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引进和培育国家“千人计划”人才(项目)的激励办法(试行)
来源: 海门市投资促进局 发布时间:2015-06-10 15:10 累计次数: 字体:[ ]

为进一步加大国家“千人计划”人才(项目)的引进培育力度,着力提升我市创新创业人才(项目)水平,助推企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提升,加快“智力经济”建设步伐,经研究,特制定激励办法如下:

1.鼓励国家“千人计划”人才来我市创新创业。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求的国家“千人计划”人才来海创业,签订好项目实施协议后,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和进度,经审批,分期给予200~5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支持(评审为优先推荐项目的,一般按3︰1比例配套,投资规模600万元的给予200万元资助,600-1000万元的给予300万元资助,1000-1500万元的给予400万元资助,15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0万元资助;评审为一般推荐项目的,一般按5︰1比例配套;对前景好、发展快、效益好的项目,经绩效评估,可适当提高资助等次;上述资金分阶段兑现:经过专家评审、创业企业注册后3个月内资助50-100万元,通过项目评估验收资助剩下的50%,产生经济效益和科技效益再资助50%);对国家“千人计划”人才以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自主知识产权成果到我市实施产业化,签订3年以上合作协议,且每年服务企业6个月以上的,经审批,分期给予100万元项目资助。

2.鼓励建立市重点产业或新兴产业“千人计划”研究院。对集聚5名以上省外国家“千人计划”人才,在专业孵化器内分别创办企业且符合省“千人计划”研究院创新团队申报条件的,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和进度,经审批,分期给予研究院500~1000万元项目资助。

3.鼓励骨干企业引进海内外高端人才,开展创新合作或共同创业。对企业引进的人才,在我市申报获评国家“千人计划”项目的,经审批,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

4.鼓励社会各界人士举荐国家“千人计划”人才。对提供有效信息,组织对接洽谈达成合作意向的,待正式落户后,经审批,最高给予20万元奖励(国家“千人计划”创业类人才,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和进度,投资规模600万元以下的给予5万元奖励,投资600万元以上,每增加100万元多给予1万元奖励,以此类推,最高给予20万元奖励;上述资金分阶段兑现,创业企业注册后先奖励20%,通过上级验收再奖励80%;国家“千人计划”创新类人才,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和实际在海时间,给予1万至5万元奖励)。对引荐并落户我市的人才申报获评国家“千人计划”的,每获评1人,经审批,给予推荐的组织、企业或个人20万元奖励(如为本企业引进人才,且企业已按本《办法》规定奖励的,不重复奖励)。

5.对来我市挂职的科技镇长团成员,每引进1名国家“千人计划”创业类人才给予5万元奖励(上述资金分阶段兑现,企业注册后奖励1万元,通过上级验收再奖励4万元);每引进1名国家“千人计划”创新类人才给予2万元奖励。

6.各区街、镇乡、市直部门积极落实国家“千人计划”人才(项目)引进、培育任务,在完成考核任务后,每超额引进、培育1个国家“千人计划”创业类人才,给予5万元奖励;每超额引进、培育1个国家“千人计划”创新类人才,给予2万元奖励。市有关部门直接引进的国家“千人计划”人才,不计入园区、乡镇引才数,但园区、镇乡积极协助引才且起重大作用的,可给予一定奖励。

7.国家“千人计划”人才来海创业的,3年内,免费提供不少于200平方米创业场所,自行租用创业场所的,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标准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20元,3年内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5年内,每年给予20万元购房补贴供其在海门购房,同时根据实际在海时间给予每月6000元岗位津贴。国家“千人计划”人才来海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每年服务企业6个月以上的(创新类),5年内,每年给予10万元购房补贴供其在海门购房,同时根据实际在海时间给予每月5000元岗位津贴。

8.引进落户的国家“千人计划”人才,已享受省、南通市和我市人才计划同一项目资助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补足差额,不重复享受,但仍可按照“东洲英才”计划、“企业聚才”工程、产业人才发展“523行动计划”等文件规定,享受地方配套、纳税奖励等其他待遇。

9.国家“万人计划”人才、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教育部特聘教授、中科院“百人计划”资助对象以及国外知名大学终身教授可参照国家“千人计划”人才享受本办法相应待遇。

10.本《办法》所指的引进国家“千人计划”人才,须经南通市人才办考核认定后,方能申领相关奖励或经费;所称审批,指由市人才办受理申报、组织评审,并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财政给予资金资助。

1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人才办会同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