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38771342/2021-00058 | 分类: | 其他\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烟草局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21-04-14 | 发布日期: | 2021-04-14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共江苏省烟草专卖局党组关于印发江苏烟草商业系统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系统各市局党组和领导班子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以及国家局党组对安全生产工作总体部署,结合江苏烟草商业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系统各市局党组和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统称党政领导干部)。
第三条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坚持系统思维,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使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为推动江苏烟草商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第四条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各市局党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当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按照“权责一致、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原则,根据党政领导干部的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责任。
第二章 职责内容
第六条各市局党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 全面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持续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
(二) 把安全生产纳入本单位发展总体规划,列入考核评价体系,作为单位考核重点指标和领导干部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 把安全生产纳入本级党组及其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四) 把安全生产纳入本级党组议事日程,作为向本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的一项内容。县级局以上党组会(支委会)每半年不少于1次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安全生产重要事项、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五) 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全员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各级党支部学习计划,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至少组织1次安全生产专题学习。
第七条各市局党组主要负责人担任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其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 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组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落实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措施。
(二) 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划,推动本单位安全发展。
(三) 把安全生产纳入本单位重点工作,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1次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四) 组织制定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对本单位下属各部门,明确其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五) 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本单位安全监管人员的编制、经费和专用装备,推动安全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保证安全投入到位。
(六) 领导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等工作,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依法领导和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各市局党组确定一名党组成员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其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 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组和本级党组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二) 协助党组主要负责人落实党组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责,督促落实本级党组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
(三) 协助党组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巡查、考核等工作,协调解决重难点问题。
(四) 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建设,指导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开展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五) 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调查处理等相关事项。
(六) 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安全文化建设,加强宣传、教育与培训,提升本单位安全综合管理水平。
第九条各市局党组其他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 组织分管条线(单位、部门)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组和本级党组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 组织分管条线(单位、部门)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三) 指导分管条线(单位、部门)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相关发展规划,多方面加强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四) 统筹推进指导分管条线(单位、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五) 组织开展指导分管条线(单位、部门)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目标管理、应急管理等工作,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建设。
第三章 督查考核
第十条各市局党组应当把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党组督查督办重要内容,列入年度督查计划,每年年底组织开展专项督促检查。
下级单位(部门)每年向上一级单位报告本单位(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时,应当同时报告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第十一条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加强对下级党组织和单位(部门)的安全生产巡查,推动安全生产责任措施落实。安全生产巡查结果向被巡查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反馈。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评价考核制度,对下级党组织和单位(部门)及其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和目标责任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同时抄送本级党建、人事、安管等有关部门,并采取适当方式公布。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巡查、评价考核等结果,应当作为上级党组、单位(部门)对下级党组织、单位(部门)年度综合考核的内容,同时作为对各级党组织、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奖惩、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在对各级党组织、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中,应当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考核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并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列入年度述职报告的一项内容。
第十五条组织人事部门在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了解其任职期间分管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第十六条有关部门在推荐、评选党政领导干部作为奖励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在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改革创新、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应急救援和抢险救灾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组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任期内连续3年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单位,上级党组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给予记功或者嘉奖。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 履行本实施办法第二章所规定职责不到位的。
(二) 阻挠、干涉上级党组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
(三) 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四)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五) 对挂牌督办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整改不力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
(六) 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第二十条对存在本实施办法第十九条情形的责任人员,应当根据情形采取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处分等方式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调查处置。
对存在本实施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但情节较轻的党政领导干部,由上一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责令相关责任人说明情况或者作出书面检查。
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但不得避重就轻或相互替代。
第二十一条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
第二十二条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本实施办法第二章所规定职责、法律法规规定有关职责,并全面落实了上级党组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六条发现本办法规定应当问责的情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可以提请同级党组、单位启动调查程序,并指定牵头组织调查的部门。
第二十七条负责调查的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组织调查。需要组织处理或者实行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同时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作出界定,并提出处理建议。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职责分别负责。
第二十八条责任追究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公布。被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决定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决定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九条受到诫勉处理的,6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1年内不得提拔;单独受到责令辞职或免职处理的,1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2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2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各市局(公司)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局党组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局(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省局人事处承担。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