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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海门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号 | ||
成文日期: | 2018-01-19 | 发布日期: | 2018-01-19 | 有效性: | |
名称: | 江苏省烟草专卖局(公司)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烟草专卖局(公司)系统职业技能鉴定
工作,依据《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 (劳社厅函[2005]132号)、《烟草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国烟人[1996]第121号)、《烟草行业特有工种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的暂行规定》(国烟职技鉴[1998]第2号)、《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国烟办综〔2015〕532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技能鉴定特指对从业人员进行烟草行业特有职业的技术等级的考核和烟草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鉴定用人单位为参加鉴定人员所在单位。本办法所称的鉴定考点单位为承担鉴定考试任务的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系统范围内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全省系统鉴定工作实行在省局党组领导下,由江苏省烟草专卖局特有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省局鉴定站)归口管理,各相关部门(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工作职责,条块结合、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省局鉴定站是经国家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国家局)主管部门审核,人社部批准的对烟草行业的职工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机构,承担国家烟草专卖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国家局鉴定中心)的各项业务工作,并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的咨询服务和信息统计工作。
第七条 省局鉴定站的鉴定职业(岗位)范围为烟草制品购销员、烟草专卖管理师、烟草物流师,鉴定等级为初级技能(五级)、中级技能(四级)和高级技能(三级)。
第八条 省局鉴定站职责:
(一)在国家局鉴定中心、省局党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行业技能鉴定政策,积极推进高技能人才的培养。
(二)遵循“公正性、严肃性、科学性 ”的原则,严格按照人社部和国家局鉴定中心有关规定进行技能鉴定,保证鉴定质量。
(三)完善职业技能鉴定规章制度,加强过程控制和程序管理,不断提高鉴定工作质量。
(四)做好职业技能鉴定专家、质量督导、考评(监考)等相关人员的管理,不断提高鉴定工作队伍素质。
(五)完成国家局鉴定中心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省局鉴定站具有独立进行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第十条 鉴定用人单位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考生鉴定的申报、资格审核和报名资料的整理、上报。
(二)负责组织本单位参加鉴定人员的技能辅导和考前培训、考风考纪教育。
(三)根据省局鉴定站的要求,统筹做好本单位鉴定质量督导、考评(监考)等人员的派遣安排。
(四)负责本单位考生准考证的信息核对和发放。
(五)负责本单位考生职业资格证书的领取、发放和考生档案的管理工作。
(六)每年底按要求上报鉴定需求计划、持证率调查统计和鉴定工作总结等。
(七)完成省局鉴定站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鉴定考点单位职责:
(一)提供考场并按要求布置考场。
(二)制定考务工作方案并做好考务工作。
(三)为参与鉴定考试活动的人员熟悉考试地点、考场环境以及应急疏散通道提供方便。
(四)鉴定考试结束后,按要求上报鉴定信息、视频监考资料等。
第三章 职业技能鉴定报名管理
第十二条 省局鉴定站于年初根据国家局鉴定中心的统一部署,发布全省系统当年度鉴定公告。
第十三条 鉴定用人单位在鉴定公告发布后组织本单位人员报名,对报名资料进行汇总和资格初审后上报省局鉴定站。
第十四条 技能鉴定考试申报资格按照《江苏省烟草专卖局(公司)系统技能鉴定申报资格条件暂行规定》(苏专鉴〔2016〕8号)执行。
第四章 职业技能鉴定试卷管理
第十五条 烟草职业技能鉴定试卷由国家局鉴定中心统一编制。
第十六条烟草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试题和答案属于工作秘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外泄。考过的真题,未经允许,不得在江苏烟草商业系统外部或互联网传播。
