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项号 |
条款号 |
内容 |
说明与要求 |
1 |
1.1 |
工程名称 |
危房拆除及整理项目 |
2 |
1.1 |
建设地点 |
海门区包场镇 |
3 |
1.1 |
建设规模 |
本工程为危房拆除及整理项目 |
4 |
1.1 |
承包方式 |
包工包料 |
5 |
1.1 |
质量标准 |
合格 |
6 |
1.1 |
工期要求 |
15日历天 |
7 |
1.1 |
资金来源 |
自筹 |
8 |
1.2 |
招标范围 |
工程量清单所示的内容。详见本工程《工程量清单》 |
9 |
16 |
工程报价方式 |
工程量清单报价 |
10 |
12 |
投标有效期 |
60 日历天 (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
11 |
13.1 |
投标担保金额 |
免收取 |
12 |
14.1 |
踏勘现场 |
自行踏勘 |
13 |
18.2 |
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 |
依据甲方要求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 |
14 |
18.3 |
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文件组成 |
招标控制价通知书等 |
15 |
18.4 |
招标控制价公布时间 |
与招标文件同时发布,本项目招标控制价为3万元。 |
16 |
20.1 |
投标文件份数 |
(1)份数:投标文件一式贰份; (2)格式详见后附件。 |
17 |
21 |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及截止时间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5年7月15日 15 时00分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南通市海门区卫健委14层1419室 |
18 |
24 |
开标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南通市海门区卫健委 |
19 |
35 |
履约保证金 |
中标价的5% |
20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 |
二、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工程概况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招标,现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1.2本招标工程项目说明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项~第7项。
1.3招标范围:见本须知前附表第8项。
1.4现场条件
(1)施工现场拆迁已具备施工条件。
(2)施工用水、用电由投标人自行考虑,工程结算时不作调整。
(3)场内外道路施工便道由投标人自行考虑,工程结算时不作调整。
(4)拆除后的物资归施工方,交给招标方人民币1500元给甲方,作为残值费。
说明:因房屋陈旧,部分房屋依围墙搭建及与周边群众房屋共用墙壁,整理项目需现场指出,投标人应认真对现场环境进行踏勘,对施工现场情况和影响施工的因素以及困难条件进行周密的勘察和研究,作出自己的判断结论和估价。中标后和签订合同时及施工过程中,投标人均不得以不了解现场情况为由,提出任何形式增加工程造价的要求。
2.投标人资格要求
2.1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2.2参加投标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贰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具有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B证。
2.3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4根据《关于在我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应用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有关要求的通知》(苏建招办【2022】2号)文件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未处于不合格状态。
2.5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必须满足本工程的资格审查条件(具体详见第八章投标单位资格后审须知)
2.6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2.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3.投标费用
(1)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二)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的组成
4.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招标公告
第一章、投标人须知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二章、评标办法
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四章、工程量清单;
第五章、图纸(如有);
第六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4.2除上述内容外,根据本章第5款和第6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或修改内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招标文件的修改
5.1投标截止时间 3日前,招标人可能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补充通知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招标文件同等效力。但如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3天,并且修改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5.2.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将补充通知修改的内容考虑进去,招标人可以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延长时间在补充通知中写明)。
(三) 投标文件
6.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内容,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或者作为无效标处理。
7.投标文件均为纸质版文件,在规定时间内递交至开标现场,包括下列7.1、7.2条内容,其中商务标包括以下7.1条,资格审查文件包括以下7.2条;
7.1商务标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授权委托书;
(4)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5)计划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
(6)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7.2资格审查文件。
(1)资格审查申请书。
(2)投标单位资格后审须知中附件1(资格审查必要合格条件标准)所有证明材料。
8.招标文件第七章提供的文件格式投标人必须使用。但表式可以按同样格式进行扩展。
9.投标有效期
投标文件自投标截止时间起至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有效。
10.违约情形
(1)投标文件中有虚假材料;
(2)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3)中标人未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
(4)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
(5)若经查实,中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有串标、围标行为。
投标人(中标人)存在前款所述情形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在一年内其它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可以据此不接受其投标。
11.踏勘现场
11.1投标人可按本须知前附表所述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自行踏勘,以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发生的自身费用。
11.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作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11.3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11.4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投标文件制作过程中的数据变化因素,检查确认投标文件内容的正确完整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
(四) 投标报价
12. 招标文件后附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结合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起阅读理解。投标报价应包括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相关资料的全部内容,以及为完成上述内容所必须的附属工程、临时工程、材料、劳务及所需的全部费用。
13.投标报价方式
13.1本工程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合同价总价包干不再调整。投标人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除合同约定外的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及政策性调整因素。
14.招标控制价
14.1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招标人应予拒绝。
14.2标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
14.2.1依据甲方要求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
14.3招标控制价文件组成:招标控制价通知书。
本工程招标控制价大写:叁万元 ;
小写:¥30000.00元。
14.4公布招标控制价时间。
招标控制价经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后在会员系统中与招标文件同时发布。
14.5招标控制价异议处理
