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4245607/2026-00001 | 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海门区信访局 | 文号: | 无 | ||
| 成文日期: | 2026-01-05 | 发布日期: | 2026-01-05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南通市海门区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
南通市海门区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规范南通市海门区信访局政务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以及区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主动公开是指对于需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政府信息,本单位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本单位的职责、内设机构设置情况;
(二)由本单位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本单位对外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三)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程序、条件、期限和受理部门;
(四)本单位的联系方式和信访投诉方式;
(五)政务公开办事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以及电话、传真和其他联系方式;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认为应该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四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程序:第三条规定的政府信息,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后统一对外公开。
第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七条 本单位免费向社会公开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八条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根据其内容和特点,选择下列一种或几种载体或方式公开:
(一)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网站中本单位政务公开栏目;
(二)本单位办公场所显示屏、公告栏、公开栏等;
(三)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
(四)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九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二)属于本单位内部的规范性文件、工作信息、研究信息及议事规则等事项;
(三)本单位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准确。本单位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信访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