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38771342/2021-00119 | 分类: | 其他\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烟草局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19-02-21 | 发布日期: | 2019-02-21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江苏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江苏省 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层级监督制度的通知 |
第一条 为有效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规范我省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层级监督,是指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具有执法监督职权的机构或人员,对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
第三条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由法规、专卖、监察等部门成立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监督小组,负责对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层级监督主要内容:
(一)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
(二)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情况;
(三)上级机关的行政决定、命令及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四)烟草专卖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
(五)重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上报情况;
(六)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办理及上报情况;
(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定和执行情况;
(八)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举报、投诉案件的处理情况;
(九)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争议的协调;
(十)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及罚没财物的管理、处置;
(十一)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的落实;
(十二)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
(十三)其他应当监督的事项。
第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的监督检查,主要采取不定期检查和定期案卷评查等方式。
案卷评查根据《江苏省烟草局专卖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及各年度案卷评查方案执行。
第六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应持省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签发的执法监督证。履行监督职责时,有权就被监督事项进行调查、查询,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执法的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有权当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政行为或者督促其履行法定职责。
被调查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下列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0日内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一)二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没收二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或者违法烟草专卖品;
(三)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
(四)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五)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本级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需要上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经合法措施无法找到当事人,变卖款二万元以上的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报送备案。
第八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应当及时上报,并在复议决定书或判决书下发后10日内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九条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时,应提交备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或正本扫描件)。备案报告应包括主送机关、备案内容及说明、备案的年月日及备案机关等内容。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报送备案时,应提交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备案报告和行政复议决定、行政诉讼判决书副本(或正本扫描件)。备案报告应包括主送机关、备案内容、案件基本情况说明、备案的年月日及备案机关等内容。
第十条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在受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备案时,需要备案单位提供案件其它材料的,备案单位应在5日内提供。
第十一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应在收到备案报告10日内,对受理情况进行反馈。
第十二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的6月15日前和12月15日前分别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报告半年和全年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情况。
第十三条 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层级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由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通知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报请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逾期仍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发现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抵触或超越法定权限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应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改正;逾期不纠正的,报请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变更或撤消;
(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发生具体行政行为被变更或撤销的,根据行政执法责任制要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被变更或者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物的,应当责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退还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第十三条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限期纠正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制作《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变更或者撤销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制作《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或者《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由制作机关直接送达被监督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被监督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或《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者限期纠正届满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依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当事人所在单位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江苏省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