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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海门烟草 | 文号: | 号 | ||
成文日期: | 2015-06-10 | 发布日期: | 2015-06-10 | 有效性: | |
名称: | 海门市烟草专卖局政府信息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
海门市烟草专卖局政府信息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和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有关烟草专卖管理的政府信息,进一步推行依法行政,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局及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我局在依法履行烟草专卖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依法行政、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除本办法第七条所列不予公开的事项外,凡市烟草专卖局直接从事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事务和掌握的烟草专卖管理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公开的内容要全面真实,公开方式要及时便捷,办事结果要公平公正,做到方便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方便群众监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公开事项在增加、变更、撤销或终止时,应及时公布并做出说明。 第五条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市烟草专卖局及内设机构的设置、行政管理职能、领导成员分工; (二)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市烟草专卖局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四)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审批程序和时限; (五)市烟草专卖局工作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 (六)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电话;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八)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市烟草专卖局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将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编入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 第七条下列事务和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市局机关处室和各县(市)烟草专卖局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应提交市局保密委员会审查。 第九条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的渠道: (一)南通市人民政府网站和各县(市)人民政府网站; (二)市烟草专卖局门户网站; (三)新闻发布会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四)市、县局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告栏等; (五)《南通烟草报》、市、县局自编的宣传手册、办事指南,南通烟草800免费咨询服务电话。 第十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制。市局机关各处室和各县(市)烟草专卖局主要负责人承担本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负责职责范围内应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审核,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并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公布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市烟草专卖局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建立督查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保证政府信息公开的有效实施。 第十二条局及其工作人员要主动接受有关监督部门和服务对象的监督,通过有效方式听取意见,发现问题认真进行整改,认真处理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等,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落实。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