第十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试卷的接收,由省局鉴定站指定专人在国家局鉴定中心指定的试卷专用邮箱中进行,邮箱密码由两人分别掌握。
第十八条 接收试卷的电脑应为物理断开的专用计算机,严格禁止接入互联网。试卷接收后需使用专用加密存储设备存储并由专人带至印制地点。
第十九条 试卷印刷由省局鉴定站根据有关印刷、复制秘密载体的规定,选择有保密资质的单位进行印制。印刷单位应对保密要求进行书面承诺。印制过程中,由省局鉴定站派人监印、装订和密封。
第二十条密封后的试卷应立即转移至专用试卷密码箱存放,由省局鉴定站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在考试前指定专人当面移交各考点质量督导员。密码由省局鉴定站在批次鉴定考试前重置,考试前一个小时统一发送各考点质量督导员。
第二十一条 质量督导员接到试卷密码箱后,要求人箱不离,确保试卷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鉴定考试前,考评组长在质量督导员的监督下现场开启试卷密码箱,并按考场安排分发给考评(监考)人员。开考前五分钟,经考生确认试卷密封完好后,考评(监考)人员现场启封试卷。
考试结束后,考评(监考)人员负责将试卷及答题卡装订密封,由考评组长、质量督导员清点无误后封存至密码箱,交由指定人员返还省局鉴定站。
阅卷现场,省局鉴定站人员在质量督导员监督下,统一开启密码箱取出试卷及答题卡,确认密封状况完好后进行阅卷。阅卷工作完成后,由质量督导员确认密封状况完好后指定专人启封试卷,进行登分及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在试卷的接收、印刷、装订、传递、保管和使用等各个环节,所有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保密规定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并接受国家局鉴定中心和省局鉴定站的监督。一旦发生失密,必须立即向江苏省局鉴定站、国家局鉴定中心报告,采取相应措施补救。
第五章 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及考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鉴定用人单位要加强教育,提高技能人员对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认识,完善激励和考核机制,创造员工积极学习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五条规范考试请假制度。考生必须按时参加各项考试,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的,需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及所在市局人事部门批准、签章后,统一交省局鉴定站备案。无故缺考的,由省局鉴定站通报考生所在单位。
第二十六条 鉴定用人单位根据批次鉴定实施方案安排考生参加考试并指定一名领队负责有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鉴定考点单位根据鉴定实施方案合理选择考试场所,考场应相对集中设置并符合安全、照明、消防等有关要求。鉴定考点单位严格按照《考场设置要求》(附件1)进行考场设置;合理安排考生及工作人员食宿;安排考务人员配合督导、考评等工作人员开展鉴定工作。
第二十八条 考务人员包括考点工作人员、保卫人员、设备维护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医护人员及其他与鉴定过程有关的工作人员。考务人员要做好鉴定的保障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考点考评组长由省局鉴定站指定。考评组长应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一年以上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经验,负责考评工作的组织、协调。考试结束后,考评组长提交考评报告。
第三十条 考评(监考)人员负责考试前对考核场地、设备、材料、工具和检测仪器等的核查和检验;负责考试过程中依据《监考工作规程》(附件2),严格鉴定考试规程,维护考场纪律;负责记录考场情况;负责考试后装订密封试卷等。
第三十一条 质量督导员负责对职业技能鉴定考评过程、考评结果和考评组的工作活动进行监督,有权对考评人员的违规行为予以制止或提出处理建议,但不得干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正常运行。考试结束后,质量督导员复核清点答题卡及试卷数量,并提交质量督导报告。
第三十二条 质量督导、考评(监考)和考务人员等工作人员应按时到岗、持证上岗,履行职责期间,不得擅离职守。考评(监考)、考务人员要自觉接受质量督导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鉴定考试过程中发生突发情况的,参照《江苏省烟草专卖局职业技能鉴定应急预案》(苏专鉴〔2014〕135号)进行处理。遇有重大质量问题,应报省局鉴定站处理。
第三十四条 阅卷工作由省局鉴定站组织,阅卷场所应保证一定的独立性,无关人员不得擅自进入。阅卷工作人员需严格执行《阅卷评分规则》(附件4)。
第三十五条鉴定考试成绩两年内有效,考试未通过者可以补考一次。
