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38771342/2016-00021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中国海门 | 文号: | 号 | ||
成文日期: | 2016-08-30 | 发布日期: | 2016-08-30 | 有效性: | |
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烤烟检验方法 |
1、取样方法
在现场检验时,任何一方认为需要进行室内检验,应由双方会同取样,严密包装,签封送检。
1.1 品质检验取样
取样数量为5~10kg,从现场检验打开的全部样件中平均抽取,每样件至少抽样二把。检验打开的样件超过40件,只需任选40件。
1.2 水分检验取样
取样数量不少于0.5kg,从现场检验打开的全部样件中平均抽取。现场检验打开的样件超过10件,则超过部分,每2~3件任选一件。每样件的取样部位,从开口一面的一条对角线上,等距离抽出2~5处,每处各一把,从每把中任取半把,放入密闭的容器中,化验时,从每半把中选完整叶2~3片。
1.3 砂土检验取样
取样数量不少于1kg。从现场检验打开的全部样件中平均抽取,如现场检验打开的样件超过10件,则任选10件为取样对象,每件任取1把。如双方仍有异议时,可酌情增加。
1.4 熄火烟检验取样
取样数量每件抽取5处,每处任取两把,每把任取1片。从现场打开的全部样件中平均抽取。未成件的烟叶,按每50kg均匀取10把,每把1片,共10片,不足50kg者仍取10把,每把1片。
2、检验方法
2.1 品质检验
2.1.1 品质检验按GB2635-86《烤烟》中分组、分级的规定逐项检验,以感官鉴定为主。
2.1.2 将送检样品逐把取1/3称重,按标准逐片分级,分别称重,经过复核无误,计算其合格率。如有异议时,可再取1/3另行检验。以两次检验结果平均数为准。
2.2 水分检验
现场检验用感官检验法,室内检验用烘箱检验法。
2.2.1 感官检验方法:初烤烟以烟筋稍软不易断,手握稍响声,不易破碎为准。
2.2.2 烘箱检验方法
2.2.2.1 仪器及用具
分析天平:感量1/1000g。
电热烘箱(或其他烘箱):具有调节温度装置,并能自动控制温度在±2℃范围以内,附带有0-200℃温度计,汞银球位于试样搁板以上1.5-2.0cm处。只能使用中层搁板。
玻璃干燥器:内装干燥剂。
样品盒:铝质、直径60mm,高25mm并在盖上及底盒侧壁标有号码。
2.2.2.2 操作程序
从送检样品中均匀抽取约1/4的叶片,迅速切成宽度不超过5mm的小片或丝状。混匀后用已知重量的样品盒称取试样约5-10g,记下称得的试样重量。去盖后放入温度100±2℃的烘箱内,自温度回升至100℃时算起,烘2h,加盖,取出,放入干燥器内,冷却至室温,再称重。按式(1)计算百分率:试样重量—烘后重量
水分(%)= ———————————— ×100 …………………(1)
试样重量
注:①每批样品的测定均应做平行试验,二者绝对值的误差不得超过0.5%,以平行试验结果的平均值为检验结果。如平行试验结果误差超过规定时,应做第三份试验,在三份结果中以两个误差接近的平均值为准。
②检验结果所取数字,以0.1%为准,下一位数字按GB1.1—81《标准化工作导则编写标准的一般规定》中数字修约规则进行修约。
2.3 砂土检验
现场检验用感官检验法,室内检验用重量检验法。
2.3.1 感官检验方法,用手抖拍烟地把无砂土落下,看不见烟叶表面附有砂土即为合格。
2.3.2 重量检验方法
2.3.2.1 用具
分析天平:感量1/10g
手刷:宽100mm,猪鬃长70mm左右。
分离筛:孔径0.25mm(相当于1平方英寸60孔),附有筛盖筛底。
2.3.2.2 操作程序
从送检样品中均匀取两个平行试样,每个试样约重400-600g。称得试样重量,在油光纸上将烟把解开,用毛刷逐片正反两面各轻刷5-8次,刷净,搜集刷下的砂土,通过分离筛,至筛不下为止。将筛下的砂土称重,记录重量,按式(2)计算砂土百分数:
砂土重量
砂土率(%)= —————— ×100 …………………………(2)
试样重量
注:①以两次平行试验结果的平均数为测定的结果。
②检验结果所取数字位数,以0.1%为准,上一位数字,按GB1.1—81修约规定进行修约。
2.4 熄火烟检验
熄火烟检验用燃烧法。每张叶片横向其中部1/3(即除去叶尖部和叶基部各1/3),再横向平均剪成三条块,分别在明火上点燃后,吹熄火焰,同时计时至最后一火点熄灭止,即为阴燃时间。三条块中有二条块阴燃时间少于2s者即为熄火叶片。按此法检测后,以式(3)计算烟叶熄火率。
熄火叶片数
熄火率(%)= ——————— ×100 ………………………………(3)
检查总叶数