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3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在不迟于结束审查的次日将是否受理投诉的决定书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招投标管理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受理投诉5天内完成复查,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大于正负3%时,招标人将重新公布控制价,最终公布的时间至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5天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15.投标报价编制要求
15.1投标总价应当包含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有内容。
15.2下列项目由中标人负责,其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工程结算时不作调整:
(1)本工程所有材料、设备的场地租用费用及二次搬运费用;
(2)施工临时(包括建筑用地以外的)用水、用电、通讯等设施配套及设备费用,包括正式通电通水后、移交前的用电、用水费用;
(3)现场垃圾清运费及环境保护费用;
(4)各类大型机械退场、组拆费用及闲置费用;
(5)其他措施费。
15.3投标人应自行踏勘现场,充分了解现场任何影响承包价之情况,根据现场情况考虑相应的施工方案,并将相关费用考虑在报价中,任何忽视、猜测、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成本增加或工期延长等申请一律不予认可。
15.4投标人应该意识到,本招标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服从业主(含监理)管理。因此,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投标人,应充分估计这种正常的管理、配合、协调工作对本工程施工的一定影响,在本次报价中考虑相关费用,排定合理的施工工期,在以后工程实施过程中不得以该因素影响等作为工期延误和增加赶工费用的理由。
15.5其他投标报价编制要求,详见本工程《工程量清单》。
(五) 投标文件的递交
16投标文件的递交
16.1投标文件必须(但不限于)具有: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投标承诺函、诚信承诺函等相关资料。
16.2投标价格包括工程总价、工程项目清单报价及分析表等。
16.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16.4本项目投标保证金为0元,封面上盖公章,并随投标文件一起缴纳,否则招标人有权拒收投标文件。
17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在本章第16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六) 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
18开标
18.1 开标时间、地点
18.1.1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现场公开开标;
18.2 开标程序
18.2.1开标程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8.3 特殊情况处理
18.3.1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予以答复。
19评标
19.1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19.2评标
19.2.1按照第二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19.2.2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9.2.3.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当作无效投标予以否决:
19.2.3.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及其他文件中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
19.2.3.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19.2.3.3如投标函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
19.2.3.4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19.2.3.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的;
19.2.3.6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项目负责人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的;
19.2.3.7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19.2.3.8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
19.2.3.9联合体成员与资格审查确定的结果不一致的;
19.2.3.10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招标控制价的;
19.2.3.11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19.2.3.12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暂估价、暂列金额及甲供材料价格不一致的;
19.2.3.13与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不一致的;
19.2.3.14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编制说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不一致的;
19.2.3.15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19.2.3.16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
19.2.3.17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
19.2.3.18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
19.2.3.1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
19.2.3.20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19.2.3.21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的要求;
19.2.3.22授权委托书有修改的。
19.4. 评标结果公示
19.4.1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布评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19.4.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对招标人答复不满意或招标人拒不答复的,投标人可按照第二章中第八条的规定程序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20.在对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列原则进行修正:(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单价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1.投标报价可以四舍五入到“元”。
22.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对招标人和评标组织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其中标资格。
(七)授予合同
23.中标
23.1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4.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不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
25.中标通知书发出前,中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提交履约保证金。
26.若中标人不能按本须知第28条款的规定执行,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解除合同,给招标人造成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27.中标人在中标后或施工期间不得随意变更中标项目负责人。如果出现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应当经招标人同意,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报相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八)关于投标人异议和投诉处理
29.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7日前向招标人(代理公司)提出。招标人(代理公司)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0.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向招标人(代理公司)提出,招标人(代理公司)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3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侯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代理公司)提出,招标人(代理公司)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异议受理单位:
异议受理单位通讯地址:
异议受理单位联系电话:
3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投诉(联系电话:0513-82280420)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应当予以驳回。
投诉受理单位:
投诉受理单位通讯地址:
投诉受理单位联系电话:
33.投诉(异议)参照苏建规字(2016)4号文《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执行。
34.投诉(异议)人必须委托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指定的唯一委托代理人处理与投诉(异议)有关的一切事宜或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处理。有关的一切事宜或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