的,专项补助1000万元;超2亿元的,专项补助1500万元。

(三)鼓励“双百工程”。对列入省和南通市“双百工程”的项目,补助标准和上限分别提高50%。

二、扶持重点产业

(四)扶持船舶产业。全年新接船舶和海工装备订单50亿元以下的,每1亿元奖励8万元,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全年新接船舶和海工装备订单50亿元及以上的,奖励500万元。鼓励金融机构为船舶海工企业开具保函,帮助企业解决争取海外订单困难的问题,缓解企业融资困难。如出现保函项下履行订单的资金困难,政府将通过设立“资金池”等方式,积极统筹各类资源,化解金融风险。实施船舶海工产业链补链计划。每年确定一批重点补链产品,由产业投资基金进行投资。

(五)扶持装备产业。对本市企业形成销售的首台(套)装备及关键部件,按其当年销售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本市企业采购本市企业生产的首台(套)装备及关键部件,按当年采购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扶持软件产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自主软件著作权(登记有效期内)产品、工业企业自主研发嵌入式软件(自主软件著作权登记),首次年度应税销售额300万元以上,按当年应税销售额8%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80万元。对首次纳入国家、省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三、加速规模培育

(七)鼓励扩大规模。对当年应税销售增幅与效益同步增长,且税收贡献率不低于全市同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所谓同行业平均水平,由市发改委、财政部门参照当年5家以上的规上企业的平均水平确定,如市里同行业规上企业低于5家则按照南通市地区同行业规上企业平均水平确定),采取递进式奖励,当年新增应税销售5000万元~1亿元的(含1亿)奖励20万元;新增1亿元~3亿的(含3亿),奖励100万元;新增3亿元~5亿的(含5亿),奖励200万元;新增5亿元~10亿的(含10亿),奖励300万元;新增10亿元以上的,奖励500万元。如税收贡献率低于全市同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奖励标准减半。

对成功并购市内外企业或被并购,且并购企业对目标企业实际出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并购完成后仍在本市纳税的,给予100万元的补助。

(八)鼓励开拓市场。对本市企业参加国内政府组织的重大会展发生的展位费给予80%的支持。同一企业同一展会支持不超过2个展位。重大会展由市发改和经信委确定。对近三年拥有授权发明专利的中小企业,当年度其发明专利新产品应税销售收入超过500万元,按新产品应税销售收入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打造载体平台

(九)打造特色基地。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新型工业化特色产业基地〔特色产业集群、中小企业产业集聚示范区及生态、特色(智慧)园区、小企业创业基地〕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工业设计示范园区和省级工业设计示范中心(企业)的,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和15万元的奖励。

五、促进“两化融合”

(十)鼓励示范引领。新被确认为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补助;对由权威部门组织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一)鼓励融合发展。围绕《中国制造2025海门实施纲要》明确的产业方向,打造一批智能车间、智慧工厂。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南通市级智能车间的,分别给予企业2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

本政策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相关奖励文件中与本意见同一性质的条款,按本意见执行。本政策意见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解释并制定申报指南。

 

 

海门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