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hmstzcjj/2021-00045 分类: 其他\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海门区投资服务中心 文号:
成文日期: 2021-05-13 发布日期: 2021-05-13 有效性: 2023-03-04失效
名称: 海门区关于促进科创项目招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海门区关于促进科创项目招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来源: 海门区投资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1-05-13 11:09 累计次数: 字体:[ ]


(2021年5月13日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海政办发〔2021〕40号文发布 2023年3月4日失效)

科创项目是海门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新支撑。加强科创项目招引和培育,着力发展一批竞争力强、成长性好、关联性高的科创类引擎项目,对推进全区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有效促进科创项目招引,提出如下意见:

一、招引方向

为加快科创项目落地,对照南通相关要求,明确三大招引目标。

(一)一般科创型企业:当年从市外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年营业收入达500万元以上。

(二)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当年从市外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年营业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或估值达1亿元以上。

(三)科创板上市培育企业:当年从市外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估值达5亿元以上。

二、认定要求

(一)属于南通市外科创企业,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且在认定有效期内;

(二)企业从南通市外迁入,完成工商、税务、高新技术企业等迁入手续;

(三)迁入当年,企业须在我区正常经营且实现一定数额的应税销售或企业达到一定的估值。其中:一般科创型企业应税销售达500万元以上;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应税销售达2000万元以上或估值达1亿元以上;科创板上市培育企业估值达5亿元以上。

三、招引政策

(一)项目入驻支持

1.对符合引入条件和供地标准的科创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并按照最低保护价供地。

2.对符合引入条件且落户现有载体平台的科创项目,给予房租及装修补助。其中项目租用场地区级层面给予不超过20元/M2/月,最高不超过500平方米,最长三年房租补助;装修费用(不含固定资产投入)给予50%补助,最高50万元。对于由属地政府提供的免费租赁、拎包入住的项目不再享受此补贴。

3.对经认定,当年入选南通市科创项目的新招引科技创新型企业,迁入前为规下企业和规上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150万元。

(二)企业培育支持

1.对市外高新技术企业迁入我区,根据企业盈利之年起连续三年对地方经济贡献情况,给予不超过地方经济贡献总额、最高1000万元奖励。一年兑现一次,不超过企业当年对地方经济的贡献额度,累计奖励达到1000万元即止,最多三年。

2.在信贷支持、科技研发、技术合作、平台建设、人才引进、上市激励等方面给予扶持。积极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落实,加快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掌握核心关键技术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具体参照《海门区科技创新型企业培育库的实施意见》相关条款执行。

(三)服务保障支持

1.政务服务绿色通道。区级和区镇两级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科创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行专人负责制和限期办结制。区行政审批部门和项目办,对符合条件的科创项目实施绿色通道管理,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加快推进项目建设投产。

2.人才保障。全职在我区科创企业工作的高层管理人员、科研项目带头人、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在海门工作并缴纳社保期间可享受以下保障。

(1)对市外迁入的科创项目,自纳税之日起5年内,给予上述人员岗位津贴和一次性购房补贴。具体参照《中共海门市委办公室、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海门市高层次人才岗位津贴和购(租)房补贴暂行规定>》(海办发〔2014〕25号)相关条款执行。

(2)对市外迁入的科创项目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可享受人才公寓优惠政策。具体参照《中共海门市委办公室、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海门市高层次人才岗位津贴和购(租)房补贴暂行规定>》(海办发〔2014〕25号)相关条款执行。

3.子女入学。科创企业人员子女在我区就学的,可安排进入全区幼儿园、小学、初中就读,由区教育局统筹协调,指定相关学校实施。具体参照《中共海门市委办公室、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调整“就学、就医绿色通道”的通知>》(海办发〔2018〕68号)相关条款执行。

(四)招商引荐奖励

对通过第三方机构推荐落户并当年认定的科创项目,给予引荐机构一次性20万元奖励或者按照区招商引资引荐奖励标准从优进行奖励。

四、资金来源

本意见所涉扶持资金纳入区年度财政预算。

五、其他

1.上述项目同时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扶持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2.经营单位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须无条件于限期内全额退回扶持资金,并按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同时取消其三年内申报扶持资金的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本意见由区投资服务中心、区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