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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海门烟草 | 文号: | 号 | ||
成文日期: | 2015-06-10 | 发布日期: | 2015-06-10 | 有效性: | |
名称: | 南通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案件审理集体会办制度 |
江苏省南通市烟草专卖局文件
通专管〔2015〕25号
关于印发修订南通市烟草专卖局
行政执法案件审理集体会办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烟草专卖局,市局(公司)机关相关处室、中心:
根据省局“规范、创新、发展”的工作主线和大监督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行为,加大对行政处罚的执法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人事变动,经局党组研究同意,决定对原《南通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案件审理集体会办制度》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南通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案件审理集体会办制度(修订)》
南通市烟草专卖局
2015年3月3日
抄报:江苏省烟草专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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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
2015年3月3日印发 |
南通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案件审理集体会办制度(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处罚的质量和水平,加大对行政处罚的执法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市县两级烟草专卖局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根据行政处罚案件性质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执法部门、跨执法部门和局案件审理委员会三级集体会办制度。
第四条 市县两级烟草专卖局均应成立本级案件审理委员会,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任副组长,法规、监察、企管等部门负责人或专职工作人员任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负责对本级重大行政处罚的集体讨论以及本级行政执法情况的监督。
市局案件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各单位专卖监督管理处(科),负责案件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对公民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或者案值在一万元以下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实行执法部门集体讨论制度。
执法部门集体讨论会议由执法部门负责人主持,执法部门负责人、案件承办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案件承办人员汇报行政处罚的情况,并提出初办意见,参会人员就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证据、案件性质、适用法律条款和处罚种类、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范的处罚幅度等进行讨论,参加讨论人员对拟处罚的意见有不同观点的应如实记录,并由所有参会人员在集体讨论记录上签名。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实行跨执法部门集体讨论制度,由分管领导、政策法规处、纪检监察处、督察考评中心等相关处室人员参加讨论。
1、对公民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案值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案件;
2、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刑的案件;
3、违法行为主体具有涉外因素的行政处罚案件;
4、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挂牌督办的行政处罚案件;
5、情节复杂或有重大影响需报上级局的行政处罚案件;
6、执法部门人员对适用法律或者相关政策理解的意见不一致的行政处罚案件;
7、需要举行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件;
8、被处罚人提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案件;
9、其它需要跨执法部门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
跨执法部门集体讨论会议由政策法规处负责人主持,由执法部门负责人汇报行政处罚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拟处理意见及依据、存在问题或分歧意见等情况,并提出初办意见,参加讨论的人员就该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发表意见,并在集体讨论记录上签名。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案件或者行政监督事项,应实行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制度,由委员会的组长、副组长及成员全体人员参加。
1、对公民处一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二万元以上罚款或者案值在五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
2、行政处罚案件由跨执法部门人员集体讨论后难以确定的;
3、行政处罚案件可能造成极大社会影响的;
4、需要追究行政执法人员过错责任并给予行政处分的;
5、行政执法人员涉嫌渎职犯罪需要移交司法机关的。
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会议由政策法规处负责人主持,执法部门负责人就需要讨论的事项进行汇报,并提出初办意见,参加讨论人员就该事项发表各自的意见并在集体讨论记录上签名。
第八条 三级集体讨论制度均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况的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况。
其中,“近亲属”指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姻亲关系等;“有利害关系”是指可能影响执法公正性的各种关系。
是否回避,由局案件审理委员会组长决定。
第九条 集体讨论会议能够形成一致处理意见或决定的,应以集体讨论形成的意见或决定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决定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主持人提出集体讨论的意见。 主持人认为有必要另行决定的除外。
集体讨论记录应附入行政处罚案卷,作为分管领导审批的依据。经集体讨论后定案的处理意见,如发生特殊情况需改变原定意见的,需再经原讨论程序重新讨论,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
第十条 符合本制度第六条情形的行政处罚案件,因为保密工作的需要不适合跨执法部门讨论的,应当由执法部门负责人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进行集体讨论。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案件自由裁量规范参见《江苏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试行)》(苏专法【2012】154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县级烟草专卖局查获的案值在五万元以上或罚款在一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48小时内必须上报南通市烟草专卖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