第三十六条 对连续两次参加考试未通过(即补考未通过)、无故缺考以及考试成绩低于20分的考生,鉴定用人单位应建立相关考核管理机制,提高鉴定工作质效。
第六章 职业资格证书管理
第三十七条 省局鉴定站在接到国家局鉴定中心成绩确认通知后发布成绩结果。考生对成绩有疑义的,应在一个月内通过所在市局人事部门向省局鉴定站提出。省局鉴定站在十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三十八条 职业资格证书的办理,按照《江苏省烟草专卖局行业特有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苏专鉴〔2014〕133号)执行。
第三十九条 由省局鉴定站负责将证书发放至各鉴定用人单位,鉴定用人单位发放至考生本人。
第四十条 因证书信息错误或证书损坏、遗失需补发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烟草行业职业资格证书信息修改(补办)申请表》,由申请单位确认后报省局鉴定站,省局鉴定站定期统一向国家局鉴定中心申请补发,信息错误或证书损坏的情形必须收回原件。
第四十一条鉴定用人单位应做好档案管理工作,考生的名册、成绩、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要求长期存档。
第七章 保密、回避和公示规定
第四十二条 保密规定:
(一)鉴定过程中试卷的提取、印刷、装订、传递、保管等流程中,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丢失,考试后的多余试卷也必须收回。
(二)工作人员对考评(监考)人员的具体考场安排要严格保密,考试前任何人不得泄露。
(三)阅卷人员在阅卷时严禁私拆密封答卷册,不准撬看密封线内考生姓名、准考证号,不得涂改考生答案及成绩。
(四)未经国家局鉴定中心正式确认,阅卷人员、省局鉴定站工作人员不得向外泄露鉴定考试结果。
(五)鉴定工作的所有资料,由省局鉴定站统一保管,如需查阅,应执行审批手续。
第四十三条 回避规定:
(一)考评(监考)人员不得执行有本单位考生所在考场的监考任务。考评(监考)人员一年内在同一考点内连续从事考评工作不能超过三次,考评小组成员每次轮换不应少于三分之一。
(二)考务、考评(监考)、督导等人员在执行任务时,遇有亲属、师徒、师生关系等,应向省局鉴定站自觉提出回避。
第四十四条 公示规定:
(一)全省系统年度鉴定公告、鉴定实施方案、鉴定结果需按《江苏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办事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苏专办〔2016〕168号)的要求进行公示。
(二)在实施鉴定前,鉴定考点单位应在鉴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以下信息:本次鉴定的质量督导员、考评(监考)人员等信息;《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国烟办综〔2015〕532号);《考生须知》(附件5);质量投诉和举报电话及信箱(国家局鉴定中心:电话0371-65857723,邮箱jdzxyx@163.com;省局(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站:电话025-87756195,邮箱jsyc003@126.com)。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因故意或者过失泄露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和答案对鉴定考试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六条 对考生、鉴定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严格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烟办综〔2015〕532号)执行。
第四十七条 考生有违规行为的,经认定,由省局鉴定站将考生违规信息及对其鉴定结果的处理意见告知考生所在单位并按要求进行通报。考生所在单位依据本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 考生、考评(监考)人员、质量督导员、阅卷人员有违规行为的,经认定,由省局鉴定站进行通报。必要时取消其参与鉴定考评或质量督导工作资格。
第四十九条 如出现考场纪律混乱、考场视频资料缺失、视频设置未达要求等情况被国家局鉴定中心作取消批次成绩处理的,由省局鉴定站查实后追究质量督导员、考评组及鉴定考点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违反本规定中其他保密、回避及公示规定的,一经查实,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各单位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鉴定工作管理制度。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机制的通知》(苏专鉴〔2005〕140号)、《江苏省烟草专卖局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生违规违纪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苏专鉴〔2013〕181号)、《江苏省烟草专卖局职业技能鉴定考点管理办法》(苏专鉴〔2014〕111号)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